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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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文化(Presentee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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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班文化[1]
加班文化指一种现象,即雇员在应该在家休息的时候仍然工作。加班文化是和人员冗余、企业收缩、项目延迟的经济大气候相联系的。为了保住工作,雇员认为有必要在他们即使无事可做时也要显得很忙碌。这意味着工作到很晚,生病的时候也照常上班和放弃休假。这个词是由加里·库泊教授发明的,他是曼彻斯特大学专攻组织管理的心理学家。
加班文化的成因[2]
1. 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的市场无序竞争。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社会失范”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为旧的社会规范快速失去作用,新的社会规范又还没来得及建立起来或尚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出现的规范真空或规范混乱的社会情形。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市场走向无序了,竞争走向恶性了。因为企业和员工都要适应社会转型,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争夺市场,抢占商机,同样的产品,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同类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效益,不断地相互杀价,相互设置障碍。恶性竞争的结果是劳命伤财。一方面企业的利润率降低了,另一方面员工的付出增多了。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从研发到销售,从行政到技术,每个岗位的工作量都翻番,这必然导致无休止的加班。而一般的企业都注重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占有份额,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关心不够。因此,他们鼓励员工加班,并把加班当作企业文化,用以体现员工的奉献精神。
2. 法制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欠缺。休息和休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文明的国度,都努力保障公民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了加班的限制,包括职工加班需要得到工会的同意,且不能成为经常的事情。加班还须是临时工作急需,并要付给加班职工加班费。然而,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些法律规定却毫无用处,他们根本没有什么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资本。加班还是失业?累垮还是饿死?图一时之快去维权告状还是默默忍受来养家糊口?这是个现实的两难抉择,绝大多数人只能选择前者,即使有人选择了后者,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法律条文中的美好权利距离他们有多么遥远,而所有的资源又都似乎掌握在对手的手中。
劳动者的雇主们显然无所顾忌,即使他们违反了宪法与劳动法,却不用担心因此而招致什么处罚和损失,只要不出格,劳动行政部门就不会注意,或者只要关系硬,就算出了事,也会无惊无险安然过关。比起法定的义务和劳动者的合理要求乃至身心健康,他们更关心生产进度和利润率,而加班能够为他们创造额外的利润,尽管这是用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换来的,但在缺乏足够制约的前提之下,老板们自然会乐此不疲,任意延长工时,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3.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工作效率低。在加班方面,企业通常会以“员工自愿”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即使是有双方的约定,这约定也是建立在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的基础之上的,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更有企业强迫员工加班,不加班就扣工资,有的企业即使加班,也不支付加班费,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很多企业几乎是天天加班,这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低下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缺乏管理效率,员工的工作效率自然低下,因此企业要完成目标任务,只有靠剥削员工的剩余时间来实现。工作量分配不均,重复劳动,过高估计自己的生产能力无一不会造成多余的劳动,导致没日没夜的加班。当今企业中“用一个员工,给两个人的工资,当三个人使用”,可见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是尽可能地节约生产成本,尽可能多的榨取剩余价值。
4. 就业形势严峻,个人维权意识薄弱。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说,未来5年中国就业总量压力不会减小,结构性矛盾更为复杂,青年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统计显示,2006年16岁以上人口增长达到高峰,劳动力资源增量有1700多万人。预计全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总量约2500万人,其中城镇新增长劳动力约900万人,下岗人员460万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40万人,按政策需在城镇安排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退役军人约300万人。从需求情况看,如果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保持近年水平,今年可增加就业岗位800万个左右,加上自然减员提供的就业岗位,预计今年城镇可新增就业人员约1100万人。劳动力供大于求将达到1400万人,比2005年增加100万人。可见,截至2006年,中国劳动力供给增量达到峰值,供给总量快速增长。但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较低,劳动力需求难以大幅增长,劳动力总量仍然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的结构性矛盾随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推进而日益突出,增加了就业工作难度。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在岗职工危机感很强,大多数职工不愿意因为一些超时加班或加班费而与公司据理力争,最后丢掉饭碗,或者让单位领导穿小鞋。因此在无休止加班的情况下,他们通常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有些劳动者文化素质较低,根本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在被雇主侵犯了合法权益之后也不知道如何维权。智联招聘网近日在全国范围开展调查,调查显示,员工们之所以选择忍受加班主要有“三怕”,一是怕丢了来之不易的饭碗;二是怕在与同事的竞争中处于下风;三是怕影响自己的事业发展。因此,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去做那种“鸡蛋碰石头”的所谓“维权”的傻事。
5.社会舆论对加班的过度褒扬。也许是中国文化中强调事业成功的价值取向,许多人的观念中都或多或少地认为“为了工作牺牲个人的休息”是值得鼓励赞赏的行为。而在这样的文化中,越是优秀的员工越可能受这种观念的影响,自觉自愿地为了工作不惜放弃娱乐放弃休息放弃与家人朋友在一起的时间。如果某某获得“先进”称号,其故事都少不了他牺牲了多少休息时间,为了完成任务,夜以继日地加班多少。该“先进”的事迹于是也就被广为宣传,加班于是也就成了一种奉献,一种精神,一种价值观,值得众人学习和敬仰。社会舆论对于这种过度工作的褒扬,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难以逆转的“加班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带来的结果是过度加班的氛围在社会渐渐弥漫,演变成一种共通的“加班文化”。当加班演变成了一种“文化”,便显得“高尚”起来,逍遥于法律约束之外了。
加班文化的应对策略[2]
1.加强制度保障,完善法制法规,严格执法。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国内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新的就业格局、就业形势,以及日趋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当今的社会经济形势,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工作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对用工单位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也有所规定,但是条规中对如何处罚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对罚款金额也没有做具体描述,因而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很难有法可依。由于实际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本身还存在一些漏洞,以及与新法相矛盾之处,使得用人单位也有空子可钻。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不断完善《劳动法》,细化法文条规,删除或更改已经不合乎当今时代的条规,调整与新法相矛盾的地方,增强法律的严密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与打击力度,树立《劳动法》的权威。其次,增强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把劳动监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权力,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管理,认真落实执法责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并大胆尝试新的执法手段,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杜绝执法腐败,执法不严,或走过场等行为。增强劳动监察的监督力,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网络投诉,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今天,政府应该站在普遍性社会利益代表的立场上,制定和维护社会规则,发挥依法宏观调控的功能,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另一方面要重视劳动行政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协调,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为劳动执法部门创造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
2. 深化企业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效率。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企业管理者应该多下功夫。首先,解决企业管理环节繁多,工作量分配不均的问题。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建立或改善管理模型,制定管理制度,尽量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在进行工作量分配的时候,管理者应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到人力物力的状况,不能盲目分配计划,以免获得事倍功半的结果。其次,克服企业中的管理混乱的现象,尽量减少重复劳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管理职能的自动化,实现公司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地进行沟通交流,既节省企业的物质成本,还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另外,企业还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能力以及时间管理能力的培训,员工工作能力提升了,时间管理有效了,效率自然而然地就上去了。企业要尽可能地控制加班,因为加班越多效率越低,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造成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
3.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工会组织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不仅会缓解企业与职工双方矛盾,还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人和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应针对企业处于强势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规定,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当好职工代表,了解职工的心愿,反映群众的呼声,履行好职工方代表的职能。工会还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采取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方式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工会要参与处理劳动争议,防止矛盾激化或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要注重预防工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掌握好信息动态,在做好对职工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与企业行政沟通信息,进行协商,解决问题,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本着“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密切合作”的原则,依法、依情、依理说服对方,以达到统一认识,消除矛盾的目的。如果调解失败,工会应积极地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诉讼。另外,企业的兴旺发达,生死存亡,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工会生存与消亡,所以工会还必须为企业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建言献策,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上成为企业的支持者,帮助企业安全生产,健康发展,赢得企业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4.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社会舆论把握和引导得好,会对我们的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促进社会稳定、人民团结、事业兴旺。对于过度加班,社会舆论至少不应该褒扬赞赏,因为过度加班将会使职工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时候甚至是生命。社会舆论应该把握一个加班的度,对于肆意占用员工剩余时间,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雇主,社会舆论应该予以谴责,并提倡透明的、公平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工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职工利益诉求和引导机制,正确引导职工群众合理、合法地实施利益诉求,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环境。对于职工的诉求,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做出响应,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给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增强职工维权的信心,打击雇主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此外,通过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设立工会信访部门,开通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也可以拓宽职工诉求利益的渠道。
5.合理引导就业,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工作难找,致使众多在岗职工为了保住饭碗,对严重的超时加班敢怒而不敢言。而普遍的长时间加班,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大为降低,就业压力进一步扩大,就业压力的扩大又使得劳动者不得不接受更低的收入或者更多的加班、更辛苦的工作,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结。看来积极缓解就业压力,拓宽就业渠道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手段,当然这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面对就业压力,必须深入分析形势,准确把握大局,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摆到突出位置。从形式上看,当前就业岗位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是今后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国务院日前召开的全国服务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近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国家也进一步加大了扩大就业的力度,从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年初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会议,再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就业工作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就业大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树立起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起“一把手”总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家政服务、保安、生活护理等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发挥劳动力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就业的各项政策,多管齐下,确保就业人数的稳步迅速增长。
6.增强员工法律保护意识,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说到底,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侵犯的是员工自己的权益。要想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犯,只有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工会、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普法”,通过宣传栏张贴画报、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定期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开展劳动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职工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不仅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抑制企业的违法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