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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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International Technic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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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将某种内容的技术通过签订商业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另一方面,并收取一定的技术使用费,这种交易即称为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就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决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务备等货物的买卖。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技术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应有的知识。由于技术经常以其物化形态(工具、机器等)出现,有时容易混淆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技术贸易中,机器设备被称为技术贸易的“硬件”,矿术贸易中的技术,被称为技术贸易的“软件”。就技术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联系
1.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是国际间的技术差异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外,多数国际间货物贸易是由于地区间存在技术差异。技术的差异使产品的质量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生产效率的差异决定了生产成本不同,因此,质优价廉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
一方面技术进步促进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者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积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研究开发技术,巩固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或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来改造“相对劣势”产业。
2.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结构变化的动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参与国际贸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级产品,进口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改变本国进出品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3.国际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国际货物贸易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以技术的交换为条户获得发展中国家可靠的、稳定的原材料供给;拥有先进技术业为了与对手竞争,迅速占领某一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合作的方式向当地企业提供技术;跨国企业为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绕过贸易壁垒,通过提供技术与当地企业合资生产产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货物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货物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二、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合同。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专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号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被授权人的企业不是授权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咨询服务
顾问咨询是雇主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雇主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服务的内容很广,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或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技术力量不足,或对解决某些技术课题缺少经验,聘请外国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避免走弯路或浪费资金。因咨询公司掌握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情报,可以协助雇主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找到较为可靠的技术供方,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机器设备。雇主虽然要支付一笔咨询费,但所得到的资金节约远远超过支付的咨询费,总算下来,对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四、技术服务与协助
技术转让不仅包括转让公开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转让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技术受方引进项目的成败往往起关键作用。因为,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而必须通过言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所以技术服务与协助是技术转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作为特定项目,签订单独的合同。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方式有二种: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技术供方的工厂或使用其技术的工厂培训实习;由供方派遣 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受方工厂,调试设备,指导生产,讲授技术。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称"交钥匙"项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转让法有如下法律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作为依据。
(1)单纯技术知识转让合同;
(2)国际合作生产合同;
(4)国际技术转让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历史[1]
我国同外国的技术交往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曾间断,但主要是引进外国的技术。开始时是从前苏联、东欧国家引进技术。仅“一五”期间就引进了156个大型项目,为奠定我国工业基础起了巨大作用。70年代后因逐渐和西方国家改善了关系,又开始改从西方国家引进技术。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技术引进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从1952-1978年,我国平均每年仅引进30.4个项目。而1979-1988年经国家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达3530项,金额205.5亿美元。1993年我国经国家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达493项,合同总金额61.1亿美元。
我国技术引进工作不仅发展快,其经济效益也大有提高。在过去,我国引进技术主要采取购买成套设备的做法。从1950年到1978年,成套设备引进要占我国技术引进项目总数的约90%。1979年以后,以许可贸易、技术服务、顾问咨询、合作生产等“软件”方式引进的技术日益增多。到1993年,上述4种软件形式的技术引进项目达211项,合同总金额7.3亿美元,分别占合同总数和合同总金额的48.88%和11.95%。而且过去引进项目多为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多,而现在技改项目所占比重日益提高。由于以上变化,致使我国技术引进项目的平均用汇额逐渐减少。1979年以前平均每个项目用汇额约为1775万美元,到1993年,平均每个技术引进项目的用汇额下降为1239万美元,而且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有357项,合同金额5.18亿美元,分别占全年技术引进项目总数的72.41%和合同金额的8.48%。单项合同平均用汇额的下降,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我国技术引进成本的下降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迅猛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它使我国的许多行业在很短时间内迅速缩短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不少行业甚至在国际上开始具有了很强的竞争力,使我国出口贸易得以迅速地增长。
从1979年开始,我国在积极引进技术的同时,还开始对外出口技术,为我国赚取了大量的外汇。1988年,我国的技术出口共成交306项,合同金额5亿美元,而到1993年,我国共出口技术624项,合同金额21.74美元,分别比1988年增长了1倍和4.3倍。技术出口的对象已包括世界上的70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不足与解决方案[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技术贸易虽然取得很大成就,但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技术引进的规模仍然有限。以1993年为例,技术引进的合同总金额不过61.1亿美元,大大低于我国在进口小轿车、化妆品、农副产品、烟酒等消费品方面的外汇支出,上述几个方面的年进口额在数百亿美元以上,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因为进口消费品不会对一国的经济技术水平有任何的帮助,而技术引进才是一个后进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关键。纵观世界上后来居上的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无论是早期的美、日、德,还是后来的亚洲“四小龙”,莫不如此。
(2)重复引进屡禁不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各企业重复引进同一技术、设备、生产线的情况十分普遍,造成外汇的大量浪费,降低了技术引进工作的效益。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所谓的“阿里斯顿”现象。80年代,我国仅从意大利梅洛尼公司引进生产流水线生产“阿里斯顿”冰箱的即有9家企业,以致市场上出现多种“XX一阿里斯顿”品牌的冰箱,引起社会广泛注目。据统计,80年代我国引进的彩电、洗衣机等产品生产线每项也都在百条以上,其中多数企业已陷入困境。这一现象虽然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这些部门三令五申要加以制止,但结果却收效不大。例如1995年家电市场盛行一种称为“VCD”的小型数字影碟机,有众多企业上马生产,并纷纷引进作为VCD关键部件的“解码卡”生产线,结果使此种在国外并不十分走俏的商品突然生意兴隆起来,并使许多本已濒临倒闭的生产该产品的外国厂家起死回生。由于供应紧张,“解码卡”的进口价格节节上升,这在电子商品(特别是在计算机商品中)是十分反常的。又如我国近年来许多厂家纷纷上马光碟生产线,结果使我国的光碟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水平,不少厂家因而挺而走险,干起了盗版CD的不法勾当,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3)引进外资工作中的技术贸易问题严重。在我国引进的技术中,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引进的占很大比重,引进外资还会涉及商标权等的引进。恰恰是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是外方对其技术、设备、商标索价过高,往往远远大于这些技术、设备、商标的正常价格,也有的外商以次充好,用过时的技术、设备甚至我国制造的出口设备欺骗我国的合营者,使我方蒙受巨大损失。但在另一方面,我方投资者入股的机器设备、技术、商标等却估价偏低,有的甚至是无偿为外方使用,或是在合资后被放弃使用。我国许多名牌商标在市场上“失踪”,十分引人瞩目。
(1)加强技术贸易的信息收集和咨询工作。技术贸易是一种十分特别的贸易方式,这主要表现在技术价格的确定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而不是其实际的生产成本。因为技术一经研究成功,其转让的实际代价几乎为零。因此,要提高我国技术转让工作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我方的谈判地位。而谈判地位的提高又是和对所交易的技术的了解程度密不可分的。
对技术的了解应包括该技术在国际上的实际水平,可以给受让方带来的经济效益,受保护的程度(如专利的实际有效期等)以及谈判的技巧掌握程度等。对商标而言则主要是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及给其所有者带来的销售的增加额。只有充分掌握上述信息,才能在技术贸易的谈判中做到心中有数,无论是购买技术还是出售技术都不会吃亏。在这方面除了有关企业应予以重视外,重要的是我国的技术情报部门应提供这方面的咨询。
(2)协调技术引进工作,避免重复引进。我国应对技术引进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目前存在的重复引进现象。同一项技术、同一种生产线只应重点扶持一两家企业引进,避免多头引进,致使外人渔利。我国的重复引进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企业的投资约束过软,投资者由于承担风险过少,往往在技术引进项目的投资方面轻率从事,因此加强对企业内部机制的改革,硬化企业投资约束,加强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乃是制止重复引进的根本措施。导致我国重复引进现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利益的作用,即当某类技术引进项目获利丰厚时,各地方政府都不肯肥水流入外人田,因而竞相引进,导致出现某种产品生产线几乎全国各省都有引进的局面,如在彩电、冰箱、汽车生产方面就有此种现象。为避免重复引进,同时照顾各地方的利益,我国在录像机生产技术的引进方面采取了一种新的做法,即指定由大连华录电子有限公司引进录像机关键部件生产线,由全国各地的主要电子企业参股。这样既避免了在录像机生产方面出现新的重复引进,又照顾了各地方的利益,这一经验值得在其他重大引进项目上推广。
(3)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中的技术引进问题。我国在外资以设备、技术、商标等入股的审核及估价方面早已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当前关键是将这些制度切实有效地加以实施,以杜绝外方以过时、陈旧之技术设备入股,或作价过高,同时也要防止我方设备、土地、技术、商标等折价过低的现象。
(4)重视技术引进方式的选择。在引进技术方面,今后我国仍应侧重于“软件”技术的引进,并进一步扩大“软件”技术在我国技术引进总额中所占比重。这是因为,较之其他技术引进方式,“软件”技术的引进成本低,引人方对技术也更易了解掌握,不像有些“硬件”引进那样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有时采用其他引进方式可能效果更好,例如成套设备的引进因其代价高昂而广受批评,但它见效快,可迅速收回投资,故在许多情况下仍是十分有用的,何况有时外方可能根本不愿提供技术只愿提供产品。若引进企业的管理能力差,则可采用与外方合资或诸如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之类的生产合作方式。因为外国直接投资是资金、技术、管理等外国资源的一揽子引进,“三来一补”中也由外方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由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的商品的销售,故管理相对简单,易出效果,对我方的风险也小些。在我国相对具有优势的技术领域,则可以采取和外国合作研究的方式,开发较新的技术。
(5)继续发展我国的技术出口。我国的技术出口虽然发展很快,但总的规模仍然十分有限,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扩展。我国的技术水平总体上虽然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在有些方面已具有了世界一流水平,特别是我国的技术往往更适合与我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价格也要便宜得多,在国际上还是很具竞争力的,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妄自菲薄。今后,我国在发展传统的机械设备、生产技术出口的同时,还应拓展一些我国相对具有竞争优势的新的技术贸易领域,如计算机软件和咨询回民务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