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風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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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風險官(Chief Risk Officer; 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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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風險官是指負責評估和遷移企業中重大競爭性、法規性及技術性風險的行政人員。該職位有時候叫做首席風險管理官或者風險管理官。
1、負責擬定集團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提出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式;
2、監督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實施、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標準和組織;
3、組織落實風險管理與內控體系建設相關措施,組織對風險總監的考核和風險管理隊伍建設;
4、評估集團外部環境,以及企業巨集觀的風險;
5、就企業環境、戰略、運營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提出建議,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有的企業把CRO和公司的內部審計合在一起,有的則是兩者分開的。
期貨從業中,首席風險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有:
第一章、總則
1、首席風險官:
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發現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對期貨公司董事會負責;
證監會對其監督管理,協會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免與行為規範
1、期貨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應當全體獨立董事同意。是否熟悉期貨法律法規,誠信守法、能力作為任職的主要標準。
2、工作記錄和底稿至少保存20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離職守、兼職除合規部門以外職務、延遲知情不報、謀取私利、干預正常經營、泄露秘密
3、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提前30天向期貨公司董事會申請。
第三章、職責與履行職責保障
1、需建立健全有效執行的以下制度:
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風險監督指標管理制度、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業務規則、結算規則、客戶風險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期貨公司員工家親戚持倉報告制度。
監督檢查是否存在非法委托和超範圍委托的情況。期貨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風險。
2、下列的情況對公司董事會和證監會報告:
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期貨公司資產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於擔保。期貨公司資本無法維持達到監管標準。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股東干預。
3、享有的權利:
參加或者列席與職責有關會議;
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和資料;
與相關人員進行談話;
瞭解業務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1、每季度結束日1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提交季度工作報告。每年1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的全面顧總報告。
對不適當人員的認定2年內部任用高級管理人員以上職位。
2次連續不參加證監會的培訓。或者連續兩次不及格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2、誠信檔案的記錄東西:
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其的監管措施、培訓情況和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