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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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理论(Rural Finan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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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整体金融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农村金融理论也就必然受到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及政策主张的影响。在农村金融理论的演变过程中,现在主要有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三个学派。
从农村金融理论的发展来看,强调政府作用的传统发展经济学逐渐被以强调市场力量的新古典发展经济学所取代。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一直是农村金融理论界的主流。该理论的基础是,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又由于农业的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农村商业金融不能持续,农业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后果就是农村金融陷入困境,大量的资金外流。解决办法是,从农村外围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盈利性的专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这种农村金融政策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它引发了资金回收率低、使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矛盾,加之对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忽视,致使农村金融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市场理论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其理论基础是,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抑制了其发展。其政策主张有:要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强调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调控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标准,重点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
20世纪8O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农村金融理论。该理论支持信贷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战略。该理论的前提是: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慢性资金不足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它也不可能成为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该理论因此得出结论:为增加农业生产和缓解农村贫困,有必要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根据该理论,为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对农业的融资利率必须较其他产业为低。考虑到地主和商人发放的高利贷及一般以高利率为特征的非正规金融,使得农户更加穷困和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促使其消亡,过银行的农村支行和农业信用合作组织,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同时,以贫困阶层为目标的专 项贷款也兴盛一时。
农业信贷补贴论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如果农民存在可以持续得到廉价资金的预期,那么农民就缺乏储蓄的激励,这使得信贷机构无法动员农村储蓄以建立自己的资金来源,从而农业信贷成为纯粹的财政压力;
2、当低的利率上限使得农村贷款机构无法补偿由于贷款给小农户而造成的高交易成本时,那么官方信贷的分配就会偏向于照顾大农户,这使得低息贷款的主要受益人不是农村的穷人,低息贷款的补贴被集中并转移到使用大笔贷款的较富有的农民身上;
3、政府支持的、不具有多少经营责任的农村信贷机构缺少有效地监督其借款者投资和偿债行为的动力,这样会造成借款者故意拖欠贷款。
对消除贫困贡献最大的,可能既不是贷款也不是储蓄,而是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制。而农业信贷补贴政策会逐渐损害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这最终使得农业信贷补贴政策是代价高昂,但收效甚微。实践表明,农业信贷补贴论下的专门农业贷款机构,从未发展成为净储户与净借款者之间真正的、有活力的金融中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或农村金融系统论(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是在对农业信贷补贴论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其主要理论前提与农业信贷补贴论完全相反:
1、农村居民以及贫困阶层是有储蓄能力的。对各类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只要提供存款的机会,即使贫困地区的小农户也可以储蓄相当大数量的存款,故没有必要由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
2、低息政策妨碍人们向金融机构存款,抑制了金融发展;
3、运用资金的外部依存度过高,是导致贷款回收率降低的重要因素;
4、由于农村资金拥有较多的机会成本,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理所当然的。
该理论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极力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特别强调利率的市场化。该理论认为,利息补贴应对补贴信贷活动的一系列缺陷负责,而利率自由化可以使农村金融中介机构能够补偿其经营成本。这样就可以要求它们像金融实体那样运行,承担适当的利润限额;利率自由化也可以鼓励金融中介机构有效地动员农村储蓄,这将使它们更加不依赖于外部的资金来源,同时使它们有责任去管理自己的资金。
不过,农村金融市场论的功效或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例如,通过利率自由化能否使小农户充分地得到正式金融市场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自由化的利率可能会减少对信贷的总需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小农户获得资金的状况,但高成本和缺少担保品,可能仍会使它们不能借到所期望的那么多的资金,所以,仍然需要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小农户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有道理的。
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认识到为培育有效率的金融市场,仍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要素去支持它。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就是其中之一,其基本框架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贷款一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不完全信息),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又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它不是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翻版。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贷款的机构介入其中,但必须认识到,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够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场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都必须要求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市场要素介入,首先应该关注改革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这包括消除获得政府优惠贷款方面的垄断局面,随着逐步取消补贴而越来越使优惠贷款集中面向小农户,以及放开利率后使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补偿成本。尽管外部资金对于改革金融机构并帮助其起步是必需的,但政府和提供贷款的单位所提供的资金首先应用于机构建设的目的,这包括培训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贷款人员,以及建立完善的会计、审计和管理信息系统。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强调,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相当重要的。Ghatak(2000)、Laffont&N'Guessan(2000)等的研究表明,小组贷款能够提高信贷市场的效率;Ghatak(1999,2000)、Ghatak&Guinnane(1999)、Tsaael(1999)等的分析模型解释了,在小组贷款下,同样类型的借款者聚集到一起,有效地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Besley&Stepthen(1995)、Stiglitz(1990)的研究表明,尽管在正规金融的信贷中,银行由于无法完全控制借款者行为而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在小组贷款下,同一个小组中的同伴相互监督却可以约束个人从事风险性大的项目,从而有助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有关借款人组织化的文献相当丰富,章元等提供了一个出色的综述。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也为新模式的小额信贷提供了理论基础。新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问题,而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通过便宜的资金帮助穷人。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基本上是信贷补贴论的翻版,由于忽略机构的可持续性而难以为继。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注意力就集中在政府补贴上,按照传统思维,认为粮食重要、农业重要、越重要越有优惠,所以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贷款利率往往制定得比较低。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户、农村企业、农村开发性项目贷款利率一般要比普通工商业贷款利率低0.5-2个百分点;在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上调存贷款利率水平,但总是在工商业贷款利率提高并执行一段时期以后,才提高农业贷款利率,农业贷款利率的上调一般要滞后于工商业贷款利率半年至一年时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逐渐取消了农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但仍然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农户和贫困地区的农村企业发放低息贷款,财政对商业银行给予贴息。2001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还联合发布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发放低息贷款,政府以财政资金给予贴息。目前主要服务于全国592个国家级重点贫困县的农户扶贫贴息贷款,其年利率为2.288%,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31%。
低利率、强调信贷补贴的农村金融政策所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特别是贴息贷款不能有效地到达贫困者手中,并且回收率较低,扶贫贴息贷款还贷率仅为30%左右。我国农村金融已有的经验表明,仅仅靠补贴是解决不了农村金融问题的。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在实践中,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小额信贷试验正在进行。
就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来看,试点的情况表明,利率市场化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贷款利率水平的双双提高为特点,试点信用社的存款和贷款都有相当幅度的增加,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信社也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正如在前面回顾农村金融市场论所指出的,农村利率市场化也不是万能的:
1、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建立在垄断基础上的自由价格决定权带来的是效率与社会福利的极大损失。近几年,随着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撤退,农村信用社逐渐垄断了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供应。面对这样的市场结构,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定价的压力和动力。比如一些农村信用社反映,如果实施差别定价,为防止信贷员寻租贷款定价权,必须建立利率管理的制约机制,增大管理成本。因此,根据客户的承受能力,尽可能高的确定统一的执行利率,不失为一种增加收入、节约成本的做法。
2、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也需要国家货币政策的配合。张军(2004)通过考察浙江苍南县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改革实践发现,尽管利率浮动改革对当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的信贷行为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也暴露出现行货币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相应改革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因此,利率浮动改革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金融不能满足“三农”发展需要的问题“ 。就小额信贷来看,据保守估计,中国以小额信贷的名义累计投入的资金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近3000万人从中或多或少受益。不过,中国的小额信贷试验同国际上的成功小额信贷活动相比,有很多不同:首先,尽管中国农村也有一些由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捐助者所主导的小额信贷试验,但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由于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追求单一的扶贫目标,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算作完整的小额信贷模式,相当程度上仍属短期扶贫行为;另外,政府实施的、主要通过农业银行管理并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本质上就是补贴信贷,故补贴信贷的弊端在这里也显露无遗。例如,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平均贷款回收率在2001年不到40%。
如果将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作为小额信贷的终极目标,那么中国目前的小额信贷项目大部分仍处于发展初期,要达到可持续发展仍面临一系列的障碍和需要大量的政策改革和制度创新。例如,政府限制所有小额信贷项目吸收强制性存款,也禁止其动员自愿性储蓄,并对利率水平给予一定的限制,中央银行还没有批准小额信贷机构化,这些都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
通过对三种农村金融理论的分析和评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的启示:
1、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贫困农户也有储蓄需求;
2、利率不能过低,最好由市场决定,由此得储蓄的动员和资金的融通;
3、农业补贴只应用于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失灵的地方,如绝对贫困的农户;
4、竞争有利于对局部知识的利用,如那些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合作金融、中小金融、非正规金融,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结构,有利于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及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5、政府对规范、稳定农村金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其介入应该是适度的;
6、完整的农村金融结构应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存款、贷款金融工具外,还应有担保、抵押、租赁、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形式。
由此,在对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理论进行一定的理论转换下,在两种理论的兼具指导下,建立一个竞争性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在利用存贷金融工具的同时,适当运用政策性工具(补贴、担保、金融租赁等),实现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