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中性业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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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中性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并整合基金、银行、券商的资源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业务的领域。
风险中性业务的核心是结构性金融产品,结构性金融产品指的是通过与股票、利率或商品等资产表现挂钩来构造满足不同收益形态的产品,可设计成保本或部分保本等低风险特点,是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之间的投资工具,完全可满足第二类客户群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风险中性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发行方不以判断趋势获取资产涨跌的方向收益为目的,而主要通过对冲工具对冲掉各类市场风险,获取产品发行波幅与对冲波幅的波幅差收益。发行方与投资者并不是对赌关系,两者获取市场不同性质的收益,不是零和游戏,各赚各的钱。
风险中性业务涉及到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发行、对冲交易、风险管理等环节,信托公司就可以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产品开发包括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和风险评估,发行产品前要分析市场近期的表现,包括宏观经济、利率走向、固定收益市场情况、股市/汇市/商品期货的趋势、同质产品期权引申波幅的情况、标的资产实际波动率估计、多标的产品相关性分析等,综合这些因素以确定新产品的发行波幅。同时,标的资产流动性是否足够、对冲工具是否足够等因素也是市场分析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以确定该类产品的发行风险。然后确定新产品的期限、支付函数等条款内容。
销售发行环节,信托公司通过自己的渠道可以直接发产品给自己的客户,也可通过和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合作以进军更大的高端理财市场。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客户渠道、营销优势是无可取代的。私人银行部门与信托业务的对接,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供多元化理财服务,形成优势互补的双赢局面。
对冲交易环节包括风险监控和对冲交易。前面提到,风险中性业务的发行人不以追求方向收益和对赌为目的,发行人需要实时监控各类市场Greeks风险,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动态对冲,从而实现预期的波幅差收益。
对冲交易可由信托公司自营部门或交给投资顾问(券商或基金)来完成。作为产品的发行方,风险管理环节也非常重要,必须满足法律监管的要求,并把各种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完成自己主动管理的任务。
从以上业务流程来看,信托公司在风险中性业务中可处于主导地位,采取的业务模式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独立:信托公司独自完成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发行、对冲交易、风险管理等所有环节;
2)信托+银行:信托公司完成产品的设计开发、对冲交易和风险管理等,银行承担销售发行;
3)信托+银行+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完成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总体风险管理等,银行承担销售发行,投资顾问(券商或基金)负责对冲交易。
实力强大的信托公司完全可采取模式1,从而提升利润空间。私人银行部门应该很愿意与信托公司合作,因为受政策约束其自身管理能力、理财能力目前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理财需求,与其让高端客户资源长期被浪费不如与信托公司一起分享。信托公司通过银行,不仅解决了渠道和客户资源,而且可以通过“银信连接财富管理业务”的模式,从根本上促进业务转型和升级。
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况,风险中性业务的年收益回报率介于10%-15%之间,即使与银行和投资顾问平分的话,也能获得3%至5%的纯收益,是单一平台类业务收益的20倍以上,不失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业务转型最佳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