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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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品質是指專利本身技術含量(創造性、實用性)的程度,它是決定專利能否快速產業化的內在原因,是專利產業化的首要條件。專利只有與市場結合併轉化為經濟效益,才算有品質。
專利品質的意義與基礎[1]
專利品質通常是指研發成果須具備:
(1)專利之新穎性、非顯著性及披露性等要件(依申請地專利法令而定),此需全面檢索、比對及分析所有相關已知的專利、文獻及產業信息,以及需符合申請地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程式規則,始能真正成為堅若磐石的專利,而使他人難以主張無效(Invalidity)或不可執行(Unenforceability);
(2)權利範圍之文字表述的精確性及權項組合的涵蓋性與邏輯性,此需歸納出所屬產業技術領域常用文字的精確定義、語法及其範疇大小、上下位關係,以及權利範圍主張之獨立項和附屬項之各項組合及其所涵蓋的技術或產品最大範疇與邏輯合理性,並使他人難以迴避繞道而行;
(3)專利家族佈局與相應產品或技術產銷之牽連性,此需專利保護及技術實施手段,且需部署於相應產業聚集地及市場地域。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諸多學理或實務系以專利引證率、被引證率、科學關聯度及實時影響力論述專利品質,頗有商榷餘地。
專利品質的產生與評量[1]
隨著專利數量的大量累積,全球大部分企業和研發機構負擔的與專利有關的成本費用越來越高,其組織領導人也更加質疑專利的管理績效及專利的經濟價值,縱使該企業或研發機構曾經由專利的加值活動而獲巨額利益者也不例外。十幾年來美國和日本以及近幾年來的臺灣,有許多人士紛紛投入研究如何評量專利的品質,並提出許多計算公式及其專利指針,以各種數字列出各企業和研發機構所擁有專利品質之良莠。這些專利品質分析公式及其專利指標,幾乎是以數量、關鍵詞及引證率為計算基礎。
然而,對於熟悉“戴明迴圈”(Deming Cycle)、六標準差(Six Sigma)和精實生產制度(Lean Production System)之品質和生產管理理論和實務者而言,更覺得這些專利品質分析公式及其專利指標大有問題,因為“品質是生產出來的,不是用公式分析出來的”。要言之,具有品質的專利之產生是取決於發明人和專利律師或代理人的知識、經驗和能力,以及其研發和專利化作業流程的專業和紀律要求、執行,而且亦須符合相應國家專利審查作業規範和實務。
這些要素都不是現行專利品質分析公式及其指針所能涵蓋及內化的。基此,可輕易發現現行專利品質分析公式及其專利指標理論和實務存有下列“品質過程”不良的背景現象:(1)幾乎大部分研究者不具備相關國家專利理論及實務基礎,尤其申請、許可和侵權訴訟方面;(2)幾乎大部分研究者不具備相關產業基礎,即對無數浩瀚的產業相應的專利進行公式分析;(3)幾乎大部分研究者未對相關國家專利說明書、專利卷宗有過大量“現物”接觸檢驗;(4)幾乎大部分研究者未熟悉研發實際作業和流程;(5)幾乎大部分研究者未對專利品質的意義、要件、類型先予界定,遂探討專利品質種種議題;(6)幾乎大部分研究者將專利品質、價值和價格等不同層次項目混而合一,並據此籠統地探討專利品質。是故,這些背景現象的缺陷問題,當然難以發展出真正可以被輕易理解的專利品質理論、論證方法及檢驗方法,也當然難以獲得產業界的支持和援用。
綜上,專利品質的產生過程需要“追求完美,近乎苛求”,而專利品質的結果需要達到“堅若磐石”。如是,專利始有價值,進而形成不錯的價格。
專利品質不良的原因[1]
目前,很少有國家政府部門或者民間部門評量特定個人、機構、企業或產業所擁有專利財產究屬優質財產抑或不良財產,考核其專利的管理經營績效。這種情形也就給予投入專利的經營者得以據此不良品質的專利在全球占據地盤,或排他獨占特定市場,或相互許可聯盟(alliance),或索取巨額權利金(royalty),或換取豐厚的股權(equity)和資本利得(capital gain),或藉由訴訟獲得可觀損害賠償金(damage)或排除競爭者。然而,無論知識產權理論抑或實務,我們卻不能從中找到適切可用的方法,協助揪出不良品質的專利財產,進而改善專利財產的產生和經營環境,以產生優質專利、創新專利財產的管理行為及商業模式。
歸納而言,專利財產品質不良及其經營管理不良的原因主要有:(1)專利財產知識含量不足;(2)專利財產技術含量不佳;(3)專利財產權利範圍配置不當或錯誤;(4)專利財產地域佈局不當或錯誤;(5)母國以外的專利財產佈局,其翻譯或邏輯結構不當或錯誤,而且其作業時間漫長,忽略產品或技術生命周期;(6)專利財產未配置群集(cluster)或組合(portfolios)或組合不當(含知識產權態樣的錯置、權利範圍組合的不足);(7)專利財產產生過程及審查過程有關的學理和實務論證欠缺,甚至違背審查準則,或者真正有知識的申請專利財產卻給沒有知識的專利相關從業人員糟蹋了;(8)專利財產維護管理所需的配套不足,例如費用預算、技術資料庫、市場資料庫、會計制度、監督機制等;(9)專利財產經營管理專業人才欠缺;(1o)經營管理專利財產所需的系統平臺工具不發達;(1 1)專利財產有用的評量方法理論不成熟;(12)專利財產營運有關的商業模式相當落後;(13)專利財產商品化和產業化困難度高。這些專利財產的品質不良及其經營管理不良情形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地,只是在不同機構、企業、產業或國家而程度不同(含過程及結果)而已。
專利品質的管理與體驗[1]
要界定專利品質,應先瞭解專利品質的前沿關鍵項目:(1)專利品質的形成基礎在於發明人和專利律師或代理人的知識、經驗、智能及其嚴守相應國家專利審查準則與實務;(2)專利品質的意義在於其發明標的客體具有申請地相應國家專利發明或創造所要求的新穎性、非顯著性、利用性及披露性等成立要件;(3)專利品質亦有等級劃分並反映在其價值和價格上,只是較難像有形產品和服務用價格差異區分其品質等級和市場劃分;(4)專利品質是專利價值的前提,而專利品質和價值左右著專利交易機會及其價格的形成;(5)專利品質、價值和價格的評量方法及其考慮因素各有所本。充分掌握這些概念後,再來探討專利品質種種項目,或較妥適,也可運用。
此外,還有幾項重大原因:(1)專利品質理念和文化尚未形成,也沒有專利品質規範可供專利生產作業依循;(2)從發明到轉化成專利的過程是間斷的程式,尤其申請越多國家則越是斷層、割裂;(3)專利的產生過程是一種研發前推式(push)的過程,而不是一種市場後拉式(pul1)的過程,因此專利多數一直是以“存貨”方式被留在檔案內堆積,致其品質問題也一直被隱藏著;(4)專利的價值實現是以自己商品化方式體現者,則專利品質問題更難以呈現並受檢驗;(5)專利的價值實現是以許可、買賣、侵權訴訟、作價投資、融資擔保、技術標準和專利聯盟方式體現者,[6壩0專利品質問題始有機會受檢驗並呈現出來,亦即專利有交易市場且該市場須相當活絡後,專利品質即會從發明創造和轉化專利的過程中自然而然地被內建、被持續改善、被類型化、被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