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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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又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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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投资协定是旨在构建中欧双边投资制度安排。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第一轮谈判于2014年1月21日举行[1]。2014年进行了3轮谈判,2015年进行了5轮谈判,2016年和2017年,各进行4轮谈判,2018年进行了3轮谈判。进入2019年后,谈判的步伐明显加快,2019年共进行了6轮谈判。到目前为止,2020年已经进行了6轮谈判。第32轮谈判于(2020年)9月21日至25日举行。中欧双方自第4轮谈判开始进入正式的文本谈判阶段。在第9轮谈判中对协定的范围达成一致,开始以合同文本为基础来推进实质性文本谈判。
2020年12月30日,习在北京同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马克龙、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举行视频会晤。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2)改善双方市场准入条件;
(3)确保投资环境和监管程序清晰、公平和透明;
中欧投资协定的问题[2]
中国和欧盟推动建立全面,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这意味着在国民待遇方面提出较高的开放要求,要求外资享受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对于中国和欧盟双方的外资管理体制都具有挑战性。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最大难点,就是欧盟方面希望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问题,也即市场准入问题。作为中国投资自由化改革的新概念,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模式备受关注。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东道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一样,在某一个行业享有相同的准入条件。这不同于准入后国民待遇,它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后才可以和本国投资者一样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同时,在准入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关系到外资的准入范围和程度,也即除了负面清单中所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无需审批,直接进入中国相关行业进行投资。因此,换个角度讲,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国民待遇例外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汇总。因此,负面清单的范围大小实际上就是中国在多大程度上对外资开放相关产业。
-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从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角度看,通过在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可以提高对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护,一般而言是有利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发展中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一般也接受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解决投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