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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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企业始于埃及和罗马时代,起源最早,也是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古典企业制度也称业主制企业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资本雇佣劳动”的业主制。
古典企业制度简而言之,即不分权的企业制度。在古典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工人的数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抽象化,那么一个“纯粹”的古典企业应是所有者、经营者、工人这三个角色合而为一的,差不多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个体户”的概念。在这样一个“纯粹”的古典企业中,由于所有者、管理者和工人三者合而为一的特点,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企业即为个人或个人即为企业的局面,并由此导出了古典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古典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的行为规律是有明确方向性的,即它会自动地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这又是由那个身兼所有者、经营者、工人三职的人的经济人动机即追求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决定的。西方经济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当涉及到企业问题的时候,事实上都是把企业作为上述的古典企业模型来处理的,也因此才有了通常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厂商理论的种种推导及其结论。[1]
古典企业制度的特征[2]
古典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企业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合一,企业的所有者既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又享有企业的经营权。
第二,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的经营者合一,企业的所有者既是企业的老板,承担老板的职能,又是企业的经理,承担经理的职能,企业内部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一切事宜,均有直接的决定权,既拥有对剩余价值的所有权,又拥有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支配权。
第四,由于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的管理者合一,经理人选表现为一种内选择、自选择机制,即不是在企业外选聘经理,而是由投资者自己当仁不让地出任经理。
第五,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企业的全部风险,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概括地讲,古典企业制度是一种企业所有者的集权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是自由竞争这一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亦即是企业资本少、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比较简单、生产经营风险不大等现实经济条件的必然产物。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权以及剩余价值收益权、占有权、支配权合一,企业主与经理合一,使古典企业制度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企业主决断贯彻通畅,管理效率较高等优点,使之成为最适应自由竞争的企业制度,或者说,古典企业制度是自由竞争对企业制度的惟一的和最优的选择。
当然,古典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古典企业的企业主必须具备管理才能,不具备管理才能的人虽拥有巨额财富,也不能成为企业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保持连续性,如果业主制企业中业主重病或死亡,如果合伙制企业中某一合伙人退出,整个企业都将发生重大改变,甚至解体;古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员都是雇佣劳动者,无权参与企业决策,其收入限于与企业主协议的报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与他们无关,故难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他们产生“偷懒”动机和行为。
古典企业制度存在的机理的理论分析[3]
科斯以前的企业理论只能称为新古典企业理论。这种理论遵循新古典范式,着重分析企业作为代表性生产单位如何针对市场信号做出行为反应。虽然后来管理学派试图研究所有者和经营者不统一时的企业行为,但因局限于新古典范式,仅建立了一个经理人员的消费模型,并不足以解释经理人员的消费模型,以及经理人员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科斯以后的企业理论则有很大的转变,有些可能是根本性的转变。
一是企业理论不再以企业为分析单位,而是以当事人为分析单位,着重研究个体如何形成契约以规范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是企业行为不再是对市场信号的简单反应,而是对个体当事人利益要求及环境因素的综合反应;
三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会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这种动态变化过程中适应性效率的获得与当事人的相对地位变化有关;
四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的大小会形成企业的边界(杨瑞龙,周业安,2000;张维迎,1996;周其仁,1996)。
整个现代企业理论基本上包含了上述四个核心观点,它们反映了科斯以来经济学家在企业分析中贯彻自由主义传统的努力。除去核心观点上的进步,现代企业理论不等于就走出了新古典范式的阴影,实际上,在众多的小分支中,有相当多的人不知不觉或有意识地返回新古典范式,结果造成了一些模棱两可的结论。
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模式呢?我们可以从影响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几大因素分析:
一是从资本所有者投入要素的资产专用性来看,契约者承担风险,并必须不断进行创新。资产专用性大,意味着所有者用以缔结契约的资本要素可抵押性较大,从而其所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反之也然。因而,为了减少和避免资产专用性较弱者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其资产专用性较强者,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他们应有更大的相机选择空间,支配、管理和控制那些资产专用性较弱者。这种企业制度的生产力基础是简单协作和手工业生产分工。马克思指出: “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产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 由于当时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轨的初期,刚刚离开土地的农村无产者所拥有的一般人力资本形成了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其具有很大的可流动性或较弱的资产专用性;与此相对应的是业主所具有的特殊技能、经营管理才能等专业化人力资本的资产专用性却特别突出。同时,他们所用以创业的非人力资本要素也具有较大的可抵押性,从而其所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因而,具有“企业家”与“资本家”双重身份的雇主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他们有很大的相机选择空间支配、管理和控制企业运营。
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那些甘冒风险且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具有天赋的经营才能和市场创新精神的人,以其特殊“企业家才能”在契约谈判中具有明显优势,从而要求并实际取得较大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反之,那些风险厌恶者、善于按既定程序办事的人,就可能不要求、不会拥有或较少拥有企业所有权。创业主大都属于那种甘冒风险且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具有或较多地拥有天赋较强的经营才能和市场创新精神的人。所以他们以其特殊的“企业家才能”在企业制度安排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要求并实际取得较大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一般工人则大都属于那种规避创业风险、只能干一些操作性的体力劳动的人,且大多属于刚刚离开土地的、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也没有承担风险能力,因此他们就可能不要求、不会拥有或较少拥有企业所有权。
二是从资本要素市场的供求状况来看。资本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状况反映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要素之相对稀缺程度及重要程度。在要素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就会因其所提供的要素稀缺,有“拿住”(hold—up)其他契约方的谈判优势,从而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其产权的相对重要性就会提高。在进行原始积累的市场经济形成初期,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等非人力资本以及“企业家才能”这样的人力资本显然较为稀缺。与此相反,广大无产者“劳动大军”的供给则近乎无限,这种资本要素市场供求的非均衡性或不对称性,无疑是决定“资本雇佣劳动”这种企业制度模式的重要因素,它使“资方”有谈判“资本”以拿住“劳方”而成为企业所有者。
三是从当事人行为后果的可监测性来看,私人信息的价格机制异常重要。投入要素的边际贡献或契约当事人的行为后果是否具有可监测性,是决定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个重要因素。投入要素的边际贡献较小,行为后果可监测性较强,就意味着所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小,其要素投入易于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取得固定性回报,所以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配置份额就相应较小;反之,投入要素的边际贡献较大,行为后果可监测性较小者,则应获得或较多获得剩余索取权。一般体力劳动者没有特殊的技能,每个工人投入的劳动力要素其边际贡献相对较小,其劳动行为和劳动成果较易度量和监督,所以他们所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小,易于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取得固定性回报,从而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配置份额就相应较小;反之,作为“企业家”的业主其投入要素即“企业家才能”属于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对企业成败关系重大,而其行为后果具有很大的不可监测性,所以在制度安排上应获得或较多获得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便使他们有积极性和可能去监督管理工人的生产劳动。
“非对称性”的私人信息可能因先天的遗传基因而赋予,更可能的是通过后天的专业化学习而积累起来的。无论如何而来,拥有私人信息者在契约谈判中发挥正面还是负面作用,则是不确定的。如果私人信息的价格显示机制比较健全,拥有私人信息者就可经此为筹码讨价还价,从而取得较大的企业所有权;如果私人信息的价格显示机制不太健全,拥有私人信息者就可能利用其信息偏在优势采取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兵贵神速地占有其他契约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有权应较多地赋予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雇主的“企业家才能”人力资本相对于工人的“体力劳动”型人力资本显然具有较强的“私人信息”特性,同时他们拥有雄厚的非人力资本财富来显示其特殊偏在的人力资本即“企业家才能”,因此他们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可以此为筹码“敲竹杠”,从而取得全部或较大的企业所有权;而雇佣工人的人力资本大多属于“体力劳动”能力,有无能力一看便知,即使具有“企业家才能”这样的特殊人力资本,但是因为自己是“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在当时缺乏其他健全的社会评价机制的情况下,其经营才能无从显示。所以他们在企业所有权安排谈判中既无私人信息方面的优势,又缺乏应有的信息显示途径和条件。
四是从外在社会制度环境约束来看。显而易见,在一个“认钱不认人”的社会环境中,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会处于有利地位;相反,在一个很“社会主义”的制度环境中,财务资本家在企业中的所有权不是有“被剥夺”的危险,就是处于“无保障”的地位。市场经济特别是自由竞争时期的市场经济,其基本的法制规则和社会文化,总的来说是一种“认钱不认人”的,或者说是“先认钱再认人”的。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乃是衡量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人才能及贡献的统一或同一的价值尺度,谁拥有货币就意味着他可能拥有和能支配人力的和非人力的资本,意味着他能为社会同时也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如果他同时拥有“企业家才能”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本的话。在这种社会制度环境中,金融资本的所有者如果同时是具有经营才能的企业家,自然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会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古典企业的业主恰是这样的人,而作为“无产者” 的工人则不是,或大多数不是。
综上所述原因,就使得在古典企业制度安排的合约中,自由契约的形式上平等在实际中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事实上不平等。在称作“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乃至从“自由资本主义”上升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近现代,亦或是叫做其他什么主义的市场化转型经济中,古典企业始终是作为一种典型的、基础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制度模式而存在,只要以上所述的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存在,那么就必然会有这种古典型的企业制度,以及这种制度安排下的人力资本运营“社会景观”。古典企业有效存在需要一系列条件,里基茨认为:一是企业规模比较小;二是可以比较有效地发现和监管企业员工的偷懒行为;三是监督努力的报酬可以确定,或者强化监管可以有利于剩余分配;四是监督者是风险承担者即监督者要承担由于监督不善所导致的损失。同时里基茨认为,上述条件只要一个不存在,古典企业的效率就会发生变化。
假定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企业内部仅靠一个监工来监督成百上千人就不可能,且分工的复杂性产生的协作困难,使得企业只有设置多层等级才有可能获得规模效益,此时把剩余全部归某一个监督者就不是有效率的,必须让多个监督者分享剩余。同样,若企业生产的产出不足以满足监督人的预期最大效用目标,监督者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因此,业主制企业的日常运行,往往均由业主自己负责。企业的财产,与业主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差别。企业的债权人,在必要的时候,不仅可以针对企业的资产索赔,而且还可以针对业主所有的财产提出偿债要求。企业也可雇佣经济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但经理与业主之间,只是一种代理的关系。经理人员属于法定代理人,其职责和权限,受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的约束。一旦企业陷于破产,对外的负债则由业主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经理人员概不负责,它使得企业的风险骤然增大。
古典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劣对比[1]
古典企业制度 | 没有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存在管理者占所有者便宜的问题。 | ①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资金规模和形成速度的要求;
②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知识规模的要求。 |
现代企业制度 | ①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资金规模和形成速度的要求;
②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知识规模的要求。 | 分权后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内部人员有
机会获取本应属于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