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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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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后听证[1]

  事后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做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事后听证的内容[2]

  关于金钱利益的决定,除戈德伯格案件情况特殊,采取事先听证以外,其余都采取事后听证。因为金钱利益事后补偿,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损害,而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除金钱利益以外,其他行政决定如果对相对人不产生不能弥补的损失时,都可由行政机关立即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事后听证的必要性[3]

  事后听证程序的必要性表现在:借鉴世界上听证较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实施听证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听证的形式,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事先和事后两种形式予以解决。甚至存在事后听证的比例高于事先听证的情形。

  多数的听证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事先进行,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可弥补的损失之中。但是有些听证也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举行。例如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将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行政决定的作出又不能违背最起码的公正程序,即不要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此时,可以在时问上予以变通,即时强制行为适于举行事后听证。也有学者提出实现事后听证主要针对的是紧急情况下的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处罚,其中又可以分为危害公共利益和威胁公共安全两种情况。对于那些不当场执行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将不

  足以消除危害结果的情况而言,如果设置事先听证,由于程序本身必不可少的运行周期,行政处罚的滞后可能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失,也将使实践部门处于必要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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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郑建明,顾湘主编.公共事业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06.
  2. 王名扬著.第九章 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行政听证的权力 美国行政法(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02月第2版.
  3. 胡锦光主编.第八章 行政听证 行政法专题研究 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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