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中性業務(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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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中性業務就是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優勢並整合基金、銀行、券商的資源大力發展主動管理業務的領域。
風險中性業務的核心是結構性金融產品,結構性金融產品指的是通過與股票、利率或商品等資產表現掛鉤來構造滿足不同收益形態的產品,可設計成保本或部分保本等低風險特點,是介於銀行存款和股票之間的投資工具,完全可滿足第二類客戶群多樣化的投資需求。
風險中性業務的最大特點是,發行方不以判斷趨勢獲取資產漲跌的方向收益為目的,而主要通過對沖工具對衝掉各類市場風險,獲取產品發行波幅與對沖波幅的波幅差收益。發行方與投資者並不是對賭關係,兩者獲取市場不同性質的收益,不是零和游戲,各賺各的錢。
風險中性業務涉及到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設計開發、銷售發行、對沖交易、風險管理等環節,信托公司就可以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產品開發包括市場調研、產品設計和風險評估,發行產品前要分析市場近期的表現,包括巨集觀經濟、利率走向、固定收益市場情況、股市/匯市/商品期貨的趨勢、同質產品期權引申波幅的情況、標的資產實際波動率估計、多標的產品相關性分析等,綜合這些因素以確定新產品的發行波幅。同時,標的資產流動性是否足夠、對沖工具是否足夠等因素也是市場分析不可缺少的考慮因素,以確定該類產品的發行風險。然後確定新產品的期限、支付函數等條款內容。
銷售發行環節,信托公司通過自己的渠道可以直接發產品給自己的客戶,也可通過和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部門合作以進軍更大的高端理財市場。商業銀行的公信力、客戶渠道、營銷優勢是無可取代的。私人銀行部門與信托業務的對接,也有利於商業銀行提供多元化理財服務,形成優勢互補的雙贏局面。
對沖交易環節包括風險監控和對沖交易。前面提到,風險中性業務的發行人不以追求方向收益和對賭為目的,發行人需要實時監控各類市場Greeks風險,並對其進行有效的動態對沖,從而實現預期的波幅差收益。
對沖交易可由信托公司自營部門或交給投資顧問(券商或基金)來完成。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風險管理環節也非常重要,必須滿足法律監管的要求,並把各種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完成自己主動管理的任務。
從以上業務流程來看,信托公司在風險中性業務中可處於主導地位,採取的業務模式可以有以下幾種選擇:
1)獨立:信托公司獨自完成金融產品的設計開發、銷售發行、對沖交易、風險管理等所有環節;
2)信托+銀行:信托公司完成產品的設計開發、對沖交易和風險管理等,銀行承擔銷售發行;
3)信托+銀行+投資顧問:信托公司完成產品的設計開發和總體風險管理等,銀行承擔銷售發行,投資顧問(券商或基金)負責對沖交易。
實力強大的信托公司完全可採取模式1,從而提升利潤空間。私人銀行部門應該很願意與信托公司合作,因為受政策約束其自身管理能力、理財能力目前無法滿足多元化的理財需求,與其讓高端客戶資源長期被浪費不如與信托公司一起分享。信托公司通過銀行,不僅解決了渠道和客戶資源,而且可以通過“銀信連接財富管理業務”的模式,從根本上促進業務轉型和升級。
根據國際市場的情況,風險中性業務的年收益回報率介於10%-15%之間,即使與銀行和投資顧問平分的話,也能獲得3%至5%的純收益,是單一平臺類業務收益的20倍以上,不失為信托公司主動管理業務轉型最佳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