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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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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事後聽證[1]

  事後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後舉行聽證。事後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做出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後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事後聽證的內容[2]

  關於金錢利益的決定,除戈德伯格案件情況特殊,採取事先聽證以外,其餘都採取事後聽證。因為金錢利益事後補償,對當事人不產生任何損害,而事後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除金錢利益以外,其他行政決定如果對相對人不產生不能彌補的損失時,都可由行政機關立即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後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事後聽證的必要性[3]

  事後聽證程式的必要性表現在:借鑒世界上聽證較為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式之前,並不一概採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分事先和事後兩種形式予以解決。甚至存在事後聽證的比例高於事先聽證的情形。

  多數的聽證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事先進行,以避免當事人陷入不可彌補的損失之中。但是有些聽證也可以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後舉行。例如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立即作出決定,否則將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而行政決定的作出又不能違背最起碼的公正程式,即不要任何形式的聽證程式。此時,可以在時問上予以變通,即時強制行為適於舉行事後聽證。也有學者提出實現事後聽證主要針對的是緊急情況下的必須立即執行的行政處罰,其中又可以分為危害公共利益和威脅公共安全兩種情況。對於那些不當場執行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將不

  足以消除危害結果的情況而言,如果設置事先聽證,由於程式本身必不可少的運行周期,行政處罰的滯後可能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損失,也將使實踐部門處於必要性和合法性相悖的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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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鄭建明,顧湘主編.公共事業管理.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06.
  2. 王名揚著.第九章 正當的法律程式和行政聽證的權力 美國行政法(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02月第2版.
  3. 胡錦光主編.第八章 行政聽證 行政法專題研究 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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