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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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董事(Non-Independent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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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董事是指與公司或執行董事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並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董事。被認為是非獨立董事的人士通常包括商業銀行家、投資銀行家、律師和其它為公司提供服務或貨物的人士。
非獨立董事的分類[1]
非獨立董事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內部董事,即前述所謂的股東董事(或資格股東)和雇員董事;
第二,灰色董事,即前述內部董事的家眷親屬、公司律師、公司咨詢顧問、公司投資商和銀行家等;
第三,連鎖董事,這是指外部董事就職的公司中的首席執行官CEO同時服務於外部董事自身的公司,亦即甲、乙雙方相互在對方所屬的公司中擔任外部董事。其實,連鎖董事也屬灰色董事的範疇,只因他不同於一般的灰色董事,故單獨列出。
這三種董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他們在個人利益等方面總是因有某種牽連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公正地對公司事務作出自己獨立的判斷。例如,股東董事(或資格股東)具有股東和董事雙重身份,依所持股份、公司效益和工作業績取得股利和領取董事報酬。雇員董事在利益上也同樣不具有獨立性,因他的董事酬金是與他的工作成績成正相關的、並受與他朝夕相處的管理層成員控制的。至於灰色董事和連鎖董事,因其與內部董事有利害關係,容易相互關照,這種非獨立性必然會影響他們行權的公正性。
以上對非獨立董事的三種分類只是個人之管見。在我國,有學者認為,非獨立董事是指那些或多或少與管理層具有某種個人和經濟利益聯繫的董事。按照這種聯繫的不同,非獨立董事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與公司管理層有個人關係上的聯繫,如前任公司負責人和雇員、管理層的親屬、企業間互兼董事(即連鎖董事或交叉董事)等;
第二類與公司管理層有經濟利益上的聯繫,如現任公司、關聯方經濟實體、銀行、客戶和公司重要供應商這些商事主體的負責人,以及公司的咨詢專家、法律顧問和會計師等。我認為,這種分類忽視了內部董事也是非獨立董事。何況,個人關係上的聯繫,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利益上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