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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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理论(Auc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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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威廉·维克瑞(Vickery, W.)开创性地提出了拍卖理论。在详细分析了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Vickery auction)和第二拍卖等四种拍卖方法后,他发现无论采用什么拍卖制度,总是满足出价最高者中标,并且支付的价格是出价第二高竞标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换句话说,中标者的最优的出价策略是令第二个最有竞争力的投标者刚好出局。一般来说,只要弄懂四种基本拍卖形式和一条基本拍卖定理,大致就可以明白所谓的拍卖理论。
第一种形式是升价拍卖,又叫英式拍卖,就是我们最常见到的拍卖。大家在一起公开竞标,往上抬价,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品;
第二钟是降价拍卖,又叫荷式拍卖,价格则是由高往低降,第一个接受价格的人获得拍品。
剩下两种是密封式竞价。一级价格密封拍卖是说,每个人都对拍品单独报价,相互不知底细,填了标的封在信封里交上去,最后拍卖师拆开信封,出价最高者获胜;二级价格密封拍卖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类似,唯一不同的是,最后出价最高的人获得拍品,但他无需付出自己所喊价格,只需要按照排位第二高的价格付钱就行。
这四种拍卖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几乎都能找到对应的形式,非常直观。而它们也奠定了拍卖的基本格局,无论什么形式的拍卖最多只是这四种拍卖的变型与组合罢了。
拍卖理论中拍卖的四种影响因素[1]
拍卖的结果取决于三个因素:
首先是拍卖的规则,或者说是拍卖方式。
报价是公开的还是不公开的?在拍卖过程中投标人可以投标多少次?最终赢家要支付的价格是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出价,还是第二高的出价?
第二个因素与被拍卖的物品有关。
它对每个投标人都有不同的价值吗?还是所有投标人都以相同的方式评估物品?
第三个因素与不确定性有关。
不同的投标人对拍卖的物品价值持有什么样的信息?
运用拍卖理论,就有可能利用这三个因素来解释投标人的投标策略,从而了解拍卖的结果。拍卖理论还可用以说明如何设计能尽可能创造更多价值的拍卖。
可以用一条定理 ——“等价收入定理”来贯穿以上的四种基本拍卖形式。等价收入定理就是说,在一些合理的约束条件保证下,采取这四种拍卖形式最终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对于委托人来说,当然都想把手里的好东西卖出个好价钱,可只要东西不变,购买对象不变,无论怎么拍,最终收益都只会是这点钱。
几种不同的拍卖理论[1]
威廉·维克里的拍卖理论
拍卖理论是由1996年的经济学诺奖得主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在上世纪60年代初创立的。
维克里分析了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对被拍卖的商品或服务只有私人价值,这意味着每个投标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定价是完全独立的。
维克里指出,在最著名的那些拍卖方式中,比如英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中,假如所有投标人都是理性的风险中立者,那么卖家的期望收益是相同的。
完全的私人价值是一种极端情况,大多数拍卖物品都还具有相当大的共同价值,即该物品的部分价值对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是一样的。例如无线电频率的未来价值,或在一个特定地区的矿物含量。
在具有共同价值的拍卖中,投标人面临着这样一种风险,即其他投标人掌握着有关商品真实价值的更好的信息。这就会导致在真实拍卖中出现所谓的“赢者诅咒”,即赢得拍卖的是出价过高而造成了亏损的情况。
最乐观的投标人往往会高估拍卖物的共同价值,所以“赢得”拍卖结果却造成了损失,这便是赢者诅咒。
罗伯特·威尔逊的拍卖理论
威尔逊是第一个发展出可分析具有共同价值的物品的拍卖理论的人,他还描述了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
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三篇经典论文中,他描述了在真实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首价拍卖的最佳出价策略,即投标人的出价要低于他们自己对商品的共同价值的最佳估值。
他的分析还表明,随着不确定性的增大,投标人会更加谨慎,最终价格会更低。
最后,威尔逊指出,当某些投标人拥有的信息比其他投标人更好时,由“赢者诅咒”造成的问题会更严重。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人会出价更低或完全放弃参与拍卖。
保罗·米尔格罗姆的拍卖理论
米尔格罗姆提出了一个更一般化的拍卖理论,他分析了许多著名的拍卖方式中的投标策略,证明了当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彼此的估价了解得更多时,会给卖家带来更高的期望收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复杂的商品,现有的一些拍卖方式难以应对这些复杂情况,比如无线电频率。
使无线通信成为可能的无线电频率,是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巨大价值的有限资源。这些频率归政府所有,但一些私营单位往往能更有效地利用它们。因此,当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将访问频带的权限许可分配给这些私营机构。
最初的投标过程需要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供足够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它们应该获得这个权限许可,而这样的过程意味着这些电信和媒体公司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用在游说之上,这并不能给政府带来任何收益。
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移动电话市场的扩张,上述的这种方案开始不奏效了。于是,美国开始采用彩票的方式来分配频带,“游说”赛制被完全随机的分配机制所取代,但这同样只能给政府带来微薄的收入。
而且这种形式也存在问题,彩票式是在地方级进行的,所以国家级的运营商通常会在不同地区获得完全不连续的、不同频段的网络;于是一些运营商开始在各自之间买卖频率,导致出现了一个大型的频段售卖二手市场。
这就使得到了1993年,美国政府最终决定使用拍卖的方式分配频带。
这个拍卖需要被设计成既能有效地分配无线电频带,又能最大限度地惠及纳税人。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频带就既有私人价值,又有共同价值;而且,特定地区里的特定频带的值取决于特定运营商所员拥有的其他频带。
假设有一个运营商想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移动通讯网络,比如一个瑞典监管机构一个接一个地拍卖频段,从北部的拉普兰开始,一直延伸到南部的斯科讷。
现在,拉普兰的许可证的价值,取决于运营商能否在后面的轮次中成功地购买到一直到斯科讷的许可证,以及是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到的。
运营商不知道未来拍卖的结果,因此几乎不可能知道他们应该为许可证支付多少钱。此外,投机的买家可能会试图在斯科讷购买运营商所需要的确切频段,以便他们在二手市场以高价出售。
由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运营商只能保持低的出价或完全退出拍卖,等待可能出现的二手市场。
这个例子实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为了绕开这一问题,美国的第一场拍卖必须一次性为所有的地理区域分配万无线电频谱。它还必须管理众多的竞购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米尔格罗姆和威尔逊发明了一种全新的拍卖方式——同步多轮拍卖(SMRA)。这种拍卖同时提供所有商品,即在这个例子中的不同地理区域的无线电频段。拍卖从低价开始,允许反复出价,从而减少了不确定性和“赢者诅咒”所带来的问题。
1994年7月,首次采用SMRA策略使得美国在47轮竞标中出售了10张许可证,总价值达6.17亿美元,而在此之前美国政府在进行这一过程时是免费的。
第一次SMRA频谱拍卖被认为是一个巨大的成功。
后来,许多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仅仅是与美国相同的形式进行拍卖,就在20年间(1994~2014年)带来了超过1200亿美元的收益。在全球范围内,这种机制已经从频谱销售中产生了超过2000亿美元的收益。SMRA模式也被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电力和天然气的销售中。
米尔格罗姆和威尔逊的开创性工作从基础理论开始,再将他们的成果应用于实际,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拍卖越来越多地用于分配复杂的公共资产。从拍卖理论中获得的基本见解为构建新的拍卖方式提供了基础,从而克服了新的社会所带来的种种交易挑战。
新的拍卖模式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基础研究如何能够在随后称为造福社会的发明。这个例子的不同寻常之处就在于,发展且实践了理论的是同一批人。二位获奖者对拍卖所做的开创性研究对买卖双方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益处。
现在经济学界大多将维克瑞的拍卖理论看作是信息经济学的先河。其贡献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条件下,如何设计契约来处理各种激励与管制问题。
另外,经济学家研究的拍卖理论,就是对一样给定的拍品、一个公开的项目、一片集体的土地设计拍卖程序,争取拍出最高的价钱。只要成交,拍卖人肯定认为是合算的。经济学家能做的,只是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套出他们最高的心理价位。虽然拍品是共同的,但参与竞标的人完全不同,不同的拍卖流程和规则就会产生巨大的不同。甚至同样一种拍卖办法,放到英国和放到瑞士去试,结果也是天壤之别,原因在于现实的约束条件不同。拍卖的约束条件是学者们永远无法在书房里拍脑袋想出来的,只有到现实世界里看一看,问一问,摸清楚底细,才能设计出有效的拍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