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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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收入(Hidden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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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隱性收入[1]
隱性收入是指未公開的賬外收入,包括賬外存在的個人福利(如未記入納稅賬戶的以貨幣形式存在的補貼和以實物形式出現的領導幹部配車、司機、秘書、保姆、廚師、醫生等)、不為他人知道的隱性財產收入、極力隱瞞的灰色收入與黑色收入等。
隱性收入的特性[2]
其收入者往往隱匿收入渠道和金額,以逃避罰款、沒收和偷漏國家稅收。其中,多數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如企業單位濫發的名目繁多的實物和現金,少數人利用價格雙軌制進行倒買倒賣和接受賄賂等所取得的收入。
隱性收入的缺點[3]
隱性收入增大了社會消費基金,加劇了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矛盾;拉大了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導致新的分配不公;不利於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性的發揮;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和人們的思想,違背了按勞分配原則的基本要求,應當限制以至取締。
隱性收入差距的問題[1]
隱性收入差距的存在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
其一,不利於經濟發展。一般地講,在以廣大農民為主體的中低收入階層中,隱性收入是少之又少的,可以忽略不計,它主要存在於由富人組成的高收入階層,而且在一些富人的總收入中隱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大。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占有大量隱性收入的富人目前並沒有對國內的消費需求做出大貢獻。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收入階層已經明顯地表現出邊際消費傾向嚴重下降的趨勢。而我國現階段消費市場面臨的情況是中低檔消費品數量居多,結果出現“富人不需買,窮人沒錢買”的局面,極大地抑制了國內需求,進而阻礙經濟發展。
其二,不利於社會穩定。經濟學者在研究收入差距的影響時曾提出“收入的外部效應”:一個人對收入的滿足感不僅取決於他的絕對收入,而且取決於他的相對收入,即他與別人收入進行比較的相對水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的絕對收入都增加了,但居民收入差距卻迅速拉大了,並隨即引起人們的關註。這種關註本身反映了人們對收入差距的敏感心理。
當然,對於一些人依靠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人們的心理是平衡的。但問題是,對於另外一些人憑藉權力、壟斷,以及通過制假售假、走私販私、投機欺詐等途徑而暴富,人們的心理肯定不平衡。一旦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危及社會穩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瑟·劉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和混亂動蕩的方面”。
其三,不利於收入分配研究工作的開展。若居民收入差距都是顯性收入差距,則收入分配研究工作就很好開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居民收入差距除包括顯性收入差距外,還包括隱性收入差距。由於隱性收入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所以很難完整地把隱性收入資料統計進來,從而無法對實際的居民收入差距做出準確的估計,這對我們進行收入分配研究顯然是一個阻礙。
隱性收入差距的辦法[1]
既然隱性收入差距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那就要採取相應對策來調節它。
一是可通過健全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在內的所有制度、完善包括稅法在內的所有法律體系等途徑來壓縮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生存空間”,達到調節隱性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是可借鑒國外的銀行存款實名制、官員任職期間個人財產變動公示制、公司財務報表公開披露制等制度設計,創造個人所得稅稅源清晰的環境條件,來幫助政府當局從源頭上掌握居民的收入情況,以便更好地加強稅收管理,堵塞徵管漏洞,從而抑制隱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
三是要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文件有關“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中“加快福利待遇貨幣化”此項舉措。應當說,個人福利待遇實物化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它和以商品貨幣化為顯著特征的市場經濟不相吻合。為了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加快實施個人福利待遇貨幣化,這也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統計隱性收入所產生的差距,從而有利於相關調節對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