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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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Civil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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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範圍之內的信托。民事法律範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內的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托。即為民事信托。由於民事信托在承辦期間會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各國都要求必須在一定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承辦。由於民事信托不以營利為目的,又稱為“非營業信托”。
1、民事信托是目前解決企業內部職工股及自然人股最為合法有效一種方式。信托信托法第三條規定:“信托委托人、信托受托人、信托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除資金信托專由信托公司承辦外,財產信托可以由信托規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他社會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承辦。信托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托),這是信托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本次使用民事信托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成熟的操作實踐,有利於保證內部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律師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2、民事信托方式是國際通用的一種方式,只在我國在最近幾年才剛剛採用,事實上在國外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種社會法律慣例。目前,在英國民事信托已占信托業務總量的80%,美國民事信托也隨處可見。
3、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受托人出現其他意外,信托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受托人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 民事信托可以充分保證內部職工及自然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大降低股權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它可以解決股權委托關係中的“代持人”惡意占有行為;可以在定期報告制度中公開公司信息,保證受益人的知情權;可以遠離商事信托的功利性減少少數股東的投資成本;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下解決股權分割問題,等等。
4、民事信托可以減少境外上市的操作環節,在上市換股時只要信托終止並簽署有關換股協議即可換成境外上市主體的股票,受益權人即可無條件地轉換成股東,這種便利性和合法性是其它方式所無法相比擬的。
商事信托與民事信托的界限有時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兩者有很多的密切聯繫.所以有些信托事項兩者可以通用.既可劃為商事信托類,也可劃為民事信托類。例如 "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即是如此。凡發行公司債券則屬於商事法規範疇。而提供擔保品給受托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問題,則用於民法中有關想定的範疇.所以說這種信托方式或事項.是民事商事通用信托。若要真正劃分這種信托屬於團一類,可以其設定信托的動機來加以區分。設定信托的動機館置於債券發行的目的,即為商事信托。設定信托的動機偏重於抵押品的確實與安全,則屬於民事信托這一類。
從信托相關法規看來,依據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為民事信托;而以信托為業的信托業,所為的信托是營業信托。依據信托業法第16條的立法文義來看,營業信托與民事信托範圍則是相同的。
而就營業信托與民事信托不同的地方例舉二者,第一、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親密關係;第二、對信托財產的保護與隔離程度。然就第一點看來,委托人與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約時,究竟是著重於親屬關係之有無?或是對於信托方面的專業性?應該由委托人自己衡量後自行決定,專業性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就第二點看來,民事信托受托人與營業信托受托人的註意義務等要求程度均相同,且信托法第11條規範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與受托人本身財產的隔離保護機制,就這一點而言,不論是民事信托或是營業信托均有適用。至於信托業法雖特別禁止信托業,以信托財產為自益行為或是為放款及借款,但相較於營業信托而言,民事信托所涉及的人數與利益範圍有限,若受托人因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發生損失,其損害程度並不較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營業信托嚴重。
因此,非信托業者,即不得經營營業信托的前提固然值得肯定;但是,這並不意味營業信托的範圍可無限上綱,因此扼殺了民事信托存在空間,妨礙信托目的多樣發展,並且阻絕委托人尋求其它受托人以達到信托目的的可能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