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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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前聽證[1]
事前聽證是指在行政機關作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做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
事前聽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保證行政決定合法公正性。從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我國行政處罰聽證是正式的事前聽證。
適合事前聽證的情況[2]
這主要適用於兩種情況:
其一,行政決定做出後可能使當事人立即陷入危險;
其二,雖無即時的危險但執行這個決定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
利害關係人的事前聽證[3]
1、在作出不利於特定個人的權利或利益的行為或採取不利於特定個人的權利或利益的措施之前,行政機關有義務邀請利害關係人就相關事項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發表意見。
2、聽證的邀請以書面方式發出,載明聽證的地點、時間、擬作出的行為或採取的措施的內容。邀請應當在不遲於聽證之日的5日前送達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有權獲知相關證據併進行質證。遵循前述程式和考慮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確定了行政決定的正當性。措施應當白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日起合理期限內採取。
3、如果為了防止危險的發生或者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即時採取不利措施的,可以不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前聽證。如果緊急情形發生變更,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15日內邀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作出新的可行的決定。如果期限屆滿行政機關沒有作出任何行為的,措施停止適用,且依法不再作出進一步行為。
4、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適用於有關能否申請行政覆議的不利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