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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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覆審是指由專利覆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對申請人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而提出的覆審請求;或者是在專利權授予以後,任何人提出的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進行的審查。覆審程式在性質上是屬於行政覆議程式。
覆審程式是專利審批程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審查程式中所遵循的原則在覆審程式中仍然適用。合議組在覆審程式中除總則規定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式經濟原則。
避免審級損失原則
在先審級未處理的事項通常不能由在後審級超前處理,以避免對當事人的審級損失。
程式經濟原則
程式的進行應當避免重覆並儘可能地迅速、節省時間和費用。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後,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後,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的,應當提交覆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覆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覆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覆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覆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覆審委員會的覆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覆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覆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覆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覆審決定,並通知覆審請求人。
專利覆審委員會進行覆審後,認為覆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覆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覆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覆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覆審決定;專利覆審委員會進行覆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式。
覆審請求人在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覆審請求。如果覆審請求人在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覆審請求的,覆審程式終止。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覆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規定,覆審程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式的延續。專利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
一、覆審請求客體
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覆審請求不是針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的,不予受理。
二、覆審請求人資格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覆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的,其覆審請求不予受理。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的,如果覆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覆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三、期限
(一)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提出覆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覆審請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覆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覆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覆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三)提出覆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覆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併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覆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覆審請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一)覆審請求人應當提交覆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二)覆審請求書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覆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後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五、費用
(一)覆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覆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覆審費的,其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二)在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後覆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覆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恢復。
(三)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才繳足覆審費、且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併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覆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六、委托手續
(一)覆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覆審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應當參照《指南》的相關規定在專利局辦理手續。但是,覆審請求人在覆審程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許可權僅限於辦理覆審程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在專利覆審委員會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覆審請求人在專利覆審委員會辦理委托手續,但提交的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許可權僅限於辦理覆審程式有關事務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二)覆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係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將在覆審程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多個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將署名在先的視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後(同日分別委托)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覆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
(三)對於根據《專利法》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覆審請求人,未按規定委托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覆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其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合格的,其覆審請求不予受理。
七、通知書
(一)覆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指南》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覆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二)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覆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覆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覆審請求人。
(三)覆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指南》有關規定的,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覆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覆審請求人。
一件專利申請經過中國專利局的審查被駁回後,申請人應該認真分析該申請被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該專利應該有理由獲批准,可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中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局設立專利覆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即不屬於中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即屬於中國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範圍的,不符合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同樣發明已授予專利的、同樣發明已有在先申請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即說明書撰寫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單一性的);
四、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的。
根據上述規定,凡中國專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駁回決定,而申請人不服決定的,可以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並說明理由。同時,申請人在請求覆審時可以按照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請求覆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因此,申請人在請求覆審時,可以對申請文件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剋服駁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這樣有利於申請人得到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