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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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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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兌銀行,通常稱為保兌行,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註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保兌銀行通常是由通知銀行擔任。
保兌銀行是銀行業務的專用名詞。在商業活動中,銀行信用要高於商業(企業)信用。由於商業活動一方對對方的資信不放心,就要求對方提供銀行擔保。當商業活動一方對對方提供的銀行信用仍不放心,就要求對方再提供信譽更加卓著的銀行對提供擔保的銀行的擔保,在擔保銀行不能兌現信用時,由再擔保的銀行代其兌現保證。為銀行提供擔保的銀行叫保兌行。保兌行主要出現在銀行信用證和銀行保函業務中。
開證銀行委請通知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加以保兌,通知銀行必須同意承擔保兌的責任和義務,兩者必須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兌的功能。
通知銀行兼保兌銀行的責任和義務,通常是在信用證的右下角有通知銀行的通知欄,在此欄內通知銀行必須作出文字說明,同意保兌的條款,此條款稱“開證銀行以外的保證條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銀行(通知銀行)受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委托,對本信用證加以保兌,併在此保證,凡提交貴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簽發的匯票,屆時由本銀行兌付。
2. 根據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要求,本銀行確認此信用證並藉此向貴公司(受益人) 保證,凡出具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匯票,屆時付款。
3. 對本信用證予以加保併在此保證,凡向本銀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證諸條款的匯票時予以議付或承兌。
4. 本銀行對本信用證受托加保,凡依本條款簽發的所有匯票,我銀行保證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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