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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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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信用證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

目錄

什麼是償付行

  償付行是指接受開證銀行信用證中委托代開證銀行償還墊款的第三國銀行。也就是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代付行進行償還的代理人 (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義,“償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權按照開證行發出的償付授權書提供償付的銀行

  在即期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的償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單到開證行驗單付款;另一種是開證行授權償付行償付。償付行作為開證行的償付代理人,擔負著對索償行的償付義務,同時又有從開證行取得償付費用的權利信用證另有規定除外)。

  從狹義上講,償付行不是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行與償付行的關係從法律上看是委托代理關係,作為被代理人的開證行,通過對償付行的償付授權和償付行的償付行為,實現對第三者一一索償行的償付責任。[1]

  償付行產生的原因是:進出口商在信用證中規定的支付貨幣,既不是進口國的貨幣,也不是出口國的貨幣,而是第三國的貨幣,而開證行擁有的第三國貨幣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銀行,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償付銀行通常是開證銀行的存款銀行或約定的墊款之銀行。

償付行的操作業務

  信用證的開證行,如果需要通過償付行對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均稱索償行)履行償付時,開證行應及時給償付行對此類索償予以償付的適當指示或授權,償付行憑索償行的航郵函素或索匯電報,於開證行存款或對開證行的援信額度足以抵付時進行償付。開證行不應要求索償行向償付行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證明。償付行不受單,不審單

  索償的方法可能是用航郵函索,也可能是電報或電傳索取。付匯可能是用信匯撥款,也可能是用電匯撥款。當開證行在償付行開有賬戶時,由償付行借記開證行在償付行的賬戶,開證行收到償付行的借記通知時,由開證行直接貸記償付行在開證行的賬戶,當開證行和償付行沒有互設賬戶關係時,應通過該國(償付行)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進行收付清償。

  索償採取什麼方法,對出口商資金周轉速度有著直接的影響。以航郵索償和償付,來回兩個郵程需要幾十天,電匯索償和償付來回一般不過三天。出口商憑電匯索償能夠加快收回資金,但進口商就要提前付出資金。當交易額相當大時,在這一段時間內多付的利息是相當可觀的,因此在出口商要求進口商開立帶電報索匯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證明,進口商便以相應地壓低貨價為條件。

  有時出口商在貨價上的損失會超過提前收匯的好處。首先,償付行要向開證行收取一筆償付手續費;其次,議付行向償付行索賠時僅憑一紙聲明或一封電報,償付行即應照付。當開證行從議付行收到單據時,如發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向議付行提出異議,而償付行方面已經付訖,就必須追回已出門的票款,這無論如何是一種增加的風險。

償付行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商會關於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5號)的相關規定如下:

  • 第二條
    • B款:“償付行”的定義是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權按照開證行發出的償付授權書提供償付的銀行。
    • C款:“償付授權書”意指由開證行開致償付行,並獨立於信用證之外的指示及/或授權,要求償付行向索償行償付,或者如果開證行這樣要求償付行去承兌和支付以後者為付款人遠期匯票
    • D款:“償付修改”意指開證行給予償付行說明改變償付授權書的通知。
    • G款:“償付承諾”意指償付行發出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它是在開證行的授權或請求下,償付授權書指名的索償行去該行索償,只要與償付承諾的條款和條件相符。
    • H款:“償付承諾修改”意指償付行給予償付授權書指名的索償行的通知書說明償付承諾有所改變。
  • 第六條
    • D款:“所有的償付授權書中必須註明以下內容(除第一條加列參照本規則的要求之外):
      • 1.信用證號碼。
      • 2.貨幣和金額。
      • 3.附加的應付金額和增減幅度(如有)。
      • 4.索償行或者倘若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則索償可被任何銀行作成。如果沒有這樣表示,則償付行被授權支付給任何索償行。
      • 5.按照本規則第16條說明,費用承擔人(指索償行和償付行的費用)。償付修改只須說明上述幾點的有關改變和信用證號碼。
    • E款:如果要求償付行承兌和支付遠期匯票,償付授權書必須註明除了上述“D款”規定的資料以外的下列幾點:
      • 1.匯票付款期限。
      • 2.出票人
      • 3.承兌費和貼現費(如有)的承擔人。償付修改必須說明與上述幾點相關的改變。開證行不應要求開出以償付行作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 F款:任何其他要求:
      • 1.索償時預先通知開證行的要求必須在信用證中註明,而不是在償付授權書中註明。
      • 2.對於開證行借記前通知必須在信用證中註明。
    • G款:如果償付行不准備按照償付授權書或償付修改行事,它必須毫不延遲地通知開證行。
    • H款:除了第3、4條的規定外,當開證行及/或索償行未遵循本條款的規定時,償付行對索償不予償付或延遲償付不負責任。
  • 第七條 “償付授權書的有效期”:除非償付行明確同意,償付授權不應註有提示索償要求的到期日或最遲日期,但本規則第九條規定除外。
  • 第九條 “償付承諾”
    • B款: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償付行業立的償付承諾是不可的撤銷的(即不可撤銷的償付授權書)以及必須包含以下幾點(除了第1條的要求加列參照本規則):
      • 1.信用證號碼。
      • 2.貨幣和金額。
      • 3.附加的應付金額和增減幅度(如有)。
      • 4.開致索償行的償付承諾必須有索償行的全稱和地址。
      • 5.索償最遲期限包括遠期索償的期限。
      • 6.按照本規則第16條,負擔費用(索償行與償付行的費用和償付承諾費)的當事人。
  • 第十條 “索償標準”
    • B款:如果開出以償付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索償行必須寄送匯票連同索償書一起給償付行處理。如果信用證及/或償付承諾需要。索償書還要包括以下內容:
      • 1.貨物及/或服務的一般描述。
      • 2.產地國家。
      • 3.目的/履行地點。如果交易涉及貨物運輸時,還應包括:
      • 4.裝運日期。
      • 5.裝運地點。
  • 第十一條“索償的處理”
    • E款:如果償付行支付索償,該索償表明是憑保留權利或憑賠償擔保付款。承兌或議付時,償付行對此不予理會,並對他們的支付不承擔義務或責任,這種保留權利或賠償擔保僅涉及索償行與為之保留或者提供或代為提供賠償擔保一方之間的關係。
  • 第十三條“外國法律和慣例”,開證行應受到外國法律和慣例加於償付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約束,並承擔對償付行賠償之責。
  • 第十六條“費用”
    • A款:償付行的費用應由開證行負擔。如果該費用由其它方承擔,那麼開證行有義務在正本信用證和償付授權中作出明確說明。
  • 第十七條“利息索償/價值損失”,由於匯率波動、升值或貶值所引起的利息損失、價值損失的一切索償均在索償行與開證行之間進行。除非這些損失是因為償付行未履行其償付承諾項下義務造成的。

償付行的其他註意事項

  償付行的費用應由開證行承擔,然而,如費用系由其它方承擔,開證行有責任在原信用證中和償付授權書中予以註明。如償付行的費用系由其它方承擔,該費用應在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時向索償行收取。如信用證項下款項未被支取,開證行仍有義務承擔償付行的費用。

  匯款各國貨幣支付應通過該國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進行收付清償。例外的是在一家銀行內部借貸記雙方賬戶可以進行清算,這樣的銀行可以在貨幣清算中心,也可不在貨幣清算中心。

  償付行對索償行進行償付,不能視作為開證行的付款,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絕付款時,仍可向索償行要求退款,開證行對償付行負有無條件還款責任,並應承擔償付行的利息損失,如償付行未能償付時,開證行仍應負責自行償付。如償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償時即行償付,或未能按信用證規定或另行約定的方式進行償付,開證行應對索償行的利息損失負責。償付行享有合理時間從收到索償翌日起算不超過三個銀行工作日處理索償。

  不在銀行工作時間內收到的索償被視為是在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內收到的。如決定不支付索償,不得遲於收到索償日後第三個銀行工作日把這樣的通知發送至索償行和開證行。若有償付承諾,則它必須表明不支付索償的理由,除非償付行與索償行明確同意,償付行只憑索償書對索償行償付。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如果信用證規定的結算貨幣是開證行所在地的貨幣,開證行須直接付款。如果信用證規定的結算貨幣不是開證行所在地的貨幣,也不是出口商所在地的貨幣,而是第三國的貨幣,開證行還須通過它的代理行(償付行)付款,付款必須及時,否則賠償遲付款利息。

償付行與其他詞義的區別

保兌行與償付行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後,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兌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於開證銀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的緣故,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才出現了償付行。

議付行與償付行

  議付行和償付行是一家。議付行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交單議付的銀行,償付行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單據審核無誤後,向他付信用證下款項的銀行。所以一般情況下,二者合一。特殊情況下:

  償付行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會採用開證行的駐外分支機構,償付行多半是除議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 這就像通知行和議付行的關係一樣,平時二者合一。特殊情況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參考文獻

  1. 劉國民.償付行的法律地位及責任[J].中國外匯,2002(0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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