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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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会、交易会、纪念庆典等)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申请[1]
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监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或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增加广告征集地、改变活动举办地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规,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临时性广告经营的范围[2]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三)影视片制作活动;
(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六)纪念庆典活动;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临时性广告经营的注意问题[3]
1.未经批准即开展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如,在影视片制作、评选评比、纪念庆典以及媒体开办专门栏目等。
2.超越批准范围征集赞助广告,如,擅自接受烟草商提供的广告赞助。
3.擅自改变活动举办时间、地点而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包括擅自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将依法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4.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审批时,要注意核实活动主办单位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交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尽可能要求其提交文件的原件,对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印鉴章后可作为有效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