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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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也稱交易費用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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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論是用比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經濟組織制度的理論。它是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重要論文“論企業的性質”中提出來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圍繞交易費用節約這一中心,把交易作為分析單位,找出區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後分析什麼樣的交易應該用什麼樣的體制組織來協調。
科斯認為,交易成本是獲得準確市場信息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也就是說,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締約成本、監督履約情況的成本、可能發生的處理違約行為的成本所構成。
科斯在嘗試解釋企業何以存在時為經濟理論“發現”的就是這種反覆發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結論是,通過建立一種無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層級性關係,或者說通過將資源結合起來形成像企業那樣的組織,可以減少在市場中轉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種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組織關係,如一個雇員與企業的關係,對企業來說,能節省每天去市場上招聘雇員的成本;對於雇員來說,能減少每天去市場應聘的成本和失業風險成本。這種“持久性的組織關係”就是制度,包括契約,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體制組織、契約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採納和利用標準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論中的制度在經濟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許多經濟學者重構了制度經濟學,並把它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歷史學派”和美國制度主義理論家的那種註重對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區分開來,冠之以“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但我們仍然習慣地稱之為制度經濟學或制度分析學派。制度經濟學研究經濟生活與制度之間的雙向關係,關心的是分析各種具有協調功能的規則和規則集等。制度經濟學家也普遍關註公共政策與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公共政策意味著通過政治的和集體的手段系統地追求某些目標。公共政策不僅由政府主體(議會、政治家、行政官員)來實施,它還由有組織集團的代表,像工會、行業協會、消費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團、官僚和某些個人來實施。這些集團的代表左右著集體行動。集體行動涉及兩個以上伙伴之間的協議,並往往涉及隱含於一共同體內千萬人當中的協議。這種“協議”就是規則,而制度被定義為由人制定的規則,那麼“這種協議”就是制度。它抑制著人際效中可能出現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它為一個共同體所共有並總是依靠某種懲罰而得以貫徹。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同時,公共政策知識有助根據特定目標在現實世界中形成各種制度。經濟學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礎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標提出政策建議。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標上對政治手段的系統應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約束中展開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變制度的方式來實施。制度變革既可以通過明確的直接方式來實現,也可以表現為公共政策行動的一種副效應。
交易成本理論對於公共政策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它告訴我們,政策或制度的產生源於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夠協調組織行為,走向公正、秩序和安全,使我們從另一處角度去瞭解公共政策的特征性及其必要性。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制度分析學派,對於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分析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由於過分強調“成本”或“制度”概念,往往也使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價值性受到懷疑。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的根本論點在於對廠商的本質加以解釋。由於經濟體系中廠商的專業分工與市場價格機能之運作,產生了專業分工的現象;但是使用市場的價格機能的成本相對偏高,而形成廠商機制,它是人類追求經濟效率所形成的組織體(Coase, 1937)。
由於交易成本泛指所有為促成交易發生而形成的成本,因此很難進行明確的界定與列舉,不同的交易往往就涉及不同種類的交易成本。總體而言,簡單的分類可將交易成本區分為以下幾項(Williamson, 1975):
1、搜尋成本:商品信息與交易對象信息的搜集。
2、信息成本:取得交易對象信息與和交易對象進行信息交換所需的成本。
3、議價成本:針對契約、價格、質量討價還價的成本。
4、決策成本:進行相關決策與簽訂契約所需的內部成本。
5、監督交易進行的成本:監督交易對象是否依照契約內容進行交易的成本,例如追蹤產品、監督、驗貨等。
6、違約成本:違約時所需付出的事後成本。
Williamson(1985)進一步將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區分為事前與事後兩大類。
1、事前的交易成本:簽約、談判、保障契約等成本。
2、事後的交易成本:
(1)、適應性成本─指簽約雙方對契約不能適應所導致的成本。
(2)、討價還價的成本─指兩方調整適應不良的談判成本。
(3)、建構及營運的成本─為解決雙方的糾紛與爭執而必須設置的相關成本。
(4)、約束成本等─為取信於對方所需之成本。
Dahlman(1979)則將交易活動的內容加以類別化處理,認為交易成本包含:搜尋信息的成本、協商與決策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與轉換成本,表1 說明瞭交易成本的型態及基本內涵。簡言之,所謂交易成本就是指“當交易行為發生時,所隨同產生的信息搜尋、條件談判與交易實施等的各項成本”。
表1 交易成本之種類及其內涵
交易成本種類 內涵 事前(ex ante)交易成本 1.搜尋信息的成本 欲交易者,尋找最適合的交易的對象,查詢所能提供的服務與產品所需要支付的成本。 2.協商與決策的成本 交易雙方為達成交易所做之議價、協商、談判並做出決策所產生的成本。由於交易雙方的不信任及有限理性,常需耗費大量協商與談判成本。 3.契約成本 當交易雙方達成協議準備進行交易時,通常會訂定契約,並對契約內容進行磋商所產生的成本即為契約成本。 事後(ex post)成本 4.監督成本 交易雙方訂定契約之後,為了預防對方由於投機主義(Opportunism)產生違背契約的行為,故在訂定契約之後,會在執行過程中相互監督所產生的成本即為監督成本。 5.執行成本 契約訂定之後,交易雙方相互進行必要的檢驗以確定對方確實遵守契約,當對方違背契約時,強制對方履行契交易成本種類內涵約所產生的成本,即為執行成本。 6.轉換成本 當交易雙方完成交易之後,可能持續進行交易。此時若有一方更換交易對象,所產生的成本即為轉換成本。
交易成本發生的原因,來自於人性因素與交易環境因素交互影響下所產生的市場失靈現象,造成交易困難所致(Williamson, 1975)。Williamson 指出六項交易成本的來源:
1.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交易進行參與的人,因為身心、智能、情緒等限制,在追求效益極大化時所產生的限制約束。
2. 投機主義(Opportunism):指參與交易進行的各方,為尋求自我利益而採取的欺詐手法,同時增加彼此不信任與懷疑,因而導致交易過程監督成本的增加而降低經濟效率。
3. 不確定性與複雜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由於環境因素中充滿不可預期性和各種變化,交易雙方均將未來的不確定性及複雜性納入契約中,使得交易過程增加不少訂定契約時的議價成本,並使交易困難度上升。
4. 少數交易(Small Numbers):某些交易過程過於專屬性Proprietary), 或因為異質性(Idiosyncratic)信息與資源無法流通,使得交易對象減少及造成市場被少數人把持,使得市場運作失靈。
5. 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ic):因為環境的不確定性和自利行為產生的機會主義,交易雙方往往握有不同程度的信息,使得市場的先占者(First Mover)擁有較多的有利信息而獲益,並形成少數交易。
6. 氣氛(Atmosphere):指交易雙方若互不信任,且又處於對立立場,無法贏造一個令人滿意的交易關係,將使得交易過程過於重視形式,徒增不必要的交易困難及成本。
而上述交易成本的發生原因,進一步追根究底可發現源自於交易本身的三項特征。這三項特征形成三個構面影響交易成本的高低。(Williamson, 1985)
1、交易商品或資產的特殊性(asset specificity)─交易所投資的資產本身不具市場流通性,或者契約一旦終止,投資於資產上的成本難以回收或轉換使用用途,稱之。
2、交易不確定性(uncertainty)─指交易過程中各種風險的發生機率。由於人類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對未來的情況時,人們無法完全事先預測。加上交易過程買賣雙方常發生交易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交易雙方因此透過契約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交易不確定性的升高會伴隨著監督成本、議價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
3、交易的頻率(frequency of transaction)─交易的頻率越高,相對的管理成本與議價成本也升高。交易頻率的升高使得企業會將該交易的經濟活動的內部化以節省企業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