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实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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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要实证法[1]
主要实证法是指以经济业务(交易)为基础,直接依据会计资料进行查验的一种审计方法,其主要工作围绕会计账目来进行,并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
主要实证法的特点[1]
这种方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在审计对象上,全部工作都是围绕经济业务来进行,以会计事项(即每笔交易)为基础。
二、在审计依据方面,直接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宋评价账目是否正确,有无非法舞弊的行为。
三、在审计规模方面,采取详细审计或大量抽查。
主要实证法的优缺点[1]
主要实证法的优点在于审查方法简单,易于掌握;直接针对错误事实,结论可靠。但其缺点是非常明显的:
一、由于对每一笔业务要从原始凭证的记录到与业务有关的各种会计资料的形成及其会计处理的过程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量大,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二、即便采用有限的判断抽样技术,由于审查的数量很多,同时,还因为对内部控制系统的不了解,存在很大的审计风险,往往因判断有误而遗漏重大有问题的事项或个别舞弊事件。
三、由于审计工作都是围绕着个别经济业务(交易事项)来进行,因此,不易发现会计工作中的程序性错误,对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和不合理现象也很难发现,即使查出个别错弊,却不能查明根源,查清原因,不便做到堵塞漏洞,避免重复发生。
在主要实证法下,可以运用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以及各种查账技术,如:审阅法、核对法、调节法等。
主要实证法的运用[2]
审计人员在主要实证法下将四要素分别设定为:
(1)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为最高(或稍低于最高);
(2)计划了解的内部控制的相关部分最少;
(3)计划实施最少的符合性测试(如要进行的话);
(4)计划实施大范围的实质性测试,将检查风险控制在低水平。
主要实证法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
(1)某认定的控制不存在或无效;
(2)在更大范围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所花费的成本,大于由此减少的实质性测试所耗成本;如受不常发生的交易和调整分录影响的账产的有关认定,具体有固定资产、应付债券、股本、累计折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
(3)初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