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就業補助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公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至四級
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五至六級
五級35個月、6級30個月。
條件之一: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七至十級
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2011新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二)款和第三十七條(二)款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1]
以上適用於2011年1月1日以後新認定的工傷。2011年1月1日之前認定的工傷,根據2004版《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3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九級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規定
勞動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的規定處理,即:職工因傷致殘,被鑒定為五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的工資;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複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而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以上規定明確了企業在支付傷殘職工工傷待遇方面的責任。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國有企業如何確定傷殘程度和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的規定:該項撫恤金應由企業支付。同時還規定:工傷傷殘被定為五級和六級並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退休手續後,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其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兩者是否可以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
以上概述要依據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