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型質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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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型質量監督是指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通過對有爭議的產品進行仲裁檢驗和質量裁定。以便能公正處理質量爭議。維護標準的嚴肅性。目前包括爭議方委托的質量仲裁、司法機構和合同管理部門委托的仲裁檢驗以及群眾質量投訴等。
①監督的對象是有質量爭議的產品。
②只對有爭議的產品進行抽樣、監督檢驗和判定,而不涉及爭議雙方的其他產品質量。
③檢驗的依據是經濟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如合同中無質量指標要求的,則依據現行標準檢驗;如合同中既無質量要求,產品又無現行標準的,一般不予受理。
④在開展仲裁檢驗前,要對有爭議的產品的產生和存在條件進行現場調查,以判別生產、銷售、儲運、使用等環節是否符合合同或標準要求。
⑤質量爭議雙方若對質量監督部門提供的仲裁數據不服,可逐級向上申訴,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
⑥仲裁檢驗費用一般由委托單位(如工商、法院等)或質量責任方支付。
質量仲裁的工作程式質量仲裁工作一般要經過申請、受理(立案)、調查、抽樣、檢驗、判定(調解)、最終判定等程式。
1.申請產需雙方在產品質量發生爭議並需要對其質量進行仲裁或仲裁檢驗時,均可向當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產品質量仲裁申請書”或“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申請書”。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保護產需雙方的利益,申請仲裁檢驗的範圍較寬,即:產品質量爭議雙方或一方要求仲裁檢驗者,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經濟案件中,涉及產品質量並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判定者,均可申請仲裁和仲裁檢驗,或委托仲裁檢驗。
2:受理符合申請條件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即予以受理。而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受理的涉及產品質量爭議的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則不再受理其申請。這樣做,有利於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全面處理已經接受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質量監督部門與之配合,可按仲裁檢驗處理。
3.調查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仲裁申請後,要派出或指定檢驗機構派出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深入爭議產品企業或銷售地點進行調查。爭議雙方須向派出的調查人員提供有關情況、技術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並且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出,由弄虛作假的一方承擔責任。
4.抽樣需要仲裁的產品一般都要經過檢驗,用數據說話,因而都有一個受檢產品的抽樣問題。受檢產品的抽取,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三種方式進行:爭議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抽樣、封樣;爭議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樣、封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單獨抽樣、封樣。抽取樣品的數量,如系成批產品,按技術標準規定的數量隨機抽取;如系單件產品,則以該產品為樣品。
5.判定根據調查和實物質量的檢驗結果,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質量判定,並出具“產品質量仲裁結論證書”或“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結論證書”。
6.最終判定爭議的任何一方,對仲裁結論或仲裁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結論證書15天內向上一級申請覆議。若仍有爭議時,可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訴,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處理,作出質量最終判定。
必須指出,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仲裁及仲裁檢驗,受當事人雙方委托可在仲裁檢驗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以人民法院的判定為最終判定。
上述產品質量監督的三種基本形式,其監督的目的、內容和處理方法都各具特點。為了加深理解,這裡將三種基本形式的特征簡要歸納整理列表(表1)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