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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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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過勞死

  過勞死,簡而言之,意為過度工作勞累致死。該詞語本屬社會範疇。然而,隨著過勞死現象在各國的頻繁發 ,一些國家法律的形式將這種現象加以規範解決。在日本,過勞死主要是指因相當的工作勞累和工作壓力導致的固有的心腦血管疾病並致死或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抑鬱而自殺的現象。

過勞死的詞源

  “過勞死”一詞,源自鄰邦日本,最早出現在1988年日本當地一家報紙當中,白一齣世,就閃為契合社會熱點而受到極大關註。現代社會普遍將由於工作上長時問處於緊張狀態以及業務上超重負荷的積累,造成身體原有的心血管疾病惡化,進而導斂死亡的現象稱之為過勞死。

過勞死現象產生的原因

  過勞死現象的發生與一個國家特有的工作習慣、條件,甚 是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2O世紀的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普遍推崇忠誠和集體認同的價值觀,公司不儀僅是人們工作的地方,更是家庭的延伸,輔之以現代的工資增長和職務晉升制度,為公司工作等同於為自己工作,員工的自我價值感和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與在公司勤奮工作息息相關,這樣 來,頻繁的自願加班司空見慣,日本的j二人平均每天都要自願加班或不計入工作時間無酬加班1.5小時,不願或不敢休帶薪休假,以般在日本因過勞死的員工年工作時間都在3000小時以上。按照我國年工作曰250天計算,這些員工每天工作時間為12小時,若在相當壓力之下,日積月累的長時間工作,必將會高概率的導致過勞死現象的出現。

  我國也有滋生過勞死現象的文化上壤,奉獻、不求索取是社會提倡的價值觀。加上一些公司因勢利導,將此與公司文化和績效獎懲相銜接,迫使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和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得不承擔更大的工作壓力和更重的工作負擔,經年累月,最終導致過勞死現象的發生。

我國過勞死現象的原因

  1、社會原因

  我國正處在社會加速轉型時期,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正在發生劇烈變動,這些都要求人們必須加快步伐跟上社會變化的速度,不斷學習新的知識、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量和任務難度以適應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同時。社會劇烈變化帶來的大量信息,新舊理念衝突、環境污染、購房購車壓力、建立人際關係網等因素給人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影響著人們的健康。

  另外,我國長期以來宣傳的勞動價值觀亦值得商榷,很多模範人物都是積勞成疾倒在工作崗位上,合小家為大家的觀念值得宣傳,但以犧牲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卻不值得提倡。

  2、用人單位原因

  勞動者超時超量的勞動可以使用人單位獲得超額的經濟利益。取得競爭優勢。尤其是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普遍通過加大強度勞動來獲取利潤。因此在很多企業。加班成了員工們的家常便飯。有的企業不提倡加班,但卻分配給員8小時內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使得員工不得不”自願加班”。

  3、制度原因

  目前,我國職業病的鑒定範圍仍停留一些傳統職業病上,尚不存在”過勞死”的規定。“過勞死”無法獲賠。儘管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一直受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但(勞動法》處罰過輕、執法不嚴卻讓很多不規範用工的單位屢教不改。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對於違反法律,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每個勞動者每人l 00~500 元的標準進行處罰。這樣的處罰實際上起不到任何作用。對於那些不規範用工甚至違法用工的用人單位,由於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關於“過勞”、 “過勞死”的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勞動者維權難、索賠難、監管難。且由於勞動仲裁和訴訟都需要成本,因此在發生勞動糾紛時.為了保住工作 艮多勞動者選擇忍氣吞聲。醫療保險制度不健全是過勞死出現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重治療、輕預防。很多人由於對小病的不重視。積勞成疾。容易引發更嚴重的併發症,到時候再治療也為時已晚。

  4、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過勞”的原因則比較複雜。部分勞動者“過勞 是被迫的。但有的勞動者即使沒有被迫加班,為了能夠獲得業績、提升職位、提高待遇、獲得更大成功等同樣也自願加入到加班隊伍中。

  高消費文化也是催生“過勞”的重要動因。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很多人不願放棄一切創收、晉升機會,不斷挑戰生心極限。由於生活節奏的加快和工作壓力的增大,使得很多人的飲食習慣不規律,作息時問混亂.運動量減少,不良生活方式也已成為現代人最大的健康威脅。由於社會急劇變動,貧富分佈不均、個人利益得失、協調人際關係等問題大最涌現。人們內心的擔憂和焦慮越來越嚴重.直接影響著人們的身心健康。

過勞死的防範

  1、建立健全相關法制制度、社會保障制度

  各級政府應儘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和政策,從制度層面杜絕“過勞”現象的發生,同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還應明確規定“過勞死”的責任承擔形式,各勞動監察機關要嚴厲監督各用工單位的用工制度。為了避免員工各種自願或非自願的原因放棄休假。應參照國外的一些法律規定執行強制帶薪休假制度。還應將“過勞死”等職業病納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病範疇,這樣才能通過職業病監測和鑒定讓“過勞死”得到相應的賠償和保障。一旦”過勞死”現象發生,應提高處罰和賠償額度,避免一些企業因處罰力度過輕而屢教不改、用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換取經濟利益。勞動監管部門還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透明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利益。此外醫療保險應當變治療為主為預防為主,積極宣傳健康的生活方式,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醫療保障

  2、用人單位規範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和諧的勞資關係

  建立健全員工過勞的防範措施。維護員工的身心健康是用人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首先.用人單位應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制定強有力的制度保證員工的作息。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創造強調適度競爭的企業文化。加強團隊協作,營造積極向上、和諧的工作氛圍。最後,用人單位應積極宣傳.並幫助員工正確認識和掌握有關防範“過勞”的知識,提高員工維護身心健康的意識。

  3、勞動者應註重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維權意識

  勞動者應加強法律維權意識。遇到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到自身權益的情況應及時向勞動部門舉報.同時註意觀察和收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記錄、工作時間等證據。為今後遇到侵權時進行訴訟做必要準備。此外.還要註重生活方式的改善。應按規律作息,樹立健康的生物鐘。按時按量進食,強化三餐營養,做到飲食品種多樣化,各品種比例均衡。堅持適量運動。培養業餘興趣愛好,保持心情舒暢。

  總而言之。“過勞死”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與我國經濟社會變革的大環境密切相關的。面對那麼多生命的逝去。我們應當敲響警鐘,遏制“過勞死”現象發生。相信今後在全社會的共同關註和努力下,我國勞動者的休息權將得到有效落實。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將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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