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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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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Auction)

目录

什么是拍卖

  拍卖也称竞买,“资本主义制度一种买卖方式”,这是79年版本辞海中的解释,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这样说的:“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买给出价最高的人”。拍卖品是不是都是处理商品,现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换季拍卖等,实质上是一种大甩卖、贱卖,我们所说的拍卖是一种高档次的行为,不是削价处理,价格是不固定的,必须要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没有这三个条件的不能称为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

  经济学界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

  原则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拍卖史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谓“拍卖新娘”,是以适婚女子为拍卖标的的一种拍卖活动,将女子按美丽、健康程度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以后,古希腊、古埃及都有拍卖活动,当时主持拍卖的均为社会贤达之士。

  古巴比伦、古希腊、古埃及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其特点:历史悠久,时间跨度长,首尾延续了大约千年左右。

  罗马共和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卖已经得到空前发展,在保留奴隶拍卖的基础上,出现了战利品拍卖和商品拍卖。

  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首尾也延续了约千年左右的时间。拍卖行的产生则最早在古代罗马。这时,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高峰,为近现代拍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模式,堪称近现代拍卖的源泉和鼻祖。

  拍卖业萌芽于古代罗马,但正式形成却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1660年11月,英国出现旧船、废船拍卖;1689年2月又有绘画及手稿拍卖;1739年首次拍卖房地产等。近代欧洲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并因此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的又一高峰。其主要表现为:

  1、拍卖机构大量出现。1744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上两大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1744年3月,苏富比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的数百本书籍,拍卖成交额826英镑。1766年12月,佳士得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物89件,拍卖成交额176英镑。在两大拍卖行成立前后,一些日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卖行相继问世。

  2、拍卖市场初步形成。欧美国家的拍卖业开始兴旺起来。从英国伦敦到德国汉堡,从奥地利维也纳到美国费城,功能齐全的新型拍卖行大量露面。荷兰以拍卖农副产品见长,英国以拍卖艺术品、马匹、羊毛、茶叶见长;美国则主要拍卖欧洲的生产资料等。

  3、拍卖法规逐渐完善。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已含有拍卖条款:“拍卖商可代表卖方和买方签署经双方要求或为顾及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这类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卖标的之价值,当在10英镑以上。”1845年,英国出台《货物买卖法》;1867年实施《土地拍卖法》;1893年又在《货物买卖法》中设立拍卖条款。1901年美国在《统一商法》中明确设立拍卖条款。

  在中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拍卖出现在唐朝,针对的是典当行过期的典当物。鸦片战争失败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入,先进的拍卖机制也引入了中国,中国最早的新式拍卖活动发生在广州,来华外商经常以此销售商品。上海则是拍卖行的发源地。新中国建立后,植根于旧中国的拍卖行于1958年在大陆被全部取缔,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才正式挂牌成立,1993年以后,拍卖业迅猛发展,至2002年4月,全国的拍卖行总数超过1300家,拍卖从业人员超过 30000人。1995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拍卖的要素[1]

  拍卖的要素有:参与者、供拍卖的物品或服务、拍卖的方式以及用于确定价格和竞买者的规则。进行拍卖必须有准备出售或购买的双方和组织拍卖的机构(比如拍卖行)参与。通过拍卖方式出售某种所有权或物品,卖方是一家,它委托拍卖机构向被邀请来参加竞买的一家以上的预期购买者提供准备出售的某种所有权或物品。拍卖过程由第三方的拍卖师或拍卖行组织实际操作。拍卖师或拍卖行可以根据成交价格只收取委托方(卖方)一定比例的佣金,也可以从买卖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拍卖特点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的好处

  拍卖的好处:它通过一个卖方(拍卖机构)与多个买方(竞买人)进行现场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围绕同一物品或财产权利竞相出高价从而在拍卖竞价中去发现其真实价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

拍卖的方式

  现今最通用的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荷兰式拍卖,英格兰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在目前的拍卖方式中,还有一种叫投标拍卖,又名密封递价拍卖的拍卖方式经常被采用。

  英格兰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加幅价,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加价,最后产生最高应价者,拍卖人以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告成交(通常为击槌、槌又分为长柄槌和指间夹槌,但事先宣告的其他方式也可,如击掌或按钮亮灯等)。此种拍卖方式因源于英国而得此名。英国乃绅士文明之邦,拍卖初兴时曾富甲全球,许多富豪都乐意在拍卖场证实自己的身份与实力,早期的拍卖是真正的“富人的游戏”,标的多集中在古玩、艺术品、古书籍等,参加者的身份使其“面子心理”发生很大作用,拍卖现场竞价很为激烈,增价幅度大,竞争加价的特征明显。

  荷兰式拍卖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往下叫价,一有人应价,即可宣告成交。这种拍卖方式因源出荷兰而得名,一传因荷兰为历史上的“海盗之邦”,海盗劫财后,急于将手上的财物变现,而常常用减价拍卖方式;又一说是荷兰是世界有名的花卉、鲜菜市场,为保持拍品在新鲜状况下卖出,也经常使用降价拍卖方式使拍卖品尽快成交。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是指在同一场拍卖会乃至同一拍卖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可结合作用。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

  标准增量式拍卖: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速胜式拍卖: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反向拍卖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定向拍卖: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投标拍卖,又名密封递价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当场确认各人报价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此种拍卖方式主要用于特种商品的拍卖,因在同一地区,经营同种特别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当熟悉,采用公开报价的竞价方式可能会造成各竞买人的心理负担,往往影响拍卖价格,使用此种拍卖方式可使各竞买人直接报出各自的最高价格,方法简明,效果也好。

拍卖业务的程序

  拍卖业务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和分批→拍卖行编印目录并招揽买主。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一般还提供各种书面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2、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3、成交与交货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事后的索赔现象较少。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人、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人要负担保责任。

拍卖的功能

  拍卖具有四大功能:

  1、商品流通功能。是将商品从委托人手中通过拍卖人的中介,转移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从现象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资金和商品循环周转过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实现;

  2、中介服务功能。既拍卖人既不占有拍卖标的,又不会成为拍卖标的的买主,更不会支付款项,它只是帮助供需双方以拍卖这种独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过程。中介服务的主要表现是服务、沟通、联络、监督;

  3、价格发现功能。是指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不是人为规定和制造出来的,而是在拍卖市场上,由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商品价格水平不断更新,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商品成交价格的一种价格形成机制

  4、保值增值功能。实践证明,经拍卖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这种增值是在拍卖竞争中实现的。

拍卖与变卖、招标的区别

  1、拍卖与变卖

  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 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 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 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 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 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2、拍卖与招标

  招标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及所列举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由投标人向其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一种行为。虽然拍卖和招标都是使竞买人或投标人各自提出条件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条件而与委托人或卖方订立契约,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另。

  • 方式不同。在拍卖中,竞买人公开出价,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投标中,由各应买人秘密提出条件,彼此均不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有可能出现两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诺条件的情况。
  • 程序不同。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有再次出价的机会,即别人的出价比自已高以后,还可以再次出价;但投标人不能多次出价,只能有一次出价的机会。
  • 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的角度看,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诸多竞买人提供一个信息,供竞买人参考。但招标人的表示,除另有约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 形式不同。一般拍卖用口头语表示,而投标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达。
  • 先后出价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在拍卖中,前一竞买人的应价在后一竞买人又有更高应价时,即失去约束力,不发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标中,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能否中标不取决投标先后,即使前投标人提出比后投标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标者满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选择后投标人中标。

国际货物的拍卖特点及方式

  国际货物的拍卖业务的特点

  1、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2、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的进行。

  3、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国际货物的拍卖业务的方式

  1、增价拍卖:指由拍卖人宣布一个最低价格,然后由买方或卖方逐渐增高价格直至成交;

  2、减价拍卖:减价拍卖则与增价拍卖相反;

  3、投标式拍卖:投标式拍卖采用的是“密封递价方式”,由买者在规定期限内将自己的出价放在密封信件内递给或寄给拍卖人,经拍卖人比较后,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文献

  1. 孙春芳.现代企业定价方法.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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