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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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事分开[1]
政事分开是指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治决定”的供给者,要与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事务的承担者分开。将政府从一个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经营者变成一个竞争生产的组织者,打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经营体制和行政一统的组织体制。
政事分开的内涵[2]
政事分开是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基础,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重大变革,是事业单位增强服务职能的中心环节。其内涵主要包括4个方面:
①政事职能分开。各级行政机关经过职能梳理,将所承担的有关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交由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行政职能。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批,通过委托方式由事业单位承担。
②政事机构编制分开。首先,对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编制加以调整。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不能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凡长期挪用事业单位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单位,应主动调整撤退。凡附设在事业单位的行政机构应并入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保留的机构应予撤销。其次,应对在行政机构序列中政事合一,并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机构编制予以调整。再次,政事机构规格分开。事业单位不能套用行政级别,而要建立一套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最后,政事机构名称分开。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简洁,并与机关、企业和社团的名称相区别。
③政事管理方式分开。改变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行政机关主要是进行间接管理、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事业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管好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在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下,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走向市场,享有内部管理的自主权,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的身份向全社会服务。
④政事经费分开。事业单位经费自筹,政府不再给拨款。实行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事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政事分开、责任明确、资金渠道多元、约束多元、管理科学。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规划等对事业单位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对公办和其他政府参与出资的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二是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民事行为主体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事业。
政事分开的必要性[2]
①政事分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小生产思想浓厚,社会的服务体系不健全,各个事业单位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的利用率很低,服务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下、财政负担过重的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必须加以改变。而实行政事分开,能够冲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经济手段,它也有不足,并且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表现十分明显,即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它会造成外部不经济,导致环保问题,等等。这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认识和管理,重新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关系,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人”逐步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人”转变。
②政事分开是事业单位增强服务功能的大势所趋。事业单位是指为全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多方面需要,其活动主要目的不是为国家积累资金的单位。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的实体,它们与服务对象之间,只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事业单位本身具有服务的职能,但是由于过去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对工资、人事、福利、资金和具体业务都进行直接管理,结果事、比单位几乎成了政府部门的驸属物,缺乏从事专门性很强的活动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很多事、眶单位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对外界反应迟钝,只是面向本部门提供封闭式的自我服务,公共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只有实行政事分开,在执行政府的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引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经营机制,摆脱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才能促进事业单位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破部门所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自主地参与竞争、社会服务和经营活动,从而使事业单位服务社会的整体功能逐步增强并充分发挥出来,逐步形成了社会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服务性和竞争性的事务由政府办大多数是低效率的。政事分开,充分实现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已成为大势所趋。
③实行政事分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独揽一切;政府与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楚,结果是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找不到牵头人,变成了大家都负责,谁也不负责,责任管理无法落实,责任追究无从追究,最后,一切任务和负担就全部落到了政府身上,降低了政府组织的管理水平,弱化了政府的服务功能,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政府要想包办一切,最终很有可能一事无成。据财政部统计表明,近几年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均以7%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底,在全国3400多万财政供养人员中,事业单位人员占70%,是行政机关的2.5倍。行政管理费一直居高不下。据了解,全国为数不少的省份,财政收入的65%以上用于行政事业费开支,大多数县的行政事业费占财政收入的80%-90%以上。财政赤字不断增长,使国家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特别是服务职能的发挥。为此,行政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实行政事分开。通过更加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范围和改进责任机制,将过去暧昧不明的管理责任变为公众明了的管理责任,从而增强了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只有实行政事分开,向事业单位分权,使之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地发展壮大自己,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政府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扮演掌舵导航的角色,从而使政府更精干、更具竞争力、更有效地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政事分开的原则[2]
①政府统筹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的原则,要求政事分开不能一味的强调政府分权和放权,盲目把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对之不管不问,这是政府不负责任和失职的一种表现,也严重违反了政事分开的初衷。政事分开是政府与事业单位职能的分开,为的是理清各自的职能,改变职能混淆和错位的状态。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主要承担者,也必然决定了公共事业活动要在政府的统筹管理之下运行,包括中央政府对有关事业单位总体和基本政策的制定,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对本地区的事务进行调整、引导和规范,甚至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应该由其承担的公共事业。
②社会参与的原则。政事分开要求打破政府高度集权,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主要包括3点:其一,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事业单位,允许各种形式的主办、承办和联办。从而使政府从直接兴办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将这些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实践证明,服务性和竞争性的事务由社会承担是具有高效率的。其二,引入市场机制。对能够经营性投资,开展市场竞争的领域,如出版发行、大众娱乐项目以及体育活动,以及原带有营利性传统公共事业等,可交社会资金运营;对不完全适应市场化经营领域,可交民营企业承包,另一些不适应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如博物馆、图书馆也可以引入效益、效率机制进行管理。其三,政府职能社会化。政府将原先承担的一些技术性和服务性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给事业单位,交给社会来承担,而政府则更好地承担管理社会的宏观性职能。
③公共利益取向的原则。推行政事分开就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原则,使新型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能依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来提供公共物品。因此,作为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在政事分开中牢牢把握住方向,时刻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使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基本趋于一致。目前,一些学校、医院乱收费、乱涨价、服务质量下降的状况,实际就是在改革中片面强调市场化模式而忽略公共利益取向所引发的恶果。诚然,减轻财政负担,实行有偿服务,改善经营方式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目标和重要内容,但如果以牺牲公共利益取向为代价,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政事分开改革的失败。
④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政事分开遵循精简原则,不仅要求减少政府中的专门从事事业管理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重复设置,也要求政府管理职能的彻底转变。而统一、效能原则,就是要克服事业单位设置的“条块”分割的状态,彻底改变机构重叠、多头领导、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其中,精简是核心,而精简又必须建立在机构职能统一、讲究效能的基础上,从而实现三原则的协调统一。
⑤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主体看,一些部分靠自身经营,但能实现独立核算、收支自己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营利医疗卫生等,应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在要坚持有所为原则的基础上,改革的步子可以大一点;一些部分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或属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等,也要坚持有所为的原则,但改革的步子要谨慎一些;一些部分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资格质量认证机构、消防部门等,只能由政府来举办,暂时不要实行政事分开,即要在政事分开中坚持有所不为的原则。
政事分开与政事统一联系在于哲理性的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