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保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非獨立保證(nonindependent guaranty)
目錄 |
什麼是非獨立保證[1]
非獨立保證是指在子公司或政府的下屬機構作為借款人時.由母公司或政府作為保證人提供的保證。
非獨立保證的作用[2]
由於借款人與保證人存在著共同的利益關係,所以稱為非獨立保證。在非獨立保證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如經協商後對原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修改(如增加貸款額、貸款展期或提前還款、貸款人變更等),保證人一般均能同意,而不會以此作為解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獨立保證和非獨立保證:獨立保證是指保證人對非由他控制的借款方提供的保證。在實踐中,有些擔保人與所擔保債務的借款人並無任何直接關係,即擔保人對借款人的經營活動沒有控制權,是獨立於借款人之外的。典型的例子是銀行對其客戶、政府和政府機構如國家出口信貸機構對其他獨立公司企業的保證,這些組織對申請擔保的借款人不實行控制,這些人一般稱為獨立擔保人。相反,對借款人有控制權的擔保就稱為非獨立的保證,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保證、政府對其下屬機構的保證。由於非獨立擔保的擔保人控制了借款方,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借款人一般不會損害擔保人的利益,因此通常在對貸款合同進行修改如展期貸款或改變貸款協議的某些權利義務時,借款方和擔保方之間能達成協議,一般不會有什麼困難i而獨立擔保由於不存在非獨立保證那樣的密切關係就不易做到這一點,因此在獨立保證協議中常包含有許多特別規定,如債務的寬限期,即只有貸款還款期屆滿後的一定時間如60天、30天,擔保人才有清償義務,目的是為了確定違約是確定的、永久性的,以使擔保人能對違約做出補救;指定償還期,在貸款活動中,有時會發生提前償還期,而獨立保證合同中常規定,擔保人按原定的到期日履行義務,不受償還期提前的影響;擔保索賠額的限制,即保證的債務限於還本付息,不包括其他費用,如賠償金、罰款、稅金等;擔保人不放棄抗辯權;保證人對貸款協議有一定的控制權,對收回債款的使用規定,即貸款人從違約的借款人處所收回的部分應作為償還被保證的債務;不許讓渡權,即未經擔保人同意,禁止轉讓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以使擔保人能對擔保人的債權人的身份加以控制;優先購買權,獨立保證人可以要求保留購買所擔保債務的權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