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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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營利組織清算[1]
非營利組織的清算是指非營利組織解體時,為結束該組織現存的各種民事責任關係,了結債務,保護債權人等與非營利組織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而依法對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債權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變賣,以終止其經營活動,並依法取消其法人資格的行為。
非營利組織清算的種類[1]
導致非營利組織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組織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如組織的目的已達到而不需繼續經營,或目的無法達到且組織無發展前途;董事會決定解散組織;組織進行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組織轉而從事營利組織性活動;組織違反法律、法規而被依法取締。
破產清算是因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了嚴重虧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進行的清算。具體有兩種情況:第一,組織的資產總額小於其負債總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第二,組織的資產總額雖大於其負債總額,但因能用來償還到期債務的現金資產不足,不得不變賣其他資產而導致組織的經營活動中斷,被迫宣告破產。
②根據清算是否自行開始,非營利組織的清算又可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組織自行進行,在法院一般監督下進行的清算。
特別清算是指不能由組織自行清算,而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併進行監督的清算。出現下列情況時,法院可命令組織進行特別清算:組織無力自行組織清算工作;董事會對清算事務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債權人、董事會中的任何一方申請進行特別清算;組織的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非營利組織清算的程式[1]
①成立清算組。
非營利組織在公佈解散後,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指導下儘快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是在非營利組織決定解散後從事清算事務、處理財產和債務等事務的執行人。清算組的職權包括:清理非營利組織的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公告債權人;處理、清算有關的未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非營利組織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非營利組織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結束時提出清算報告。
②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
在接到清算通知後,債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債權有財產擔保或無財產擔保進行申報,並提供證明材料,以便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
③清理非營利組織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這一過程中,若發現非營利組織資不抵債的,應向法院申請破產。
④在對非營利組織的資產進行估價的基礎上,制訂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應包括清算的程式和步驟,資產定價方法和估價結果,債權收回和財產變賣的具體方案,債務的清償順序,剩餘財產的分配以及對組織遺留問題的處理等。
⑤執行清算方案。
第一,清算財產的範圍及作價。
清算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組織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賬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二,確定清算損益。
非營利組織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法歸還的債務,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等作為清算收益。發生的財產盤虧、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損失等作為清算損失。發生的清算費用優先從現有財產中支付。
第三,債務清償及其順序。
非營利組織的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應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等,應繳未繳的稅金,尚未償付的債務。同一順序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四,處理剩餘財產。
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後,非營利組織的剩餘財產應轉交給另一個非營利組織,或是由政府部門接管,不得分配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⑥辦理清算的法律手續。
在董事會批准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非營利組織的清算工作才正式結束。其後,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內收支報表和務種財務賬冊,交由註冊會計師查證驗收,再上報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