代查勘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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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查勘委托書是指因保險標的在異地出險,保險人不便派人前往查勘,因而委托出險地保險公司代理查勘而出具的一種書面文書。它一般用於機動車保險和貨運險中。由於標的的流動性,可能在遠離承保公司的地方發生保險事故,對於此類事故,保險人往往採取委托查勘的方式來加以處理。
委托查勘有其獨特的優勢:(1)它可以降低查勘費用。由於免去了辦案人員的往來差旅費,委托查勘實際上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支出。(2)它可以保證辦案效率。委托查勘的方式,免去了往返事故現場的時間,可保證較快趕赴現場,儘快處理髮生的事故。
代查勘委托書的作用在於:(1)它是建立委托查勘業務關係的一種書面證明。(2)它明確規定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權利義務。(3)它是查勘人向委托方收取查勘費用的書面依據。[1]
代查勘委托書的結構內容[2]
代查勘委托書的結構內容包括:
(1)標題。標題由保險公司名稱、險種名稱、委托事項(代查勘委托書)構成;
(2)告知對方出險時間、地點及報案時間;
(3)內附出險標的保險單及有關證件;
(4)委托事宜及許可權;
(5)結束語。可採用書信結尾的祝頌語或致敬語形式;
(6)委托保險公司的名稱與簽章。
代查勘委托書的寫作要求[1]
(1)代查勘委托書通常是在異地出險的機動車輛保險或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中使用。其他情形下一般不應出具代查勘委托書。因查勘涉及承保公司的切身利益,從原則上講,為正確查明事故原因和損失情況,應由承保公司直接派員查勘。在異地出險的情況下,考慮到往返的差旅費支出比較大,保險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出險地的保險公司代查勘。(2)代查勘委托書通常只能在事故損失不是很大的情況下簽發。如果損失特別巨大,承保公司仍應派員進行異地查勘,以保證查勘結果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3)在委托查勘的情況下,有關保險賠案的信息傳遞及費用劃收,應當在承保公司與代查勘公司之間直接進行,不得由被保險人傳達或經手。
(4)必須明確規定代理許可權。代理許可權可分為一般的代查勘和同時代查勘、代定損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