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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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行政聽證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後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式。行政聽證程式是行政程式的核心和靈魂。其目的在於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通過實行行政聽證制度,使得行政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亦能優化行政機關的對外形象,公民與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均能得到增強。
聽證程式起源於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初它適用於司法領域,稱之為司法聽證。由於其公正性,後逐漸適用於立法領域,稱之為立法聽證。進入20世紀後,聽證程式進入了行政領域,稱之為行政聽證。行政聽證制度既是聽政制度的一個重要分類。美國是最早在法律上確立聽證制度的國家。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凡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利害關係的行政決定,包括制定行政規章和行政裁決,都應當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該法的制定,改變了傳統以行政效率優先的行政法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則。因此,聽證程式構成了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的核心內容,併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中國的聽證程式產生於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主要是在借鑒美國聽證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聽證程式對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由於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強大的權力和優越的地位,其行政處罰的對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而,如何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約束行政機關公正行使權力,這就成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中的一個重大問題。而聽證程式則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置了一種程式上的保障制度。在聽證程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和處罰依據;有權與執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同時,聽證程式的運用,也可使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
1、聽證組織者聽證組織者在聽證程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為有權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通過立法形成了三個領域的行政聽證,即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但就這三個領域的聽證來講,其關於聽證組織者的規定都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為完善我國行政聽證組織者制度,立法應對以下問題做出規定。(1).對“聽證組織者”具體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處罰領域,可參照北京等省市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依照實施處罰的實施機關的不同分為行政機關的聽證、授權機構的聽證、委托組織的聽證、共同實施處罰機關的聽證。對於行政機關,一般由擬作出處罰的機關組織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的處罰,自行組織聽徵;受委托實施處罰的組織擬作
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組織聽證,即不得轉委托或再委托。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聽證由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其次,關於立法聽證的組織機關,可參照和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如在美國,聯邦立法中的立法聽證組織一般由委員會擔任,這些委員會主要有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其中,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中發揮重要作用,擔任聽證任務最多的,是常設委員會下的小組委員會,其主要是通過立法聽證的方式審議呈送給兩院的提案。”在中國深圳,聽證組織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如計劃預算委員會)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組成。參照以上做法,可以在享有立法權力的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所屬部門中分離出一部分成員成立專門的立法聽證組織,專門從事聽證工作。這既具有可行性,同時,也有利於聽證效率的提高。(2),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權職責,保障聽證順利舉行。參照國外行政程式法的規定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責包括:(a)接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申請。(b)聽證期目前的相當期限內,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發出書面的聽證通知書。(c)登記作證和邀請證人。如在中國深圳,參加聽證會的證人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確定,由工作人員邀請。(d)準備文件。組織者的工作人員在舉行聽證前和聽證中為聽證人員準備文件、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政策研究資料(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法院判例,政府報告,學術論文及主要事件表),有關聽證議題範圍和目的的記敘、解釋說明、討論議案的摘要,有關利益群體及其他重要的不同意見的信息問題等。(e)選任或指定聽證主持人。(f)依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及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2、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負責聽證活動組織工作的調節和控制,使得聽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從各國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看,聽證主持人制度包括資格要求、選任、職權職責、迴避等一系列內容。而我國相關法律關於聽證主持人的規定過於簡略,只有聽證主持人從何種部門選定的規定,沒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也沒有職權職責的規定,主持人的迴避也未制度化。這使得主持人獨立
執行職務不能得到保障,聽證的公正也難以確保。規定聽證主持人的資格,確保聽證的質量。縱觀各國行政程式法,主持人的選拔都體現了一定的資格要求。美國的行政法官從有律師資格和行政經驗的人員中選任。我國臺灣地區,在行政程式法中規定必要時可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悉諸法令人員在場
協助聽證主持人。參照國外行政程式法及國內某些地方性規章的規定(如《天津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式》、《北京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式實施辦法》和《江蘇專利處罰聽政規則》等),聽政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