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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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common goods;common interest;common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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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不局限於某個單個的個體,不可能也不應該為其所獨有。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體利益,或是利益關係的產物。共同體是個寬泛的概念。一個組織、一個社區、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甚至是整個人類社會,都可以分別看作是共同體。作為現實的載體,這些不同層次的共同體都存在著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別被看作是利益共同體。人們參與組織的目的是為獲得比個人活動更多的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是指“在組織的總利益中超出單個人正常收益,屬於全體戚員共同擁有的那部分利益”。
共同利益的特點[1]
(1)私人性。法律意義上的私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企業、團體等組織,如俱樂部組織、聯合組織等。雖然共同利益屬於組織的全體成員共有,存在著某些公的特性,但相對於公共利益而言,它只是私人利益的放大,因而仍屬於私人利益的範疇。為此,維護共同利益的工作應當由組織來實現,政府越俎代庖就會使組織失去活力和效率。
(2)可分割性。雖然代表共同利益的物質載體——共有財產不一定能分割,但至少從法律上看是可以量化到組織的各成員的,而且一旦需要,組織可以通過財產轉讓等手段將共同財產貨幣化,從而分割、量化到各成員。可見,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特點。如集體土地屬於居民的共同財產,可以通過一定形式量化到全體成員。正是由於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因而在自由意志下,參加組織的人能獲得更多利益,從而使組織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
(3)利益的內部性。為了維護共同利益,個人或許要做出某些犧牲,但從團體來看,犧牲與獲益是相互抵消的,因而總利益通常不存在溢出效應。雖然非營利組織有時看起來是有外部效應的,例如慈善組織就是這樣,但是,它們實際上已經通過收費、捐贈等方式獲得收入,這就補償了其外部收益。顯然,如果沒有捐贈等收入來源,慈善組織是無法維持下去的。這些捐贈也可看作是對其外部性的補償。
共同利益的分類[2]
(1)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中介。
(2)集團利益。它一般是指影響政治決策而結成的社會群體利益。
(3)階層利益,即人們基於相同的社會地位、職業和收入等形成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如中產階層、知識分子等的群體利益。
(4)階級利益。它是指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人們由於與生產資料的關係不同而形成的大社會集團的利益。
(5)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是人們在歷史中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的利益。
(6)社會利益。它是某一個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的聯繫與區別[3]
共同利益相對於公共利益來說仍然屬於私人利益的範疇,並且具有可分割性和利益內部化的特點,而公共機構基於公共目的而產生的利益關係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具有社會性,超越了某個團體和個人,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外溢性”,顯然與私營部門基於私人目的產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換言之,不同利益關係產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質,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質。因此對於組織這類利益共同體來說,我們可以按照共同體所追求的利益的區別簡單地將其區分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公共利益是基於全社會多數人的利益形成的共同體的利益,共同利益是基於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共同體所追求的利益。顯然,兩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為性質和價值取向的差異,其共同體利益也有所不同。自利的假設相類似,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並不見得能夠代表公共利益。事實上,這種衝突可以用共同體利益來解釋。布坎南等芝加哥學派所說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於政府這個公共組織的共同體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說的“公共利益”乃是社會這個共同體的利益。傳統觀點認為,這兩種共同體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兩者可能相分離。可見,共同體的共同利益並不等同於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最一般意義上的共同利益,但共同體的共同利益不一定是公共利益,這取決於共同體利益的指向。
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兩者存在一致性,公共利益也是社會大多數公眾的共同利益,公共組織與共同體組織為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滿足的不是少數個人的利益,而是多數人的利益,公共組織和一般的共同體組織對組織的剩餘都不進行分配。值得註意的是,當共同體所追求的是公共和公眾的利益而不是自身組織的私利時,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的內涵變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