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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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防火牆是指根據據金融機構的特性,在金融網路進出口中屏障,依據金融機構的職能,能正確定義符合安全策略和規則的組合,控制進出金融網的雙向數據流的防火牆。使用它可達到金融網安全的目的。
金融防火牆制度是指根據金融機構的特性,在金融網路進出口中設置屏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該屏障依據金融機構的職能,通過安全策略和規則,找到控制風險流進與流出金融機構的方式,達到保證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運行的目的,實現金融業巨集觀審慎管理。金融防火牆制度所涵蓋的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隔離銀行業與證券、保險業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隔離銀行業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相關內容。
金融防火牆制度的建立有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對金融安全環境的掌握和監控及防範系統性風險。一方面,金融防火牆具有阻斷風險傳導路徑的功能,能使金融監管機構在風險發生之初控制風險的大小和降低風險的危害程度,也有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對風險的性質和大小進行分析和評判,從而使金融監管機構能夠更好地把握整個金融體系的狀況並保證金融行業的良好運行;另一方面,金融防火牆制度的建立對防範系統性風險至關重要。完善的金融防火牆制度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溢出,將其風險隔離在小範圍內,防止個體風險經過傳導轉化成系統性風險。
金融防火牆制度起源於美國。美國國會於1933年頒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該法案構建了最早、最為嚴格的金融防火牆制度——將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進行嚴格劃分,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
20世紀70到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的推進,美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大幅下降,為了適應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變化趨勢,美國放鬆混業經營管制,並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建立了混業經營體制。此後,金融控股集團逐漸興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跨界經營的趨勢日益顯著,金融防火牆的嚴格程度逐漸降低。然而,隨著混業經營的深入開展,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上升,風險傳染性加大,導致系統性風險積累。
自2006年底美國開始出現了諸如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破產及股市劇烈震蕩等一系列危機,嚴重損害了美國金融秩序和經濟狀況。鑒於此,美國於2010年頒佈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擴大了監管機構的權力,允許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被分拆,並採納了“沃克爾規則”,限制大型金融機構進行投機性交易,特別是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相對嚴格的金融防火牆制度再次建立起來。
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從建立至今,體現為一個動態的、根據巨集觀經濟環境不斷調整和完善的演變過程。經歷多次變革後,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日漸成熟。
(1)美國的金融防火牆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會根據國情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從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要求商業銀行與證券商必須進行“分業經營”,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放寬了金融業的經營許可權,再到《多德·弗蘭克法案》限制自營交易、允許金融業之間適度的混業經營,均反映出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適應金融發展的動態性。並且每一次改革之後金融業的競爭力都得到了極大的提升。
(2)美國金融最新的防火牆制度既阻隔了創新業務的高風險向傳統業務的傳遞,又防範了道德風險,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對於防火牆制度的有效設計成功地阻隔了創新業務對傳統銀行業務的風險傳染,它使創新業務的風險和損失無法輕易轉嫁到受到金融安全網保護的傳統業務上。與此同時,美國對於金融安全網保護範圍的認定非常謹慎,“沃爾克法則”直接切斷了金融安全網與高風險業務之間的聯繫,在防止道德風險的同時促進了市場的公平。
(3)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有利於金融控股集團簡化結構、提高透明度,從而有利於其自身的風險管理與金融監管。混業經營與金融創新日益使得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與業務結構複雜化,通過防火牆制度可抑制這種趨勢。當前美國的銀行與銀行控股公司已被剝離其自營業務和對私募基金與對沖基金的投資業務,但是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從事上述交易業務。這種將不同風險的業務進行明顯隔離的措施有利於使市場監管職責變得更加明確,也有助於商業銀行內部培養審慎經營管理的文化。
(1)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的法律與政治基礎本身存在漏洞與缺陷。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之前,過度強調金融自由化,監管制度滯後,導致次級貸款和金融衍生工具泛濫,積累了系統性風險;從一定程度上看,金融危機後頒佈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則是政府與金融寡頭妥協的產物,對金融業系統性風險的防範存在不足。
(2)美國金融防火牆制度的前瞻性不夠。從整個防火牆制度建設過程看,美國防火牆制度實際上無法在第一時間對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進行監管和防範,也沒有很好地預測金融風險趨勢,導致當金融發展帶來的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就會爆發金融危機,監管當局只能對防火牆制度進行被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