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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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信用保險[1]
銀行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貸款銀行直接承擔責任的保險。只要是提供出口信貸的銀行,都可以提出申請投保銀行信用險,那麼保險人就應對銀行提供的信貸予以擔保。對於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信貸,一旦出現過期未付款的情況時,那麼保險人應給予賠償。
銀行信用保險制度[2]
銀行信用保險制度作為防範和補償銀行經營風險的一種社會保險補償機制,在日本及酉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異常普遍,它對於有效防範銀行存款和貸款風險,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合法利益和國家銀行的利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穩健發展,保證社會和經濟的繁榮和穩定意義重大,隨著我國專業銀行商業化進程的加快,構建具有風險防範和補償性質的銀行信用保險機制,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和現實的意義。
銀行保險制度的建立[3]
銀行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涉及到政府、銀行、保險等諸多的部門和方面。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建立及運作銀行信用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銀行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明確政府在金融體制改革中的極端重要性。政府要主動參與,積極推動和大力促進銀行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西方國家的銀行信用保險的發展在經歷了大規模的銀行倒閉和飽受經濟動蕩之苦後,先由銀行自發組織,後獲政府認可和支持,其發展經歷了半個世紀。但中國的銀行信用保險制度不能如此由下而上的緩慢進行,而應該由上而下加速進行,這是因為中國商業銀行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開始的,起始階段就要求銀行穩健經營,而不允許造成社會和經濟震蕩。因此,銀行信用保險制度(尤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儘快跟上,這就需要作為金融改革主導者的政府要切實搞好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的過渡工作,加快金融立法,把存款保險納入金融法制建設。
其次,在銀行信用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的制訂上,應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存款保險從完善金融立法出發,在我國制定《銀行法》時應提出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鑒於我國專業銀行自有資本不足的狀況,可考慮建立政府保護下的存款保險。可由政腐與銀行共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保險基金的來源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先拿出部分墊底資金,再由各專業銀行按存款總額向保險機構交納一定比例的保險金。而每位存款者的最高保險限額則可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儲蓄狀況和我國保險制度的完善程度來限定。
對貸款保險,則可由銀行與保險部門密切配合開辦“貸款保證保險”,它包括:企業財產保險和貸款信用保險兩部分,企業財產保險是企業申請貸款的先決條件,它主要用來補償因自然災害及因事胡而造成的損失,其投保額不低於企業財產抵押時評估價值,貸款償還期應在企業財產保險期內。我國目前已廣泛開展了同類保險業務,因而在實際操作唪提倡企業財產保險作為貸款條件是可行的。貸款信用保險則是保險公司以保證人身份代表借款人向舅款銀行提供信用擔保,承擔企業貸款業務中貸款沖息按期支付的責任風險。對貸款信用保險,可根據貸款的期限、用途和額度來劃分風險度,並按不同的比例收取保險費,上劃保險公司專用帳戶,積累保險沖備金,專項用作賠款資金來源。貸款保證保險作為貸款風險轉移的有效手段應在制度上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時統一辦理。這樣,既降低了貸款風險損失,又能通過普通人保,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理賠能力,推季貸款保險業務的發展。
再次在銀行信用保險制度的實施上,要遵循看步推行的原則。對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銀行法的自定,應一步到位,確保銀行存款的穩定;對貸款保自保險的執行可先完善企業財產保險,保證抵押物不受損失,對貸款信用保險的發展則可遵循由小到大的步驟,先試點,再逐步推廣開展。今後隨著貸款《險業務的發展,可逐步擴大貸款保險的範圍,最終成獨立的貸款保險業務體系。
總之,加強銀行信用保險制度建設關係到我國未來金融體制運行完整性和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大事,尤其是在當前我國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之際,建立起銀行風險保障和補償機制,給銀行業的“發展創造一個寬鬆穩定的環境,對加速我國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轉換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