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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經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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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资产经营承包制)

目錄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概述

   資產經營責任制也即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是按照兩權分離原則,要求經營者的全部行為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掛鉤,通過簽訂承包合同,以資產關係處理利益關係,確定國家與地勘單位雙向責、權、利的責任制形式。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制定的依據和原則

  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制定應以國務院頒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最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理論依據,另要按下列原則把握:

  ⑴、把“保障所有權、落實經營權”作為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出發點,並把這種思想貫穿到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全過程。

  ⑵、責任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以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前提,並使其不斷保值增值,始終保持國有經濟在社會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⑶、資產經營責任制要力求調動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發揮資產的最佳效用,同時,還要與“九五”計劃掛鉤,確保“九五”目標的順利實現。

  ⑷、堅持“重獎輕罰”的原則,用高獎勵促進高效益,讓激勵機制走入良性迴圈的軌道。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基本思路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在核定國有資產基數的基礎上,通過與經營責任者(即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將單位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完全讓渡給經營責任者,使其不僅對經營期間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生活負責,而且還要對經營期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一種經營責任形式。其基本思路:首先,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代表通過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形式界定各自的責權,所有者通過核定資產增值、生產增加值、總產值和資產利潤率等指標和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比例,明確經營者對資產經營責任量的大小;其次,對核定的指標進行考核來檢查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並決定獎罰。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基本特點和要求

  資產經營責任制必須始終把“高起點、先進性、規範化”作為指導思想,總的來看,與傳統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相比,應具有如下不同特點:

  (1)實施範圍要有所不同,原來的經營承包是按單位經營性質確定的,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必須以占用國有資產來確定的;

  (2)指標體系要有所規範。資產經營責任制應把它規範為綜合經營效益指標體系,綜合經營效益指標由三個指標組成:

  ①、人均生產增加值:用於反映單位在當年新創造的活勞動物化勞動的價值。考慮到非主觀努力因素,生產增加值不含地勘費安排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考核時,指標核定數以年度計劃為準(核定時已扣除非主觀努力部分),實際數以統計年報為準,另扣除離、退休人員工資

  ② 人均總產值:用於反映當年生產經營的總規模。為了便於考核和剔除非主觀努力因素,總產值不含國撥地勘費部分。

  ③凈資產利潤率(或凈資產節約與凈收益率):用於反映投入資產的獲利能力。在分別計算凈資產和節約與凈收益時,均要剔除非主觀努力部分。上述三項指標按照各自意義的大小分別以3:2:5的比重組成單位的綜合經營效益。

  (3)資產經營責任制簽定方式應有所改變,原來是資產經營承包合同,原則上可簽可不簽,現在是資產經營責任書,非簽不可;原來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稱為主承包人,現在改叫經營責任者;

  (4)節約與收益上交方式應不同,原來是定額上交局節約與凈收益,在承包合同中一定三年不變;現在要按資產的一定比例上交資產占用費,以每年年初凈資產實際數為基數計提並按時上交;

(5)獎罰的繫數確定不同,原來是以節約與凈收益占全局平均水平的比例確定,現在應以資產規模的大小確定,資產規模越大,獎罰的額度越多,反之則相應減少。這樣,一方面可體現出資產經營責任制這個主題,另一方面,體現了資產規模的大小決定著經營風險和責任大小這一原則,同時,可剌激經營責任者不斷增值,加大國有資產規模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指標確定的原則和方法

  資產經營責任制指標的確定,應以前三年至五年的實際為依據,通過對前三年至五年實際相關數據建立數學模型和函數關係式進行測算,旨在分析和找出前三年至五年各單位的經濟發展規律、速度、資產經營狀況以及計算出各項指標的全局平均水平。以期發現和建立前三至五年與後五年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或因果)關係,進而確定資產經營責任制各項考核指標。另外要對“九五”期間各單位的發展進行初步預測,重點研究各單位今後發展的潛力和不利因素以及結構調整情況,在按原則和標準確定指標的同時,進行微調。歸納起來,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確定,要按如下原則進行:

  1、“曲線規律”的原則

  所謂“曲線規律”通俗地解釋也就是上下波動和螺旋式上升的規律,各個單位目前的發展也是如此,當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經營效率發展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由於基數加大等原因,從某種程度和某個階段來講,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極限,今後的發展速度不可能更快,所以在定指標時,讓其基本保持過去的水平,平穩發展,給他一個緩衝的餘地。這樣既合理又可避免“鞭打快牛”。

  2、發展和增長的原則

  在定指標時,必須用發展的眼光和積極樂觀的態度對待未來,不應定一個負增長的指標,同時與“九五”計劃和奮鬥目標同步。

  3、轉虧為盈的原則

  在考核時,不考慮彌補過去的虧損,當年必須要有盈利,不可能對某個單位定一個虧損的指標。

  4、縮小差距的原則

  搞資產經營責任制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讓各個單位共同發展,同步達到小康水平。目前發展水平低的單位的一個最大優勢就是潛力大,所以,在定指標時,最高指標和最低指標的距離儘量縮小在一定的範圍內。

  5、“起步價”的原則

  所謂“起步價”即最低標準,在核定指標時,全局統一規定一個最低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低於這個標準。

  在資產經營責任指標核定和計算的程式上,也不能過於簡單化,必須把多種經濟預測統計分析的方法綜合運用於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核定上,力求做到先進性和合理性並重。主要方法有:繫數法,比例法,修勻法,水平法,歸類法等,並引入非線性規劃問題進行指標的分解。

資產經營責任制與承包制的異同 [1]

  資產經營責任制與承包制相比較,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概要說來,兩者的相同之處表現為:

  ①塑造經營方式的理論依據相同。兩者都是按兩權分離原則塑造的新型的經營方式;

  ②經營責任的內容相同。經營責任的確定都是確保一定的利潤上交和資產的保值與增值,以及實行經營者的收入與實現的經濟效益掛鉤。

  ③法律約束形式相同。都是以經營合同形式明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責權利。

  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

  ①經營方式適用的對象不同:資產經營責任制主要適用於大中型國有企業,而承包制適用於一般競爭性的企業(某些國家壟斷經營或獨占經營的企業除外);

  ②確定經營責任的方式方法不同。資產經營責任制按資產的多少及資產的產出能力確定經營責任,在清產核資基礎工作搞得扎實的條件下,測算的依據比較可靠和實在,政企雙方都樂意接受,從而能較好地解決確立經營責任目標的規範化問題。而承包制主要是沿用第二步利改稅的辦法確定經營責任目標,由於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客觀上存在著既成事實的企業之間的苦樂不均,因而,使得經營責任目標的確定相對資產經營責任制而言,欠嚴謹、科學。

參考文獻

  1. 周品.清產核資原理與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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