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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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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金融傳銷

  金融傳銷是以繳納一定的貨幣換取傳銷發起人設立的“虛擬特權”,以數的倍增原理髮展下線,誘使下線繳納貨幣購買“虛擬特權”,按照層級高低在組織內部分配出售“虛擬特權”所獲貨幣,實現非法牟利目的的行為。金融傳銷亦是傳銷,是一種“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相較於普通傳銷而言,金融傳銷滲透了金融的特性。

金融傳銷的現狀[1]

  近幾年來,我國多個省份出現了“資本運作”、“網路直銷”等多種形式的公司或組織,他們以“政府扶持”、“金融試點”為宣傳背景,以畸高分紅為誘餌,把“不存在有形產品,通過純資本運作迅速形成傳銷網路”的金融傳銷稱為是從國外引進的先進業態。實際上,金融傳銷是一種非法地下金融活動。

  從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的情況來看,廣西“10·16”金融傳銷案引誘3000餘人到北海等地傳銷,涉案金額1億餘元;浙江“億家公司”金融傳銷案涉案金額7.73億元,涉案約200萬人:香港“斐貝國際”金融傳銷案涉案金額13億餘元。可見,金融傳銷犯罪已經成為巨大的犯罪黑洞,中國社科院《法治藍皮書(2012)》中明確指出“金融傳銷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將形成全國性災難”。

金融傳銷的特征[1]

  金融傳銷犯罪與普通傳銷一樣,具有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發展下線的贏利模式、集中培訓等洗腦手段。但同時也形成了自身新的特征與運作程式。

  一是以純“資本運作”詐騙方式為主。金融傳銷區別於傳銷或直銷的那種面對面推介商品、發展下線的模式,他們並不具有實際商品,而是通過集資或互聯網認購形式進行資金往來運作。

  二是犯罪手段更具隱蔽性。金融傳銷組織都會制有各種政策文件、資質證明、媒體宣傳資料,宣稱是得到了政府支持的合法組織或正規公司,並且採取“自願加入、隨時退出”的方式,沒有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加入等普通傳銷組織的特點,使群眾的防範心理降低。

  三是機構更為複雜龐大。金融傳銷組織利用互聯網進行發展人員、認購股份、資金交易,因此波及範圍非常廣泛、速度非常之快。以“明明商”金融傳銷案為例,該組織僅用一年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了總商委一一原商會一一薪種一一環民四個層級的組織機構,發展全國22個城市的“環民”逾萬人。

金融傳銷獨立成罪的必要性[1]

  (一)金融傳銷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犯罪

  一是干擾地區投資環境,嚴重威脅金融市場安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興國之要,金融環境的安全與穩定是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前提。金融傳銷在我國廣西、江蘇等南方省份吸納了巨額的民間資本,並呈現出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態勢。據估算,我國地下金融機構據推算可達幾萬億元人民幣的規模。金融傳銷組織的金額高度集中, 資金鏈一旦崩潰,傳銷組織攜款潛逃,將給當地經濟造成極大動蕩與破環。

  二是誘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嚴重破壞社會和諧穩定。金融傳銷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員既是非法傳銷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這種主體身份的兩面性是區別於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特點之一。打擊傳銷組織,必然會使涉案者利益受損,極易引發群體性上訪。20l2年7月,300餘“江西精彩生活”渠道商赴京上訪,全國各地因金融傳銷引發的集體性上訪也不斷發生。

  三是利用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金融傳銷組織在宣傳時,通常都要打著政府支持的旗號, 以“西部大開發”政策、“國家整合民間資本作投資”等為由吸引加入者,藉助群眾對政府政策的信任與支持擴大規模。此類犯罪對政府公信力的破壞是巨大的、惡劣的,容易誤導群眾對國家政策的認識。

  (二)當前對金融傳銷犯罪的司法定罪模式混亂

  金融傳銷是一種直接受害人數眾多、涉及高額財產型的刑事犯罪活動,其社會危害性要遠遠超過詐騙、搶劫等普通刑事犯罪類型,但是目前的刑法體系中沒有對此類犯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各地公安和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時定罪模式不一,根據案情的不同情形大多數以傳銷定罪,也有的以集資詐騙定罪,還有的情況歸入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

  將金融傳銷歸為傳銷犯罪,最大的弊端在於造成罪責刑不一致,犯罪成本過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法律對何謂 隋節嚴重”沒有具體規定。 故而在實踐中對金融傳銷犯罪人員一般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出現在折抵羈押期間後當庭釋放的情況。

  若以集資詐騙罪對金融傳銷進行定罪處罰,雖因集資詐騙罪處罰更為嚴厲,在責刑一致方面滿足了金融傳銷巨大社會危害性的懲治目的,但是也有不妥之處。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二者在犯罪主體、形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別,特別是金融傳銷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很難認同自己“詐騙”的罪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極為困難。

  可見,把金融傳銷犯罪歸為其它犯罪之下定罪量刑只是權宜之計,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輕刑化等弊端已經凸顯,將這一犯罪在刑法中獨立成罪是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必然需求。

金融傳銷獨立成罪的可行性[1]

  (一)防範與打擊金融傳銷犯罪已經引起黨中央高度重視

  從維護我國經濟發展大局的角度來看,防範與打擊金融傳銷犯罪已經從地區性、司法性問題上升為全國範圍內的涉及經濟、法治、維穩等多方面的重大部署。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指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

  (二)傳銷犯罪立法方面已做出有益探索

  傳銷犯罪最初被歸為非法經營罪,經過多年醞釀,立法時機逐漸成熟,於《刑法修正案(七)》中將傳銷犯罪從非法經營罪中剝離出來,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一個新增條款列入刑法第224條。傳銷犯罪的立法為金融傳銷犯罪獨立成罪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借鑒範本,可以大大縮短金融傳銷犯罪的立法進程。

金融傳銷的案例

案例一:打上“政府試點”烙印

  2008年,廣西北海傳銷案中,傳銷組織打起“北部灣經濟產業發展基金”的名義,聲稱該基金參與國務院批准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發,把所謂的“產業發展基金”說成政府支持的“民間資本運作項目”。

  傳銷組織還邀請專家、學者給參與者講授金融和資本運作知識,從理論上對參與者進行“洗腦”,使人們相信這種“基金”屬於“不合法也不違法”的試點。他們還派人冒充中央領導親屬或身邊工作人員,“接見”傳銷者,並“簽名題字”。

  該傳銷案件中,參加的人員普遍素質較高。有文化界名人、曾擔任處級、副廳級領導職務的退休人員和公司老闆參與,除傳銷組織營造出從眾心理,讓更多人陷入其中。

  廣西北海傳銷案較以往的傳銷案件具有更大的欺騙性,政府金融試點、資本支持、專家指導等伎倆都在迷惑你的眼睛。

案例二:穿上PE外套

  在2008年前後的PE熱潮中,許多私募股權基金利用IPO大發橫財。私募股權基金的賺錢效應引發了全民PE熱,不法機構打著PE概念,開展金融傳銷業務。

  匯樂集團PE非法集資案,轟動一時的農婦韓秀琴PE騙局,也是利用傳銷手段,涉案金額高達十多億元。天津天凱新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傳銷手段,結合時新的PE概念,從來自全國20多個省份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資十餘億元。

  尤其值得關註的是,福建建陽劉斌案爆發,僅建陽的擔保公司損失就超過10億元,十多家擔保公司老闆外逃。傳銷的多層次金字塔式高利貸集資鏈條,已將民間資金與眾多擔保公司聯結成一個金融鏈條。金融傳銷已愈演愈烈,對金融的滲透越來越深,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PE概念的金融傳銷組織將原本投資門檻幾百萬上千萬的PE基金,降低到幾千元幾萬元的投資門檻,並承諾有保底收益、固定分紅,有高額回報,誘使投資者購買。

  無論騙子打起什麼樣的概念,傳銷的本質逃脫不了。PE概念的金融傳銷,募集資金模式依舊是傳銷式,要求投資人發展下線,開拓“市場”,並以投資額提成的形式,對找來資金的下線予以“經濟獎勵”,獎勵額通常為投資額的1%。

案例三:拋出原始股的誘餌

  江蘇南通“E瑪國際”傳銷組織以銷售“E瑪國際”電子股權為名,採取雙軌制傳銷模式發展下線,吸收傳銷資金1.06億元。

  皮包公司“E瑪國際”號稱國際資本大鱷,擁有上百億的資本,在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國際大都市擁有多家辦事處。

  “E瑪國際”是一種新型的網路傳銷,它賣的不是實物,而是虛擬的股票電子股權,而且銷售全部通過網路完成。

  投資門檻最低是7000元,也就是一星會員。然後21000元是二星會員,35000元是三星,105000元是黃金,25萬元是鑽石,35萬元是皇冠。為什麼投資有區別呢?投資7000塊錢的話,介紹一個人,你只能拿8%,而2100元是拿9%,35000元是拿10%。

  “E瑪國際”是以虛構的電子股權作為誘餌,以互聯網作為平臺,用傳銷的方法來滲透市場。同時,虛構伺服器在國外,註冊的股權公司也在國外。向投資者推銷境外準備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後獲利。其資金收付過程為:對外付款主要是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分拆成小額資金,以個人名義,通過銀行匯往境外指定賬戶;或者以人民幣方式,通過銀行匯往指定的境內代理人賬戶,收取資金主要是通過銀行托收方式完成。

案例四:套上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近似金融傳銷的互聯網金融欺詐屢見不鮮。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實施非法集資。這些網上企業一開始許以高額回報,在運營三五個月後,其網站便無法登錄。人們一旦通過上述渠道進行投資,很可能會血本無歸。

  其操作手法通常是在互聯網上設立公司網站,宣稱從事高收益投資項目,投資者只需要投入小額資金,就可獲得高額回報。一般是打著“電子商務”、“炒股”博客等旗號,通過QQ群、網路博客和個人網站等途徑,傳授炒股經驗,吸引網民通過付費,成為其會員。

  廣告宣傳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往往聲稱公司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經營項目為電子商務、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等等。

  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整個操作流程全面網路化。由於此類網路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全網路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他們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而我國尚未實行網路實名制,網上非法集資者很容易隱藏其真實身份,捏造不實信息和資料,給監管取證帶來更大的難度。

案例五:營造電子黃金的盛宴

  2006年,江蘇省等地出現以所謂的美國電子黃金投資集團網站為平臺,虛擬“電子黃金”幣,通過吸收會員,發展下線,以9個月為一個投資周期,每天向會員支付1.2 %~1.7%的高額收益。對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者發放被介紹人投資額的10%~15%的獎金。

  虛擬“電子黃金”只是概念游戲。電子黃金根本上是子虛烏有,一旦網站關閉,投資者將索錢無門,損失慘重。廣大投資者若投資紙黃金、黃金期貨,請到具有資質的有關銀行和期貨公司開戶交易,切不可受超高回報誘惑。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石化東.金融傳銷犯罪獨立成罪初探(A).遼寧警專學 報.2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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