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交易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金融市場交易法是指進出口商利用金融市場,尤其是利用外匯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交易,來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
金融市場交易法的構成[1]
- 1.即期外匯交易法
即期外匯交易法是指進出口商通過與外匯銀行簽訂即期外匯交易合同的方式來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由於即期外匯交易只是將第三天交割的匯率提前固定下來,它的避險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 2.遠期外匯交易法
遠期外匯交易法是指進出口商通過與外匯銀行之間簽訂遠期外匯交易合同的方式來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此方法可把未來任何一天的匯率提前固定下來,比即期外匯交易法更廣泛的應用於防範外匯風險。但是,擇期外匯交易的交易成本較高;固定日期的遠期外匯交易缺乏靈活性,而且對客戶信譽有較高要求。
- 3.掉期交易法
掉期交易法是指進出口商通過與外匯銀行之間簽訂掉期交易合同的方式來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它要求進出口商同時進行兩筆金額相同、方向相反的不同交割期限的外匯交易,它是國際信貸業務中典型的套期保值手段。
外匯期貨交易法是指進出口商通過簽訂外匯期貨交易合同的方式來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由於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之間存在平行變動趨勢,外匯期貨交易可以利用套期保值性質作為避免外匯風險的手段。外匯期權交易提前將協議價格固定下來,也可用於外匯風險管理。由於外匯期貨和期權交易對客戶的信譽要求比較低,使進出口商較易使用其作為避險手段。
- 5.國際信貸法
國際信貸法是指在中長期國際收付中,企業利用國際信貸形式,在獲得資金融通的同時,轉嫁或抵消外匯風險。主要有三種形式:
(1)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是指一國為了支持和擴大本國大型設備的出口,對本國的出口給予利息補貼並提供信貸擔保,由本國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或外國的進口商(或其往來銀行)提供低息貸款的融資方法,包括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買方信貸(buyer's credit)是指出口方銀行以優惠利率向進口商或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提供信貸,使得進口商(買方)能以支付現匯的方法向出口商購買設備。賣方信貸(supplier’Scredit)是指出口方銀行以優惠利率向出口商提供信貸,使得出口商(賣方)能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設備。
(2)福費廷(forfaiting)。又稱包買票據或買單信貸,是指出口商將經過進口商承兌,並由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擔保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遠期票據,無追索權地向進口商所在地的包買商(通常為銀行或銀行的附屬機構)進行貼現,提前取得現款的融資方式。由於“福費廷”對出票人無追索權,出口商在辦理此業務後,就把外匯風險和進口商拒付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或貼現公司。
(3)保付代理(factoring)。簡稱保理,是指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出售商品,在貨物裝運後立即將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票據,賣斷給保理機構,收進全部或一部分貨款,從而取得資金融通。由於出口商提前拿到大部分貨款,可以減輕外匯風險。
6.貨幣互換法
貨幣互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互相交換幣種不同,但期限相同、金額相當的兩種貨幣,以降低籌資成本與防範外匯風險的創新金融業務。貨幣互換業務實際上是以兩種貨幣之間的交換和換回取代外匯交易中的兩種貨幣之間的買進和賣出,從而達到防範外匯風險的目的。
7.投保匯率變動險法
匯率變動險是一國官方保險機構開辦的、為本國企業防範外匯風險提供服務的一種險種。具體做法是,企業作為投保人,定期向承保機構繳納規定的保險費,承保機構則承擔全部或部分的外匯風險,即企業在投保期間所出現的外匯風險損失由承保機構給予合理的賠償,但若有外匯風險收益,也由承保機構享有。目前,許多國家如美國、日本、法國、英國等,為鼓勵本國產品的出口,都開辦了外匯風險的保險業務。
- ↑ 宿玉海主編.國際金融學.科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