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投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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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投資協定,中歐雙邊投資協定,又稱中歐全面投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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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投資協定是旨在構建中歐雙邊投資制度安排。
中歐雙邊投資協定第一輪談判於2014年1月21日舉行[1]。2014年進行了3輪談判,2015年進行了5輪談判,2016年和2017年,各進行4輪談判,2018年進行了3輪談判。進入2019年後,談判的步伐明顯加快,2019年共進行了6輪談判。到目前為止,2020年已經進行了6輪談判。第32輪談判於(2020年)9月21日至25日舉行。中歐雙方自第4輪談判開始進入正式的文本談判階段。在第9輪談判中對協定的範圍達成一致,開始以合同文本為基礎來推進實質性文本談判。
2020年12月30日,習在北京同德國總理默克爾、法國總統馬克龍、歐洲理事會主席米歇爾、歐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舉行視頻會晤。中歐領導人共同宣佈如期完成中歐投資協定談判。
(2)改善雙方市場準入條件;
(3)確保投資環境和監管程式清晰、公平和透明;
中歐投資協定的問題[2]
中國和歐盟推動建立全面,高標準的雙邊投資協定,這意味著在國民待遇方面提出較高的開放要求,要求外資享受準入前和準入後國民待遇﹐對於中國和歐盟雙方的外資管理體制都具有挑戰性。
中歐雙邊投資協定談判的最大難點,就是歐盟方面希望中國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問題,也即市場準入問題。作為中國投資自由化改革的新概念,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和負面清單模式備受關註。準入前國民待遇意味著東道國在市場準入方面允許外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一樣,在某一個行業享有相同的準入條件。這不同於準入後國民待遇,它指的是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設立後才可以和本國投資者一樣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進行經營。同時,在準入方面採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關係到外資的準入範圍和程度,也即除了負面清單中所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外,外國投資者可以無需審批,直接進入中國相關行業進行投資。因此,換個角度講,負面清單實質上是國民待遇例外的代稱,即在外資市場準入方面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特別管理措施規定的彙總。因此,負面清單的範圍大小實際上就是中國在多大程度上對外資開放相關產業。
- (2)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從國際投資條約的實踐角度看,通過在投資協定中規定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條款(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簡稱ISDS)可以提高對資本輸出國的投資保護,一般而言是有利於保護發達國家的對外投資。發展中國家出於吸引外資的目的一般也接受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條款解決投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