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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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国家,执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有很大的差异。我国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指各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它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行使对广告活动的监管管理的权力。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力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美国政府监督管理广告的主要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人委员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1]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以下广告监督管理职能:
(1)立法和法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受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委托起草广告法律、法规,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制订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解释广告行政法规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照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受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
(2)广告经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和批准广告经营的资格。审查批准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广告活动的资格,核定广告经营范围,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查各类临时性或特殊形成的广告活动的资格,核定广告经营范围,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核查各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从业资格,经常性监督检查其广告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4)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违法广告的投诉,认为广告危害国家、社会公众时,可以先行做出停止发布的行政决定。对广告违法案件行使立案检查和行政罚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承担对广告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5)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研究制订广告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广告行业组织。
- ↑ 赵洁.广告经营与管理 (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