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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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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地干预经济,发挥对市场的辅助性作用;权衡成本收益,遵循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谨慎地干预经济。在中国,由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贯彻适度干预原则尤其需要加强法律国家干预的规制和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塑国家的经济职能

适度干预原则的分类

  虽然中西方经济法适当干预原则提出的过程不尽一致,但它们对适当干预原则的理解却是高度一致的。它们都认为,所谓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一)正当干预

  正当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

  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哈耶克说,“政府的全部活动应该先确定并有公开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自己的行为”,因此,国家只能在经济法事先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干预经济,不得随意扩张。

  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代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国家干预,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避免国家干预负作用的发生。

  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国家干预经济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需要在运用法律、货币、财税、金融通用手段的同时,兼用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确保政府干预的经常化和有效化,正当干预要求国家采取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手段,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以使市场机制顺利运行。

  (二)谨慎干预

  谨慎干预是对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第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它十分强调市场的主体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力量,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充当“替补队员”介入市场,具有辅助性。

  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国家干预活动是一系列预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行为的综合,是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输出、反馈过程,它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可以改善经济运行状态,增加社会总产出,它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

  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经济安全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的生动体现。

中国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途径

  正因为中国贯彻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存在上述这些困难,我们在贯彻适度干预原则时一定要特别注意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途径。应当作如下选择:

  首先应加强法律对国家干预的规制以确保正当干预。中国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一大难题就是政府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规范、控制国家干预市场,包括主体资格认定,干预范围、程序、手段、力度等内容在内的法律制度,使国家干预法制化、规范化。针对中国干预主体滥用权力、违背程序干预严重的现状,在把这些国家干预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干预主体的法律控制,让具有监督权的主体对政府机关在实行经济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干预、是否合理干预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查和控制。另外,还应着重加强对国家干预程序的法律规制,要求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微观经济管理和救济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行事。

  其次应在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的基础上重塑国家的经济职能以确保谨慎干预。在中国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另一困难就是国家因市场和政府的双重问题而无法高效地发挥辅助性作用干预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在首先明确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辅助者、服务者和宏观调控者地位的前提下,重塑和再造国家的经济职能。一方面针对政府职能错位的问题,纠正原有的错位的国家经济职能。在梳理原有国家经济职能体系的基础上限制、削弱政府的某些本该属于市场、企业的权力或职能,即放弃社会资源指令性计划配置和直接生产经营的权力,把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切实还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法人实体市场竞争主体;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切实转移给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作用;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服务性及某些执行性、操作性职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以防止国家干预过度造成政府失灵。另外,为切实发挥国家干预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还应强化、拓展、增加某些宏观调控职能,提升政府财政金融行政组织方面的能力科学决策有效管理能力,以便及时扭转简政放权过程中出现的国家调控权威下降和调控能力弱化的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和逐渐成熟的体制、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针对中国市场短缺不能充分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问题,中国国家干预还应承担部分地替代市场、培育市场和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功能。在市场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国家应代替市场行使一部分资源配置职能,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市场进程缓慢的情况下,国家要拆除市场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障碍,培育并创造能够促进市场发展的经济条件;为减少无序状态,缓解矛盾冲突,国家应全力推进体制转轨,促进市场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向社会公众灌输市场经济观念并在社会普遍推行市场经济原则使之逐步合法化,为失业人员提供保险,创造就业机会等等。

  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对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反映了对市场理性的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政府完全理性假设的否定,完全符合经济法现代化的理念。可以说,适度干预原则被真正贯彻之日,就是市场发达、政府成熟之时。针对中国市场短缺、国家经济职能错位的特殊国情,中国经济法特别应把握时机,努力创造各种条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以促成市场和政府的成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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