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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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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保证(nonindependent guaranty)

目录

什么是非独立保证[1]

  非独立保证是指在子公司或政府的下属机构作为借款人时.由母公司或政府作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

非独立保证的作用[2]

  由于借款人与保证人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所以称为非独立保证。在非独立保证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如经协商后对原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如增加贷款额、贷款展期提前还款贷款人变更等),保证人一般均能同意,而不会以此作为解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独立保证和非独立保证的区别

  独立保证和非独立保证:独立保证是指保证人对非由他控制的借款方提供的保证。在实践中,有些担保人与所担保债务的借款人并无任何直接关系,即担保人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没有控制权,是独立于借款人之外的。典型的例子是银行对其客户、政府和政府机构如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对其他独立公司企业的保证,这些组织对申请担保的借款人不实行控制,这些人一般称为独立担保人。相反,对借款人有控制权的担保就称为非独立的保证,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保证、政府对其下属机构的保证。由于非独立担保的担保人控制了借款方,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借款人一般不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因此通常在对贷款合同进行修改如展期贷款或改变贷款协议的某些权利义务时,借款方和担保方之间能达成协议,一般不会有什么困难i而独立担保由于不存在非独立保证那样的密切关系就不易做到这一点,因此在独立保证协议中常包含有许多特别规定,如债务宽限期,即只有贷款还款期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如60天、30天,担保人才有清偿义务,目的是为了确定违约是确定的、永久性的,以使担保人能对违约做出补救;指定偿还期,在贷款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提前偿还期,而独立保证合同中常规定,担保人按原定的到期日履行义务,不受偿还期提前的影响;担保索赔额的限制,即保证的债务限于还本付息,不包括其他费用,如赔偿金、罚款、税金等;担保人不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对贷款协议有一定的控制权,对收回债款的使用规定,即贷款人从违约的借款人处所收回的部分应作为偿还被保证的债务;不许让渡权,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禁止转让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以使担保人能对担保人的债权人的身份加以控制;优先购买权,独立保证人可以要求保留购买所担保债务的权力,等等。

参考文献

  1. 王益 白钦先主编.当代金融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李伟民主编.金融大辞典 2.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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