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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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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條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目錄

什麼是一般交易條件

  一般交易條件是指由出口商為出售或進口商為購買貨物而 擬訂的對每筆交易都適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條件。

一般交易條件的概述[1]

  出口商所擬定的一般交易條件,通常稱為一般銷售條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Sale),而進口商所擬定的一般交易條件,通常稱為“一般購貨條件”或“訂購條件”(GeneralConditionsofPurchase,ConditionsofOrder)。

一般交易條件的擬定與使用方法[1]

  出口商擬定一般交易條件,沒有固定格式,既可以依商品大類擬定,如按糧穀類、輕工類、機械類、五金礦產類、服裝類、土產畜產類等分別擬定符合此類交易的常用條件或條款,也可以商品品種擬定,如按棉布、針織、絲織物、工藝品等分別擬定符合此種商品交易的常用條件或條款。如果出口商經營的商品範圍較廣,可以按上述方法分別擬定出不同大類或不同品種的多套一般交易條件,以備日後在不同交易中使用。

  一般交易條件可以印製在合同書的背面或合同書的下方,也可以擬定成獨立的文件。

  一般交易條件可以在與潛在客戶磋商之前,將其送交對方以便使其瞭解相關內容,也可以在進口商接受出口商發盤後將其送交進El商。為了防止對方理解有誤,出El商應說明一般交易條件供雙方進一步協商

一般交易條件的主要內容[1]

  因商品種類、交易慣例、進口商(國)等不同,一般交易條件有所差異,但從目前各國所使用的情況看,一般交易條件通常包括下列四項:交易形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預防與處理爭議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等。

  (一)交易的形態,國際貿易中的交易形態主要有兩類,一是主體制交易(Businessas Principal);二是佣金制交易(Businesson Commission Basis)。

  • 主體制交易,買賣雙方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且由自己承擔其虧損,如貨物製造商(廠商)與進口商進行交易,出口商與用戶進行交易。
  • 佣金制交易是經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促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向該第三方支付佣金,同時該第三方不承擔交易的風險。

  (二)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貨物品名與品質、數量、價格、付款方式、交貨、保險包裝等。

  (三)預防與處理爭議的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中通常包括貨物檢驗檢疫、索賠(協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等)、不可抗力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相關條件除了上述條件外,一般交易條件中通常還包括貨物的運輸標誌(嘜頭)、樣品裝運通知、代理地區、佣金率及佣金支付方式等。

一般交易條件的效力[2]

  一般交易條件,適用於買賣雙方之間所有合同,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只有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具有這樣的效力。因此,在買賣雙方建立業務關係之韌,應對何方的合同格式和一般交易條件進行商洽,達成協議。

  一般交易條件雖適用於雙方日後達成的所有合同,但是在洽談具體交易時,買賣雙方可根據個別交易的實際需要,對一般交易條件的某一或某些條款作必要的變更。此時,合同即以雙方同意的變更內容為準。

  在合同正面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是重要的,但作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一般交易條件同樣是重要的。在國外,無論是出口商還是進口商都非常重視一般交易條件,在很多情況下,它是由法律專家擬訂。並且在業務交往中爭取主動將自己的一般交易條件送交對方,徵得對方的同意,作日後交易磋商的基礎。此外,一般交易條件還應隨情況的變化及時作必要的修訂。

一般交易條件協議實例[1]

  出口商將一般交易條件送交進口商後,進口商有可能對其中的某些條件提出不同意見,對此雙方予以協商,達成一致後,雙方可簽訂一個一般交易條件協議書,作為訂立合同的重要依據。現舉例如下,以供參考。

  一般交易條件協議書H公司(以下稱賣方,地址:中國北京市)與G公司(以下稱買方,地址:美國芝加哥市……)茲訂立本協議,約定以下各項條件:

  1.交易形態:當事人雙方均為法律上的本人,而非代理人。

  2.買賣貨物:買賣的貨物以及報價單位,見附件1。

  3.報價:除電報或信函中另有規定,本協議書任何一方提出的報價均以美元計算,而且均以“CIFSeattle”為條件。

  4.實盤報價:所有實盤報價,均需在其有效期內回覆。在使用“立即回覆”方式時,應解釋為,回覆需在實盤報價發出之日起(包括發送日)3日內被收到,但節假日及銀行非營業日除外。

  5.訂貨:憑電報達成的交易,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確認,訂貨經確認後,除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取消。

  6.信用證:經賣方確認後,買方應立即以信用證付款,該信用證應以賣方為其受益人,於裝運前30天開出。

  7.付款:憑跟單信用證,按發票的全額開立見票後60天付款的匯票

  8.裝運:所有憑本協議書出售的貨物,均須在約定時間內發運,提單日期應視為裝運目的證明。除非有明確約定,裝運港由賣方選擇。

  9.海運保險:若未特別約定其他條件,所有裝運貨物均應投保水潰險,保險金額發票金額另加10%。所有保險單應載明以美元投保,在芝加哥理賠

  lO.貨物品質:賣方應擔保所裝運貨物在品質方面與說明及/或樣品相符。

  11.運輸中的損失:賣方應保證裝運狀況良好的貨物,買方須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損壞、變質或破損的風險。

  12.索賠:若須索賠,應於貨物抵達目的地10日內用電報提出,並郵寄經認可的公證機構簽發的證明書。買賣雙方不能友好解決的索賠事件,應在北京交付仲裁仲裁庭包括兩人,其中一人由賣方指定,另一人由買方指定,若兩人意見不一致,則以仲裁機構所選評判人的決定為準。費用由敗方承擔。

  13.不可抗力: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賣方對裝運遲延不負責任,包括暴動、戰爭、騷亂、民變、軍事衝突、封鎖、徵用、禁止出1:2、火災、洪水、地震、風暴以及在約定期間阻礙裝貨的其他意外事故。一旦發生上述事故,證明事故發生或存在的文件應由賣方立即寄送買方。

  14.裝運遲延:在第13條所列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約定的裝運期限可延長30天。若延長期間的裝運仍因第13條所列事故或其影響繼續存在而受阻,則應由買方選擇或接受此後的遲裝貨物。

  15.裝運通知:賣方依買賣合同裝運後,應立即發出電報通知。

  16.裝貨樣品:買方要求裝貨樣品時,賣方應依約在裝貨前,將樣品寄送買方。

  17.包裝與嘜頭:所有貨物均以出口包裝並刷制[K]的嘜頭。

  18.電報費:拍發電報的費用,應由各方自行負擔。

  為證明上述約定,H公司於2005年9月1日在本協議書上簽字,G公司於2005年10月lEl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本協議書自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除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書中任何條款不得變更或修改。

    買方(G公司)(簽字)                       賣方(H公司)(簽字)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姚新超.國際貿易實務[M].ISBN:7-81078-843-4/F740.4.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
  2. 鄒振旅.經濟活動國際慣例大辭典[M].ISBN:7-80115-023-6/F117-61.當代世界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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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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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180.* 在 2018年7月29日 14:25 發表

99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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