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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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構是指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成員機構而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償的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的一個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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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政府出資組建並負責運作管理的官辦型,美國是這方面典型的國家;
二是中央政府與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
三是完全由民間金融機構或行業協會出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英國、瑞士、義大利等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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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中央銀行的普遍職能是控制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對金融業進行巨集觀調控和領導、管理。
我國2003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督管理金融業方而的指導地位,具體的法律監管職能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行使,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更側重於對存款保險業務的微觀風險防範與控制,其針對的是存款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投保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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