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廣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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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廣告經營是指某項活動(如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會、交易會、紀念慶典等)的主辦單位,面向社會籌集資金,併在活動中為出資者提供廣告服務的經營行為。
臨時性廣告經營的申請[1]
臨時性廣告經營,應當由活動主辦單位委托廣告經營者承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舉辦的大型活動,經過省級及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也可以成立監時性廣告經營機構自行承辦。
申請臨時性廣告經營,應在活動舉辦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廣告經營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包括廣告經營時間、地點,廣告經營範圍、廣告徵集地域、廣告收費標準等內容的申請報告;活動主辦單位委托廣告經營單位承辦廣告業務的委托書和雙方各自權利、義務的協議書;主辦單位就該項活動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行性報告的批准文件;廣告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臨時性廣告經營機構及其職能的文件;,臨時性廣告經營機構的廣告專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名單、廣告管理制度;經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認可的經費預算書;廣告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已經批准,但需要延長經營期限或增加廣告經營範圍、增加廣告徵集地、改變活動舉辦地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向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經批准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的廣告經營者和臨時性廣告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廣告管理法規,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臨時性廣告經營的範圍[2]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一)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
(二)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
(三)影視片製作活動;
(四)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
(五)評比、評選、推薦活動;
(六)紀念慶典活動;
(七)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的其他活動。
臨時性廣告經營的註意問題[3]
1.未經批准即開展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如,在影視片製作、評選評比、紀念慶典以及媒體開辦專門欄目等。
2.超越批准範圍徵集贊助廣告,如,擅自接受煙草商提供的廣告贊助。
3.擅自改變活動舉辦時間、地點而不履行變更手續的,包括擅自偽造、塗改、出借、轉讓、出賣、複製廣告經營許可證等,將依法視情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4.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審批時,要註意核實活動主辦單位或廣告經營者所提交的文件及有關材料,儘可能要求其提交文件的原件,對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由其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複印鑒章後可作為有效複印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