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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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失真[1]
故意失真是指有目的、有预谋、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也称为会计舞弊。例如,故意篡改、伪造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虚报或瞒报会计数据,编报多套报表,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
- 1)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
- 1)侵占资产;
- 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 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 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1)故意失真一般都是故意行为,当事人进行舞弊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企图。例如,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隐瞒现金收入业务;企业领导为虚夸利润,粉饰企业及骗取上市资格等而授意财会人员虚列收入,人为少计费用等。
3)故意失真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串通舞弊的团伙行为。例如,出纳人员以篡改凭证的方式贪污现金,通过私自签发支票并不予登记的方式挪用企业存款等属于个人舞弊;而材料核算人员与仓库保管人员串通作弊,侵吞企业财物,企业领导授意有关财会人员人为调整账目,虚计损益则属于团伙舞弊。
- 4)故意失真由于一般都有预谋,因而手段比较隐蔽,较难被发觉。
1)无中生有型。有关经济业务并未发生,相关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并不存在,而是通过摄取假证据,编造假资料,假合同,假印章,编制假会计凭证,记假账,编假报表,凭空捏造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经济业务的造假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造假一条龙。
2)改头换面型。故意歪曲,掩盖,隐瞒会计信息的真实面貌,随意增减甚至删除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使其原有经济业务记录面目全非。如真盈假亏,真亏假盈,将大盈改小盈,将大亏改小亏等。
3)真假双簧型。常见的是两套账,一套是真账,对内;另一套是假账,对外。也有两套账以上的,如真账只有一套,假账则好几套,有的假账对付税务机关,有的对付投资股东,有的对付上级主管部门等。
4)账外账型。常见的账外账是大账之外,还有许多小账。大账独立核算,是该单位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完成考核指标,应付检查均以该账为依据。小账虽各自独立,核算却不规范,没有统一账目,没有统一报表,由执权人分散掌握开支,核算与否随意。小账多为"小金库",是贪污,挪用,挥霍,行贿等腐败行为的经济来源。
5)体外循环型。某项或部分经济业务的收入或收益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内,而是将这些收益转移或沉淀在外单位,需要支用时,才从相关单位支付。常见的有财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行政单位有权处罚和收费的体外循环,企业单位部分经济业务,投资收益,以物易物,物业出租收入的体外循环等。体外循环资金多为腐败的资金来源。
6)长官意志型。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行为受该单位的法人意志支配,一切会计原则和职业道德都难以坚持,不得不服从领导的指示,领导叫怎样做账,就怎样做账,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7)财会主动型。有部分财会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主动为领导(法人)出谋划策,财会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故意失真,必须弄清谁是故意失真的实施者,即会计造假的主体。会计造假主体是指会计造假的策划,组织,指挥,参与和具体实施者,也就是假账的涉案人和后果承担者。假账是会计人员直接制造的,但造假既需要综合知识,做假技巧,胆量,更需要适宜的环境和背景,因而一般决不是一个会计人员能完成的,会计造假主体应包括炮制假账和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主谋,共谋和执行者。准确界定会计造假主体对追究造假责任,杜绝造假行为十分重要。
- 1)按照在造假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会计造假主体包括动议者,决策者,操作者和协同者。
所谓造假的动议者是指为会计造假出谋划策的人。动议者往往熟悉会计核算体系,了解有关账户体系及其特点,并有机会接触单位最高领导层,且成为其参谋与助手。 动议者通常是单位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可能接受领导层的授意而投其所好,也可能出于"主动关心"企业的发展而提出建议。动议者在会计造假活动中起着穿针引线,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往往禀承领导意旨或为其出谋划策,并向领导提出具体造假方案,介绍推荐造假方法,美化和夸大造假效果,做出某些安全承诺;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分派任务,指导具体实施。
造假的决策者是指有权决定会计造假实施的各级领导人。决策者既可以是领导者个人,也可以是领导层集体。在技术上领导介入会计造假的程度是较低的,但在决策中的作用却是举足轻重的。他们往往是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同时也是会计造假的最大受益者。
造假的实施者即操作者是指具有职务便利,能够接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亲自实施和完成会计造假的人员。它不仅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而且还可能包括相关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保管人员,统计人员。
造假协同者是指从某些方面策应,配合造假的人员,既包括在造假之初为其提供方便者,也包括在造假事实发生后为其掩饰,布防,通风报信和提供伪证等人员。值得说明的是,在不同的造假案件中,造假主体的人员构成不尽相同,在造假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
- 2)按照会计造假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主动造假者和被动造假者。
主动造假者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积极地,自觉地参与造假,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行为者。一般来说,会计造假的动议者和决策者通常是主动造假者,也是造假的直接受益者或利害关系人。他们往往是造假活动的知情者,是"圈内人物"。随着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厂长经理责任制后,企业拥有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自主权,这本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可是,国家对如何合理有效地指导企业使用各种权利,监督或约束经营者行为,尚缺乏完善的制约体系, 一些厂长常常以不懂财经法律,法规为借口,不尊重事实,滥用职权,利用会计人员在晋级等个人利益与其的依附关系,对会计人员随意指挥,为谋求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对会计工作横加干涉。比如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量,掩饰不良资产;向上级汇报经营业绩时向实际数字"注水";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通过会计方法人为虚增成本,降低利润,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被动造假者是指并非出自其本意,而是被他人胁迫,强求,命令或利诱而参与造假的行为人。如某些财会人员,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具体执行人,但他们可能并不是造假的动议者,甚至可能并不情愿作假账,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只能执行领导的指示,而且一旦事情败露,还经常被当作替罪羊。被动造假者一般是不知情人或不完全知情人,不了解造假的全部内幕和真相。不过主动和被动是相互的,且往往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参与造假者开始可能是被动的,一旦加入造假行列后却又变得积极主动。
故意失真的构成要件[2]
故意失真在构成上有两个要件:一是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行为人个人或小团体能得到好处或潜在的好处。
故意失真的利益趋动成因[3]
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即为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趋动所致。由于我国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定的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行业协会、主管机构等)制定权限及制定范围所限,加之未能充分考虑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协调,使得在已出台并实施的会计相关法规在统一性和融通性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真空,则为特定利益获得提供了违规的可能,即通常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或称之为打擦边球。从目前会计信息造假的手段和方法真可谓是“各显神通,机关算尽”。不可否认法律制度因素本身的缺陷则可反映在其与个体特性利益取得在搏奔冲突的不协调,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 1.主观故意
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沦丧,使会计信息完全服务其所谓的。政治”需要,将本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小团体利益为重,主动违法,将其高超的财务技术处理能力用于弄虚作假上,故意出具假会计信息,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社会经济秩序。
- 2.利益驱动
会计人员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满足个人私欲,故意伪造、编造,隐瞒、毁损会计资料,监守白盗,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好人”,广交。朋友”,多个“朋友。多条路,“朋友”多了路好走,行假公济私.捞取好处之实,不惜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
- 3.被动地位
由于没有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全面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单位负责人拥有充分的用人权,会计人员的衣、食、住、行和任免、奖惩、升迂,均依靠其在单位的人际关系以及任职业绩。由于会计人员职业地位的从属性,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不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素质、执政水平和用人标准。会计人员为维护自己现有的利益,往往违心地按领导的恿图办事。
故意失真的道德成因[3]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普遍得到了强化,但有些领导f部,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意识开始谈化,特别是会计人员,由于身处单位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权力,违反职业道德,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非职业道德行为概括起来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 1.职业态度方面:疲于应付,消极怠工
目前在我们的会计队伍中,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对会计工作认识不足,选择这一职业后又不把这一职业当成自己的理想去追求,不是潜心于自己所从事的财会工作,认为会计工作整天枯燥无味,经济收入不高,心态产生不平;在工作岗位上处理会计事务时,敷衍塞责,有的甚至还离岗专门在外兼职或做生意,赚取外快,而对自己单位的本职工作却随便应付,在会计业务知识更新方面,一些会计人员不是主动积极地加强学习,以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疲于应付。
有些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虚假经济业务,用假发票、假收据等手段套取现金,贪污公款;有的通过改动领导已签字的报销凭证的数字,以小报大,以少报多,将多报销的款项归个人所有,有的甚至模仿领导的笔迹,将用于个消费的购物凭证拿到单位报销,侵害集体利益。有的会计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权看钱办事,收取贿赂。
- 3.职业原则方面:粉饰业绩.造假信息
一些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确保职位动机、借款动机等,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采用伪造、变造等手段,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掩盖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从而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股东权益。前些年来,上市公司连续出现的大案,如“红光实业”倒闭,“株洲有色”巨亏等,无不与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有关。
- 4.职业纪律方面:挪用公款.串通作弊
有的会计人员}|可掌管了单位的财务大权,具有调拨资金的能力,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借鸡生蛋”,挪用公款用于买期货、购股票,赚到钱后再"j还,给自己留有一定的退路,使犯罪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调查表明,许多贪污案件都是由挪用公款案引发的。有些会计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前程,对违法违纪行为熟视无睹,明哲保身,反而成了领导的一只手,直接按领导的意愿去处理会计事务,根本谈不上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有的会计人员,明知单位领导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却不制止,不向上级报告,反而参与犯罪,与领导一起串通作弊,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追求。
- 5.道德困境方面:道德辨别能力低下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为企业的各个部门提供大量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而操纵利润则是企业会计人常见的败德行为。其主要表现在:
①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
②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账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
③账外设账;
④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
⑤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⑥违法违纪手段隐藏,做假技术不断发展;
⑦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
按照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中立.保密、不做假账和不利用会计信息为自己牟利的道德原则。而作为企业的一名成员,会计人员被要求遵守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更何况其工资和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当企业利益与法律、道德发生矛盾时,企业会计人就陷入了道德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