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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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资是指中方为了享受国家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假借外国投资而兴办的企业。
虚假合资的类型[1]
市场上盛行的假冒伪劣产品一样,假合资也披着漂亮的外衣,以各种方式和名目混迹资本市场,从而成为外地冒牌的投资者或内地的“假洋鬼子”牟取暴利的工具。据各种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引进”的虚假合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一)资金不到位形成的假合资
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自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的很长时间,外资逾期不到位情况一直比较严重。据调查,全国范围内外商实际投入资金一般仅占注册资金的03%左右。以利用外资较好的广东省为例,从1979年到1993年底,广东省三资企业利用外资鉴定的合同外资金额79亿美元,实际利用额260亿美元,资金到位率仅23.6%。有些企业名义上是与外商合营,但实际上“合营”以来,外商根本就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和机器设备,完全由中方投资经营,实际上已不是合营企业。造成这种假合资的直接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l)可行性研究不周密,外商投资决策失误,批资战线拉得太长,导致外商不能如约出资,中方被迫另筹资金,使合营“虚假”;
(2)外商资信差,缺乏投资实力或诚意;
(3)国内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影响外商出资;
(4)合资双方互不信任,相互猜疑,谁也木愿早出资。
- (二)外商直接以人民币投资形成的假合资
近几年来,外商以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浙江省某市在1993年末作了一项统计,在1993年度的5一7月期间,该市一共注册了63家外资企业,其中以人民币投资的就有01家之多,占总数的72.8%。尽管有关“外资”的定义名目繁多,但是不管怎么说,人民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算作外资,因而外商以人民币投资的所谓的合营企业也只能算作是虚假合资。
- (三)返投资形成的假合资
这种形式的假合资是比较典型的,是内地企业有意识,有目的建立起来的,实际上并没有外商直接投资,仅有中方直接投资的所谓“合资企业”。所谓的反投资,是指内地企业将资金汇到国外企业名下,再以该外国企业的名义来华投资。这种“假洋鬼子”式的投资压根儿就没有外资,因而采取返投资形成的“合资企业”是一种假合资,内地人员之所以如此乔装,是为了空享国家的优惠政策,以获得在土地批租,产品定价和纳税方面的优惠。
- (四)外商抽资形成的假合资
据有关资料表明,这种形式的假合资在“有证可查”的假合资中所占的比率最大,约占假合资的04%左右。现在,三资企业抽回资本的现象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
(1)先注册验资,资金未营运即被抽回外商与内地企业通过“回扣”之类的好处费,达成君子协定,先将所需注册的外资汇到国内,待合资手续办妥后立即抽回;
(2)外商长期拖欠货款,有些外商利用产品直销之机,截留货款长期不汇还;
(3)有些外商向合营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但仍然按各方投资比例分享利润,甚至提取折旧基金偿还外商投资股本,实际外商变相抽回资本。
- (五)设备出资出现问题形成的假合资
近年来投资实物占整个投资比重逐步上升为7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09%,其中外商以设备出资者居多,固然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创造了基础条件,但随着三资企业的日益增多,外商以设备出资出现的问题日趋严重,乃至在设备投资中出现假合资,主要表现在:
(1)外方高报设备价款,形成对合资企业入空股;
(2)外商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拼装充原装,甚至挂羊头卖狗肉,以国货乔装改扮洋货,蒙混欺骗合资中方;
(3)合资双方均以非生产用实物作价投入,使企业生产资金周转不灵,只能依靠贷款进行生产经营。
虚假合资的危害[1]
西方经济学家们指出,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外国直接投不仅有利,而且有其较为明显的弊病。虚假合资作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一种失败形式,有百弊而无一利,它不但不能起到利用外资,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而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假合资使外国资本以极小代价甚至不用任何代价吸走了大量本国宝贵资金。外商以搞假合资的手段以本身的少量投资作为鱼饵甚而挂“空钩”钓鱼,让我国的银行给他们提供许多倍于其投资的贷款,这其实就是吸走了本来可以用于我国自己的项目投资的国内储蓄,用我国银行的低息贷款来赚大钱,使我国“利用外资”变为单纯地“被外资利用”。
(二)虚假合资造成了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当前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竞争日趋加剧,它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国际资本的“争夺”加剧,另一方面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加剧。虚假合资使一部分不法外商以极小的代价进入中国市场并牟取暴利)这势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局面,防碍了外国资本的正常进入,影响了其它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的热情。
(三)虚假合资不仅使我国的大量税收流失,而且造成了内地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由于典型的虚假合资是由某些不顾国家利益之大局的内地企业人员有意识、有目的建立起来的。这种类型的假合资“轻而易举”避过我国不够健全的外商投资管理机构的耳目,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纳税、土地批租、产品定价、原材料供应方面享有特权,这样就使其他国内企业与其竟争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
(四)虚假合资易形成吸引外商投资一哄而上的格局,导致投资膨胀。尽管由于虚假合资导致的投资膨胀是一种假性膨胀,但是从我国现行的体制看,这种假性膨胀很容易导致实际膨胀。我国目前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深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统计工作仍然以统计报表制度为主,统计报表的内容也成为对地方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这一点看,虚假合资由于形成假性数字,从而使评定地方政绩出现误差,这种误差进而成为一种错误的导向,很可能带动其它地方在引进外资出现速度上互相攀比,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忽视项目质量,审批项目不考虑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引起投资膨胀,严重时会导致通货膨胀等现象。
(五)虚假合资影响了顾客利益,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市场经济运行有其必须尊守的规则,参与市场的各方必须格守规则,各方才能从中得利。虚假合资便破坏了这种规则,它是以牺牲他人利益而牟取暴利的。虚假合资的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营运水平不高的假合资企业的产生。营运水平不高,就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与假合资有着同样本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便会混迹市场,影响顾客利益。同时,虚假合资建立的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不正之风”的产物,参与其中的中方人员不少可谓大权在握,他们这种以不法手段牟取暴利甚至中包私囊的行为也势必会进一步影响社会风气,导致腐败现象。其实人的品德也是一种“环境”,这种腐败现象也必将影响我国进一步利用外资的工作。
虚假合资的形成根源[1]
形成虚假合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当事者,即虚假合资双方受利益驱动的诱因,也有其广泛的社会背景原因。笔者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较强的国际投资引力和缺少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是形成虚假合资的主要原因,具体地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度优惠条件为虚假合资提供了“温床”并刺激了国内企业搞假合资,以骗取待遇。尽管我国的投资环境已有很大改变,具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般有利因素,但是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缺少西方发达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国际投资引力,为弥补这种缺陷,我国采取了较为明显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我国开放初期,对于我国引进利用外资事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利用外资的进展,过多优惠政策的消极作用已日渐明显,它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正常的发挥作用,降低了外商投资的进入条件,使一些效率很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假合资在我国生存发展。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各路诸侯”竞相进行政策拍卖,使优惠政策贬值,对外商迁就退让,乃至有意无意地引进了虚合资。有些国内企业对“优惠政策”也虎视耽耽,不择手段以虚假合资的方式骗取优惠政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周密,对引进项目缺乏全面、严谨、系统的考察和论证;对引进项目把关不严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需要认真地考察和科学的论证,但是由于我国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缺乏经验,同时也缺少可行性研究所必需的资料,不能从多渠道调查外商资信,以致使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严密。从另一方面讲,我国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不健全,缺乏高效的审批机构,与之相配套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也不完善。我们知道,外资作为一种物化的资本家,代表着聪明与狡黯,谋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外国资本追逐的最终目标,如果可行性研究不严密,引进项目把关不严,就会给某些外商以可乘之机,使虚假合资乘虚而入。
(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部管理尚未走上规范化轨道。我国的对外开放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但是我国至今仍缺乏对外商投资的统一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的前期工作由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政出多头现象严重;同时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方式也比较落后,对外商投资后期管理薄弱。这种投资管理格局易导致各部门因条条块块的利益分割而互相扯皮,忽视对外资质量的管理,甚至对虚假合资视而不见,使假合资现象得不到及时解决。
(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互相攀比,盲目引进外资数量。说到底这也是一个体制的问题,虽然我国已开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这就给地方政府制定土政策提供了“时间空间”,为捞政绩,有些地方“诸侯”对外资质量睁只眼闭只眼,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外资数量,甚至给各部门定下硬性指标,使无力引进外资的部门只能“霸王硬上弓”,无力搞真的,就来假的,以完成指标。
(五)立法工作滞后,缺乏反虚假合资行之有效的法规。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约束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能没有配套的法律环境规范其行为。但是我国整个的经济立法滞后,缺少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整体设计,往往出现严重伺题时才起草或调整法律。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需要较长时间,这就造成了经济行为和法律的脱节,也正是这种原因,使我国五十多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中缺少反虚假合资的内容和条款。
虚假合资的解决方法[2]
- 一、价格对比法。
就是通过对企业出口的产品价格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进而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与外方勾结,故意压低产品价格,而将差价部分作为外方投资。这种方法的检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企业内部的产品不同时期的价格进行对比,看其是否存在同一产品不同时期价格起伏较大,如有较大起伏,则进一步查明原因;二是与其他企业的同一产品同一时期的价格进行对比,看本企业的产品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其他企业。例如,我们对某企业进行资产负债审计,当检查其销售收人时,发现五月份该产品的价格是10000多元,丽六、t月份只有8000多元,八月份以后又回到了10000多元,我们询问财务人员,回答是从六月份开始该产品的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所致为此我们到其他企业进行谓查,其他企业从未降价,同时我们发现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又办起了一合资企业,而作为合资企业的外方叉是谈产品的客户,并且其投资额叉与六、七月份因价格变动而影响的销售收人相差无几,在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讲出了实情。原来企业为了有自营出口权,要办合资企业,而叉缺少外方投资,就与外方合伙,利用产品的阶差作为外方的投资
- 二、银行账户接对法。
就是从账户审计人手,通过核实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分析企业有无假合资的问题。例如,我们对某合资企业进行审计,在检查其银行存款时,经调整后发现企业账面银行存款比银行多50,6万元,而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的外方投资也为5O,6万元,这引起了我们的怀疑,经过进~步的审查终于发现原来企业先将款汇往国外,又由外方作为投资投人中方,从而办了一个假合资企业
- 三、往来款项桉对法。
通过核对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款项变相抽走资本,搞假合资蜘’司题。该法较简单,但是必须注意企业抽走资本押账时,其户名井不~定就是台资企业的外方,也可能是方在中国的另一个合资企业。因此当发现疑时,必须做进一步的谓查,从而查清资金的真正去向,揭露其假台资的真正意图。例如,我们对某合资企业审计时,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25万元,这本无疑点,但当审计其他应收款时,却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应收款的某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借款选120多万元,却一直没有归还,经过询问得知该企业也为合资企业,且投资的外方和本企业的外方为一家,我们查清了搜企业同外方台献抽走资本,搞候合资的事实。
- 四、产品盘点法。
通过对产成品的盘点,从而发现疑点,检查合资企业是否存在假合资的问题,其要点,一是通过对产成品的盘点,看企业是否存在账实相差过大的现象。二是如果存在账实相差过大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落实其产成品是否发给了合资企业的外方,其金额是多少,发出了多长时间,外方不付款的原因是什么,以便发现疑点,从而查清企业是否存在假合资的问题。
- 五、投入产出法。
通过对企业投人产出比例的比较,核查企业的产品是否全部人库。进一步落实产品的去处,是否有甩产品顶投资的问题。例如,我1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一般的成品率为80%,而8、9月份的只有46%,经深人谓查,企业井无造成成品率低的其他特殊原因,为此我们判断企业有一部分产品来人账,经审计查清,该企业为了合资,将产品不作人库处理,直接外销,用该出口产品销售收人作为外方投资搞假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