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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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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价格听证制度)

價格聽證(Price Hearing)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目錄

什麼是價格聽證

  價格聽證,又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指的是在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各界,尤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制定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依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於2001年7月2日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2002年11月22日又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通過先後這兩個部門規章我國建立起了價格聽證制度。

  價格聽證的主要形式是價格聽證會,聽證會的參加者包括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需要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主要集中在與人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行業,如包括居民用電、自來水、燃氣、交通運輸、電信、醫療、教育等等。

  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佈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制定聽證目錄以外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價格聽證的產生及發展

  價格聽證是興起於西方國家的一種價格制定製度。該制度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最早應用於司法領域,此後在立法領域也廣為應用。把聽證真正作為一項重要制度並寫入法律的是60年前的美國。20世紀後,各國政府行政權力過度膨脹,為了充分體現民意,聽證制度在行政領域也得到了廣泛應用。

  1946年,美國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式法》第一次規定價格聽徵程式為行政程式的核心。此後,西班牙、義大利、德國、日本等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式法,而且無一例外地都有聽證程式的內容。目前,在美、英、日等國,大量的聽證都集中在行政領域。我國聽證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審價制度,這是我國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在1996年我國出台的《行政處罰法》中首次引入了行政聽證制度,在此之前,“聽證”一詞還只是行政學著述里的學術名詞,對於大多數的中國人來說還是陌生的。在《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後,根據轉變政府職能價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機關將聽證制度擴大到了行政決策領域。2001年7月實施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又使我國的聽證制度向前邁出了一大步。應該說,到此,從名稱的運用到原則的確定,再到具體操作規則的產生,聽證制度正在快速地進入我國的法制實踐之中。

價格聽證的基本關係

  消費者與消費者代表。聽證代表是從消費者中產生的,應代表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消費者謀求效用的最大化。消費者有權力對聽證代表進行監督,約束聽證代表的行為。兩者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

  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行使職責,既然是代理也就是說其並不能完全代表委托人,這時就存在一個授權的問題。如果權力過小,代理人在行事時就會處於被動;如果權力過大,代理人可能會濫用職權,追求自身的利益。“如果賦予這些人一些斟酌情況再自己做出反應的權力,通稱‘酌情權’,他們有可能會利用它謀求利益。”

  比如消費者代表,如果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麼就有可能和企業達成串謀,甚至於為企業所“收買”來共同坑害消費者。特別是在消費者處於信息劣勢,代理人的違規行為不容易被察覺,發現了又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的情況下,那麼串謀或收買的可能性就更大。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代理人不必為他的行為負全部的責任,他們的決策更重要的是影響委托人的利益。為了避免這種行為,就要設計一些機制提供激勵和規制,以便使代理人的決策和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當然,如果代理人有高度的忠誠和責任心,不會做出任何的敗德行為,那激勵和規制將是一個不必要的問題,但正是由於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存在欺騙行為的可能性,激勵和規制才顯得格外重要。

  消費者代表與企業。消費者代表和企業之間更多的是一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博弈關係,消費者代表為其委托人爭取最大的效用滿足,而企業則會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

  為了便於分析消費者代表與企業之間的博弈,有必要作如下的假設:價格聽證會由消費者代表和企業雙方組成,在聽證過程中消費者代表會向企業提供一份包括多個協議的菜單,企業從這份協議菜單中選擇自己滿意的一種,或拒絕接受其中任何的一個協議。做出如此假設的理由是:現實中的聽證會當然不會是如此進行的,但是其最後的結果卻一定是雙方妥協達成的,它和假設中由“菜單”給出的結果實質上是一致的。

  如果信息是完全對稱的,即消費者代表瞭解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掌握企業的生產成本曲線,知道企業產品的價格彈性等等,那麼消費者代表將為企業提供的協議一定是這樣的:企業在協議所確定的價格下銷售產品所獲取的經濟利潤為零。因為信息是完全的,企業在此博弈中並不處於優勢地位,所以最終會達成均衡,企業按照獲取經濟利潤為零的價格提供產品或服務。

  若信息是不對稱的(現實中也確實如此,信息完全對稱更多地存在於幻想之中),情況就會大相徑庭。企業具有完全的信息,瞭解自己的成本產品情況,而消費者代表則處於信息劣勢,對於企業的信息並不瞭解,即使有所瞭解也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正確的。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消費者代表提供的協議使企業完全處於虧損狀態,企業拒絕接受協議,最終無法達成均衡;二是消費者代表提供的協議使企業獲取的經濟利潤大於零,結果企業獲得超額利潤,消費者遭受損失。

  那麼在消費者代表處於信息劣勢的博弈當中如何來設計協議菜單呢?假設瞭解部分關於企業的信息,但是對於企業的技術特征不瞭解,即企業既可能是高效率(低成本)的也可能是低效率(高成本)的。當存在信息不對稱時,企業完全可以在具有低成本技術時謊稱有高成本技術而不被髮現從而獲取信息租金。如何避免或儘可能減少企業獲取的信息租金呢?可以通過協議的設計來減少效率高的企業在撒謊時可能得到的利益,從而使撒謊者無利可圖,也消除企業撒謊的動機。

  為了避免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遭受不必要損失,另一種選擇就是獲取儘可能多的信息,降低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劣勢。可以通過兩種途徑: 一是要求企業在聽證會之前務必提供有關的信息,包括企業的生產、銷售等多方面的信息。二是在選擇消費者代表時可以選取具有專業知識、對所聽證的領域比較瞭解的專家學者。但此時卻會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即在前面提到的“收買”或串謀行為。若企業通過收買行為與消費者代表達成串謀協議,那麼此後遭受損失的只能是消費者,對於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這種串謀可能相對更容易達成。因為對某領域深入瞭解的人與該領域大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或者曾得到過該領域的幫助,或者早期曾經服務於該領域。至於防止串謀的產生,可通過以下途徑達到目的:一是對消費者代表提供激勵機制使其不容易被企業所收買;二是增加企業進行串謀的成本;三是加強政府對於串謀行為的規制(或監管)。

價格聽證的程式

  價格聽證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1、由供給方提出定價或價格調整方案,方案應說明定價依據或價格調整理由,包括供給成本水平及成本構成情況、經營收入狀況、事業發展需要等。

  2、政府組織專家小組或專家委員會,對價格方案進行分析、論證,並向社會發佈有關信息,廣泛征求意見。

  3、舉行價格聽證會,由供給方、專家和消費者代表表達各自的意見,進行溝通和協調;最後,在充分掌握各方面信息的基礎上,政府作出定價決策,並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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