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雇佣劳动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1]
资本雇佣劳动是指物质资本主体(包括同时拥有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双重主体)掌握企业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产权,获得这两项权利即为“雇主”。
资本雇佣劳动的基本动因[1]
新制度经济学派遵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从静态和微观的视角对资本雇佣劳动进行解释,虽然不乏卓越见解,但权力、效率和风险三个理论框架,停留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层面,没有触及问题的本源。本文认为,资本雇佣劳动仅是企业制度演进的一个历史形态。在农业经济时期出现了萌芽,在工业经济时期发展至顶峰,在后工业经济时期发生改变,显然上述三种理论不能解释这种演变过程。资本雇佣劳动的相关因素很多,如社会制度、文化、意识形态、资本主体的风险倾向及共谋行为、政治体制及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等,本文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其基本动因是生产力。随着分工和协作的发展,生产主要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在生产中两类资本作用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企业制度:
1.若生产以物质资本为核心,生产主要依靠物质资本,物质资本规定了人的劳动方式,人在生产中缺乏自主性,产品价值以物质资本含量为主,企业效益主要源于物质资本的投入和改善,必然导致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本主体至多得到剩余索取权。
2.当生产发展至一定程度,生产从主要依靠物质资本投入转移到对人自身能力的发掘,人在生产中的自主性增强,产品价值中人力资本含量增加。物质资本主体的核心地位将受到冲击,两资本主体共同分享企业产权。
3.若生产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物质资本仅作为人力资本的辅助工具,生产主要依靠人力资本的贡献,其主体在生产中拥有完全主动权,产品技术含量高,价值以人力资本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雇佣资本。按照上述分析框架,可以对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
资本雇佣劳动不是企业产生之初即广泛存在的。在农业经济时期,代表性企业是匠艺手工业作坊,实行业主制。在资本主义初期即工场手工业时期,新兴资本家不一定完全享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封建作坊中游离出来的工人往往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的生产技能,决定了初期手工工场的生产效率,技术工人在谈判中占有有利位置,并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刘元春,2001),马克思谈到:“在资本的开始阶段,它对劳动的指挥具有纯粹形式的性质和几乎是偶然的性质。”
工业革命时期,机器大批量生产成为主导方式,主要依靠大量的物质资本投入,劳动过程得到简化,物质资本的核心地位从此确立。“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管理和技术的进步,使劳动过程每个步骤,尽可能地脱离专门知识和专门训练,变成简单劳动。”。机器生产淘汰了手工工场的技能劳动,当时的“新技术允许相对不熟练工人取代许多熟练工人”,人在生产中进行简单重复操作,成为机器的附属物,工人不可能以专门技能作为谈判筹码,来抵消资本所有者的权威,使得物质资本主体拥有了垄断企业产权的能力。马克思谈到,“在机器体系中,物化劳动在物质上与活劳动相对立而成为支配活动劳动的力量,它主动使活动劳动从属自己”,“机器的资本主义的使用从根本改变了契约”。以机器生产为代表的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形成了物质资本主体获得企业控制权的现实基础,物质资本主体因此垄断了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广泛地建立起来。
马克思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论述[2]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企业理论中,对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句话: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充分条件是资本雇佣劳动;较多劳动者进行协作生产是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企业的本质是同一资本同时雇佣较多的工人。
马克思认为,企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原始公社只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成为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在奴隶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所以,它们都不存在雇佣关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手工业得以从农业中彻底分离,形成了资形成了资本主义企业的雏形。机器大工业使得工场手工业出现,小业主演化为资本家,并与雇佣工人相对立。由此完成了量到质的飞跃,古典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产生了。
企业就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可见,在资本主义企业中,雇佣是非常明显的,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具有人生自由的工人只有受雇于资本家,才能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才能进行 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而言,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形态上,也同样是资本雇佣劳动,虽然这种雇佣劳动受到了一定的弱化。
对现代企业理论“资本雇佣劳动”观点之批判[3]
以下所要介绍的理论虽然都有各自的观点和理论体系,但大多是从企业理论角度去论述这个问题。其中有的是从不确定性、风险性来论述,有的则从专有性、非流动性、团队生产、声誉、稀缺性等角度来说明。
我们先从奈特开始说起,奈特(1921)认为在不确定性下,“实施某种具体的经济活动成了生活的次要部分,首要的问题或功能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去干”。“自信或勇于冒险者承担起风险,并保证犹豫不决者或懦弱者能得到一笔即定的收入。”由此我们看出,奈特的意思是说由于资本家从事的是首要的问题,并承担了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所以作为报酬我们应该让资本家去雇佣劳动;而劳动者只从事具体的经济活动并不承担不确定性,所以劳动者只获得固定的收入。我认为奈特的观点也是现代主观风险偏好差异说的理论前身。这种理论认为:资本家是风险中性者,而工人是风险厌恶者,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厌恶风险的工人与风险中性的资本家结合在一起。资本家承担风险,因而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这种根据风险偏好的不同来分配所有权结构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承担了不确定性或风险才可以雇佣劳动,可以说资本家即使不承担风险也同样可以雇佣劳动,而资本家不承担风险,劳动也没有能力雇佣资本。
罗宾斯坦因提供了一个模型,在该模型中,他解释到“雇主获得先动优势是因为谈判力的外生变异引起的,在雇员只有很小的人力资本的前提下,只能是雇主得到全部企业所有权”。杨瑞龙和周业安不赞同资本雇佣劳动,但是他们却根据罗宾斯坦因模型解释了为什么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初始合约常常是物质资本所有者单边治理性合约。他们说,由丁初始阶段人力资本缺乏有效的信号显示机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实力,这就必然使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遭受逆选择的困扰,从而无法占据主动:而一个拥有足够物质资本的人却可以向市场传递自己实力的信号,总可以占据主动,采取资本雇佣劳动的契约形式。但是他们却引入了参与人谈判力发生变化的情况利参与人的耐心程度也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就此得到了另一个与资本雇佣劳动完全不同的结论:在一个多阶段的博弈中,由丁雇员的人力资本积累和积聚,耐心程度也不断增强,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谈判力逐步增大,所以事实上逐步有了部分企业所有权。杨瑞龙和周业安的观点可以说是对罗宾斯坦因模型的一个发展和创新,不过引入耐心程度,并把它作为一个改变雇员谈判力和最终所有权分配的一个条件多少有些主观。因为事实上雇员谈判力的改变不在于他是否增加了耐心程度,而在于他是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了,他是否是企业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这些才是决定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谈判力的根本。
阿尔钦在《产权:一个经典解释》中这样写道:“一个企业就是一个企业特有的与一些受到合约约束的一般性投入组合起来的团体,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其结果,队的活动和经营将受特有投入的所有者的最集约的控制和监督。‘企业’的成败对这些所有者的得失影响最大,事实上,他们被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尽管企业实际上是由不同的人所有的资源的合作性集合。”并且接着说道“用来决定‘雇佣’的合约取决丁其专一性和一般性,而不是取决于人的或非人的属性,也不取决于谁更富有。十分偶然地,‘工业民主’的安排是很稀罕的,因为更为一般的资源所有者在企业中所享有的利益比特有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利益要少。”所以我们可以从阿尔钦的观点中看出米他比较重视特有投入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应该把企业的所有权分配给这类资源的所有者。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他们的合作论文《生产、信息费川和经济组织》中是这样论述的。“一个享有残余权利的人,集中的雇主(所有者)怎样才能宣称他有能力在发生损失时向所雇的其他投入支付所承诺的量呢?他可以预先支付,他也可以提交足够的财富来包括负的残余,后者可能采取将机器、土地、建筑物或原材料交托给企业的形式。但提交劳动者的财富(即人力财富),给出人的产权,则是很难行得通的。这些考虑表明享有残余的人(企业所有者)将是再出售企业资本装备的投资者,物品或投入更有可能由企业的所有者进行投资而不是出租。这相对于初始成本来说会有更大的再售卖价值,且在企业中相对于物品的经济寿命会有更长的预期使用。”所以说到这里我们很明显看出他们是坚持由资本来雇佣劳动的。至于为什么由资本雇佣劳动,他们的解释是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提供当企业破产时的支付担保或抵押。至于为什么劳动不能雇佣资本,他们认为提交劳动者的财富(即人力财富),给出人的产权,则是很难行得通的。也就是说人力资本不具有抵押功能或担保功能,不能被人信赖。这种解释从一个新的而又更现实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但正如前面所说,他们所论述的正是资本雇佣劳动的正确性或合理性,而不是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一问题。而且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即使劳动无法提供担保,只有资本可以提供担保,那么资本所能提供的担保一定足够吗?如果不够,那么资本的担保功能又真的很有意义吗?
资产专用性理论是企业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其创始人为威廉姆森和克莱因,但是他们并没有论述资本雇佣劳动这一问题。相反其他的人却接着他们的思想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论述道:一种有效率的剩余权利的配置必须是购买者激励上所获得的监督能够充分弥补出售者激励上的损失,投资行动最重要的一方应该取得剩余权利的所有权。费茨罗和穆勒(1984)认为资产专用性的实质是一种“套住”效应,即专用性越高的资产越缺乏流动性,也就越容易受到机会主义的侵害。非流动性在成员之间的分布是决定企业内部结构的关键因素。他们认为企业中的非流动性来自于资本家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因此资本家不得不承受流动性高的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资本相对于劳动来说,他们偷懒的愿望很小,监督他们的成本很小,所以由资本来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在读到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时候,本文发现其实他们的观点是对奈特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不确定性、专用性、非流动性都是同一脉络的问题。如果我们看看人力资本理论,看看熊比特、胡静林、刘小玄、小池、伊丹今之等人的观点我们就会发现其实在有些情况下,工人活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非流动性。那么按照这种观点,劳动也应该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这样一来就不是资本雇佣劳动了。
事实上企业理论中这些重要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今天对于“资本雇佣劳动”问题的权威解释。本文认为他们的观点提供了分析这一问题的崭新视角,跟现实也很贴切。但是他们的分析都是在为资本雇佣劳动进行辩解和维护,与其说他们是在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不如说是在告诉我们正是因为他们所提到的理由或原因,我们应该让资本雇佣劳动。因为按照他们的说法只有资本雇佣劳动才是最有效率的,才是最合理的。
张维迎“资本雇佣劳动”观点之批判[3]
国外论述这一问题的人还有很多,这不加以论述。下面来看一看中国的情况。在当代中国,研究企业理论的人很多,研究资本雇佣劳动的就有:崔之元、杨瑞龙、周业安、周其仁、张维迎等。但在这些人中只有张维迎是坚持资本雇佣劳动的。同时在他的专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是对企业理论的发扬和发展。
在这本书里,他用了第二章一个章的篇幅来论述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即应该让富人来做企业家。
做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威之所以由资本家拥有,是因为就显示经营能力方面而言,富人做企业家的选择比穷人做企业家选择具有更大的信息量。贯穿本章的一个假设是:观察一个人的经营能力较之于观察他的财富,要困难的多,成本也要大的多。由此我们表明:企业家市场上的自由进入将使资本家成为竞争企业家资格的胜利者;从社会观点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合意的,因为只有这样一种机制可以保证经营工作由称职的人来承担,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企业家市场就会充斥着“伪劣商品”,就是说会有太多的不称职的人声称他们可以做经营者。
非负消费假定对上述结果具有关键作用:由于非负消费,做一个企业家的机会成本对富人要比对穷人高,所以对于给定的经营能力,穷人要比富人有更强的做企业家的动因。但是别的人不愿意贸然跟随一个贫穷的意愿企业家,冈为在经营能力属于私人信息的条件下,市场把他的较少的财富当作较低经营能力的信号,其结果,富有的意愿企业家被市场选中,贫穷的意愿企业家则被市场拒绝。
可以说张维迎的观点是十分新颖而且大胆的,在中国还很少有人公开要求让富人来当企业家,但在他的论述之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这本书中他提到:一个有经营能力的人同时也是资本家的时候就成了企业家。但是企业家的决定因素绝不仅仅是经营能力和金钱,还需要创新能力等其他冈素。他关于个人财富与经营能力的结合,不是要说明谁会成为管理者,而是要说明谁可以成为企业家。也就是说只有有钱的人在可以成为企业家。那么又如何解释那些白手起家的人呢?
张维迎又指出:想要当企业家的人可能是很穷的人但想要碰碰运气,或者可能是富人,但这些富人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为什么不可以说富人即使是那些没有很高经营能力的人也同样愿意成为企业家,因为这里有一个个人效用满足的问题。并不是说富人就不会说谎,而且可能富人说谎带来成功的可能性要大于穷人。单凭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富人选择做企业家的信息量不一定要比穷人做企业家的信息量大。而这个假设正是张维迎理论的基石。这里张维迎认为富人几乎没有撒谎的可能性。
是什么使张维迎认为富人就比穷人更加诚实呢?原因就在于他提出非负消费的假定。就算我们不去追究非负消费的正确性与否,那我在非负消费的情况下,富人就不会撒谎吗?按照张维迎的说法,由于非负消费的假定,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富人比穷人更人,可是从收益角度来看,富人撒谎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却远远高于穷人啊。所以就是在张维迎自己的理论假设下我们同样可以得到穷人和富人都有慌报自己经营能力的激励。既然穷人、富人都有撒谎的可能性,我们还要从他们的财富角度来评价他们的经营能力吗?
错别字太多了,影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