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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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出售(Loan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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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出售是指商業銀行在貸款形成之後,將貸款債權出售給第三方,重新獲得資金來源並獲取手續費收入的一種業務方式[1]。貸款出售創新於1983年,它是20世紀8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走向證券化時大銀行為了奪回它們失去的份額而進行的創新[2]。
貸款出售與貸款證券化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貸款出售只是將貸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所有權從發起銀行轉移出去,貸款資產本身不發生任何實質性變化;而貸款證券化則將貸款組合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買賣的證券,創造出了新的投資工具,資產性質發生了變化[1]。
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大規模的公司併購,成為貸款出售市場迅速發展的最主要動力。為了滿足公司大規模杠桿交易的資金需求,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證券公司的競爭,銀行發放的貸款數量急劇增加,也促使貸款出售業務以前所未有的規模擴大[1]。
另外,20世紀80年代的國際債務危機促使了發展中國家債務二級市場的誕生,這也成為推動貸款出售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現在,第三世界債務市場已成為最活躍的貸款再出售市場之一[1]。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在紐約和倫敦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之間形成了專門出售欠發達國家債務的二級市場,該市場的規模越來越大,年交易額從1984年的20億美元增長到1997年的5.3萬億美元,1997年僅巴西的債務交易額就高達1.44萬億美元。二級債務市場的出現大大提高了欠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債務的流動性,也使得現代金融交易方式更加多樣化,為抽樣檢驗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工具。在這個市場中,投資銀行充當了做市商的角色,它們大量買入、賣出國際債務,並提供該市場的報價服務。
現在國際債務市場又進一步細分成佈雷迪債券市場(Brady Bonds)、主權債券市場(Sovereign Bonds)、正常貸款市場(Performing Loan)、不良貸款市場(Non-performing Loans)四個市場。佈雷迪債券和主權債券都是由債務國政府發行的以美元為面值的債券,其不同點在於兩者的風險度和信譽度,佈雷迪債券由專用的美元帳戶擔保,風險低、信譽高,其利率水平較低;主權債券沒有美元擔保,主要反映一國政府的信譽度,其風險代表了一國的主權風險,利率水平較高,一般比同期佈雷迪債券要高出4%左右。
貸款出售的類型[1]
根據貸款出售對權利、義務轉讓程度的不同將貸款出售分為三種基本形式
1、參與(Participation):是賦予購買者(全部或部分)獲得標的貸款未來現金流的許可權,這是最常見的貸款出售的形式。貸款參與合約僅僅是出售行與購買者之間的合約,並沒有轉讓原有合約的權利義務,購買者依賴出售行去執行原有的貸款合約,包括對借款公司的監管、對抵押物的管理、對現金流的收回等。投資者對借款人無許可權,借款人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自身貸款已被出售。若借款人被告知其貸款被出售,則稱之為顯露的貸款參與;否則,稱之為隱蔽的貸款參與。 無追索權。
2、轉讓(Assignment):是直接將貸款關係從銀行轉讓給貸款的購買者,也將銀行的權利轉讓給購買者。受讓者不僅有權擁有該筆貸款的未來收入,而且有權直接干預借款人。然而,貸款轉讓並沒有轉讓銀行對借款人的義務(例如:貸款承諾等),也沒有轉讓基於銀行自身特征的某些權利(例如:稅收優惠等)。這是貸款出售較少使用的方式。有追索權、或有負債。
3、代替(Novation):最少使用的形式,是指把銀行所用的權利、義務都轉移給購買者。原來的銀行完全消失,由貸款購買者作為新的行為主體來代替。一般而言,除非在原有合約中有相關規定,否則這種形式的貸款出售需徵得借款人的同意。無追索權。
根據貸款的出售價格占貸款面值的比例大小將其分為兩種類型
1、價值貸款(par loans):以貸款面值的90%或更高的價格出售的貸款。
2、受困貸款(distress loans):以低於貸款面值90%的價格出售的貸款。
貸款出售的作用[1]
1、從銀行來看
1)貸款出售給銀行帶來了更多的盈利機會。
2)貸款出售便於銀行迴避管制。
3)通過購買貸款,有助於銀行實現貸款組合的多元化。既分散了風險,又開拓了新的投資領域。
2、從借款人來看
對借款人來講,貸款出售促進了融資的便利性。由於貸款具有出售的可能,銀行通常會更易於滿足借款人完全的資金要求,使其不必與多家銀行進行聯繫,從而既節約了前期信貸費用又擴大了籌資機會。同時銀行間形成貸款以求出售的競爭動機也會促成貸款利率被壓低而進一步降低借款成本。
買出售貸款的銀行的風險有雙重風險,一是賣出售貸款的銀行,一是借款人,具體風險希望可以再分析下