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實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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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主要實證法[1]
主要實證法是指以經濟業務(交易)為基礎,直接依據會計資料進行查驗的一種審計方法,其主要工作圍繞會計賬目來進行,並收集相應的審計證據。
主要實證法的特點[1]
這種方法的特點主要有:
一、在審計對象上,全部工作都是圍繞經濟業務來進行,以會計事項(即每筆交易)為基礎。
二、在審計依據方面,直接通過憑證、賬簿、報表的審查,宋評價賬目是否正確,有無非法舞弊的行為。
三、在審計規模方面,採取詳細審計或大量抽查。
主要實證法的優缺點[1]
主要實證法的優點在於審查方法簡單,易於掌握;直接針對錯誤事實,結論可靠。但其缺點是非常明顯的:
一、由於對每一筆業務要從原始憑證的記錄到與業務有關的各種會計資料的形成及其會計處理的過程都需要進行必要的審查,工作量大,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
二、即便採用有限的判斷抽樣技術,由於審查的數量很多,同時,還因為對內部控制系統的不瞭解,存在很大的審計風險,往往因判斷有誤而遺漏重大有問題的事項或個別舞弊事件。
三、由於審計工作都是圍繞著個別經濟業務(交易事項)來進行,因此,不易發現會計工作中的程式性錯誤,對內部控制中的缺陷和不合理現象也很難發現,即使查出個別錯弊,卻不能查明根源,查清原因,不便做到堵塞漏洞,避免重覆發生。
在主要實證法下,可以運用順查法和逆查法;詳查法和抽查法;以及各種查賬技術,如:審閱法、核對法、調節法等。
主要實證法的運用[2]
審計人員在主要實證法下將四要素分別設定為:
(1)控制風險計劃估計水平為最高(或稍低於最高);
(2)計劃瞭解的內部控制的相關部分最少;
(3)計劃實施最少的符合性測試(如要進行的話);
(4)計劃實施大範圍的實質性測試,將檢查風險控制在低水平。
主要實證法適用於下列三種情況:
(1)某認定的控制不存在或無效;
(2)在更大範圍瞭解和測試內部控制所花費的成本,大於由此減少的實質性測試所耗成本;如受不常發生的交易和調整分錄影響的賬產的有關認定,具體有固定資產、應付債券、股本、累計折舊、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
(3)初次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